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褂
马褂(满语:ᠣᠯᠪᠣ,转写:olbo),在清代文獻中称行褂,是中國清代及民国男式服装之一,被視為一種外套或夾克,套在滿式長袍外面穿用,與長袍/長衫合稱“长衫马褂”或「長袍馬褂」。马褂有袖(无袖的稱作马甲),分大襟、对襟、琵琶襟三种,一般长度到肚脐,袖长到肘部。材質上有单、夹、皮、纱、棉等种类。
马褂在順治年間多為满族人穿用,至清康熙雍正年間,流行全國[1]。 在清朝,明黄色的黃馬褂是特赐給有軍事功勞者、對皇家有功勞者、或者武藝高強的軍人與精於打猎的武士,代表皇帝的恩典。所以其他人不得随便穿用明黄色的黃馬褂。
演化
马褂是清朝官员制服的一种,在《清朝通典》内长与坐齐的褂子称为行褂,设计上方便骑马时穿著。满清皇帝的制服分为朝服、龙袍、常服褂、行褂、常服袍、行袍。[2]行褂比常服褂短。[3]满清官员的制服分为“朝服”、“常服”、“行服”和“雨服”几种。当中行服是出外时所穿,而马褂(亦称为“行褂”)即行服的一种。据《大清会典》定制,清朝皇帝、王公大臣及文武品官的行褂形制相同,但以面料的颜色区分等级。皇帝和亲王色用石青,领侍卫内大臣、御前大臣、护军统领等色用明黄。在八旗之四正旗中,除正白旗、正红旗和正蓝旗副都统之行褂色各如旗色外,正黄旗副都统的行褂为金黄色。[4]
马褂的颜色和用料皆与穿著者的阶级有关,当中黄色是皇帝的专用顏色,只有皇帝近身的侍卫,或者获皇帝特别赏赐者才可以穿著。[5]皇帝、亲王的常服行褂则用石青色。[6]
民国元年(1912),北洋政府和参议院颁发了正式的服饰法令,即《服制》(民国元年十月初三)。男子常礼服采用中西两式,即《服制》中所指的甲乙两种。《服制》中将長袍馬褂列为男子常礼服之一。民国十八年(1929),国民政府公布《服制条例》,正式将蓝长袍、黑马褂列为「国民礼服」。
在台灣,參加正式傳統宗教祭典時,主祭、陪祭者多會穿著馬褂。近年來參加佛教式喪禮的家屬由傳統披麻戴孝改為穿著黑色馬褂。
黃馬褂
根据清官规定,有四类人可以穿著淡黄色的黄马褂:[7]
- 行职褂子:第一类是皇帝出行时,各内大臣、御前大臣、御前侍卫等随从,必须穿著黄色的马褂以壮行色。这种黄马褂称之为“行职褂子”,没有花纹及图案。因为是因职而穿著,离开工作岗位,或者非与皇帝同行时便不能穿。
- 行围褂子:第二类黄马褂是皇帝狩猎校射时所赏赐的。清代的各皇帝至咸丰为止俱有每年狩猎的习惯。在皇帝围猎、校射时表现出色,或者向皇帝献猎物者,都可能得到皇帝赏赐黄马褂。这种黄马褂称之为“行围褂子”,按规定只有在跟随皇帝狩猎时才可以穿著。平时无故穿上属于犯禁,是可以被治罪的。
- 武功褂子:第三类黄马褂是因特殊功勋而得到奖赏。这种赏赐又称“武功褂子”,得赏者可以在任何隆重的场合穿著;意义上才属于一般人平时所说的“赐穿黄马褂”。据考据,这种赏赐方式在清初并不盛行,一路至嘉庆年间都未见于史书;相信是在道光或咸丰以后才开始出现。到了太平天国起后更多见赏赐于对太平军作战有功者。而获得赏赐者不单是有军功的战将,有时为皇帝(或太后)办事得其欢心亦可能获得赏赐。清末时慈禧太后便曾赏赐为其开火车的司机黄马褂一件。
- 特使特赐:第四类是特使、宣慰中外的官员。通常情况下,皇上特赐某官员黄马褂的诏書宣读后,被特赐黄马褂的官员须骑马绕紫禁城一周,这种威武而又庄严的仪式,在咸丰年间最为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