證據是訴訟法上,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舉證責任
須提出證據以證明己方主張為真實的義務稱為舉證責任,一般而言,舉證責任的分配由主張對自己有利事實者負擔。而證據欲證明者,稱為待證事實。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除舉證責任外,證據另外包含兩個層次的意義,即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指的是得為證據的資格;證明力(或稱證據力)指的則是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
疑點
疑點歸於被告,即是舉證責任在原告,疑犯更容易脫罪。 相反,若果稅務局懷疑某納稅人少報收入,舉證責任在被告,即是追查逃稅及入罪更容易。
種類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