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talk:敘事結構中各類角色
外观
關於名稱
移動理由為名稱有誤,但如
- 某角色在「這段敘事結構中的作用」是擔任「反派」
- 某角色在第一幕作用是協助主角的配角,但該角色在下一段卻作為反英雄。
這樣的文句表達沒有問題,故我不認為原本的分類名稱有錯誤,應移回。-KRF(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8:53 (UTC)
- (?)異議:分類內的條目性質均為「角色」而非「作用」,我認為我的移動是正確的,而現有名稱不若新名稱貼切,要求@Iokseng取消移回。—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47 (UTC)
- (?)疑問:請說明分類內條目的性質為何不是「作用」。 -KRF(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50 (UTC)
- (:)回應:這是我要問的問題,為何性質不是「角色」?諸如反派、主人公,這些均為角色的類型。即使是作用,那也是「各類作用的角色」—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53 (UTC)
- (:)回應:私以為,「角色」是指哆啦A夢_(角色)、L (角色)這種特定的人物,獨一無二;偵探、戰士則屬於角色類型,該類型下有諸多角色;「主角」、「反派」則是一個角色在敘事結構中起到的「作用」,同一個角色在不同作品裡可以有不同的「作用」,例如夜神月是死亡筆記本的主角,但在以L為主角的《L:最終的23日》就只是配角,這是同一個角色,但發揮了不同的作用(差異為主角與配角),因此主角、配角等條目屬於作用而非角色。-KRF(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56 (UTC)
- (:)回應:您舉的例子本身沒錯,但它充其量只是說明「角色」的「作用」會更換而已,但角色更換了作用,依然是角色。私以為這與本次移動是否恰當無關,也不足以構成理由。「角色類型」可以是偵探、戰士,又為何不能是反派、主人公。—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58 (UTC)
- 我還說明「主角」、「配角」都不是角色,因為角色是獨一無二的,但「主角」並非獨一無二,從這點來看,主角就不是角色。反派、主角不屬於角色類型的理由是,一個角色是否是主角,取決於他在主線劇情發展上的輕重(例如是否為第一人稱視角、是否影響結局、戲份多寡),而不是該角色被設定的特質和元素(例如高壯卻膽小的戰士)。因此主角、反派等,屬於角色在敘事結構中的作用。-KRF(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10:09 (UTC)
- (:)回應:針對這點說明,容我舉英語分類用的名稱「Fictional characters by role in the narrative structure」為例,從其下面的子分類「Protagonists by role」(按照我們目前討論的內容,可視其為「各種作用的主人公」)來看,像「主人公」、「反派」,依然是角色(character)的性質,並沒有所謂「主角配角都不是角色」。—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10:10 (UTC)
- (~)補充:另外,本分類還有個重要的元素叫「敘事結構」,所謂的「各種作用」其實就是「敘事結構中各類角色」,既已有「敘事結構」一詞,實在無須再加一個「作用」,兩者擇一保留即可。—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10:16 (UTC)
- (:)回應,有個分類是,如果「反派」是一個角色,請問它在哪一年面世?就這點來看,角色指的顯然不是主角、反派、偵探、戰士之類的,而是我前面舉例的那些具獨特性的個體。-KRF(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10:17 (UTC)
- (~)補充:另外,本分類還有個重要的元素叫「敘事結構」,所謂的「各種作用」其實就是「敘事結構中各類角色」,既已有「敘事結構」一詞,實在無須再加一個「作用」,兩者擇一保留即可。—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10:16 (UTC)
- (:)回應:針對這點說明,容我舉英語分類用的名稱「Fictional characters by role in the narrative structure」為例,從其下面的子分類「Protagonists by role」(按照我們目前討論的內容,可視其為「各種作用的主人公」)來看,像「主人公」、「反派」,依然是角色(character)的性質,並沒有所謂「主角配角都不是角色」。—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10:10 (UTC)
- 我還說明「主角」、「配角」都不是角色,因為角色是獨一無二的,但「主角」並非獨一無二,從這點來看,主角就不是角色。反派、主角不屬於角色類型的理由是,一個角色是否是主角,取決於他在主線劇情發展上的輕重(例如是否為第一人稱視角、是否影響結局、戲份多寡),而不是該角色被設定的特質和元素(例如高壯卻膽小的戰士)。因此主角、反派等,屬於角色在敘事結構中的作用。-KRF(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10:09 (UTC)
- (:)回應:您舉的例子本身沒錯,但它充其量只是說明「角色」的「作用」會更換而已,但角色更換了作用,依然是角色。私以為這與本次移動是否恰當無關,也不足以構成理由。「角色類型」可以是偵探、戰士,又為何不能是反派、主人公。—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58 (UTC)
- (:)回應:私以為,「角色」是指哆啦A夢_(角色)、L (角色)這種特定的人物,獨一無二;偵探、戰士則屬於角色類型,該類型下有諸多角色;「主角」、「反派」則是一個角色在敘事結構中起到的「作用」,同一個角色在不同作品裡可以有不同的「作用」,例如夜神月是死亡筆記本的主角,但在以L為主角的《L:最終的23日》就只是配角,這是同一個角色,但發揮了不同的作用(差異為主角與配角),因此主角、配角等條目屬於作用而非角色。-KRF(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56 (UTC)
- (:)回應:這是我要問的問題,為何性質不是「角色」?諸如反派、主人公,這些均為角色的類型。即使是作用,那也是「各類作用的角色」—Howard61313(留言) 2018年1月13日 (六) 09:5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