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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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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Berthe留言 | 贡献2022年10月26日 (三) 14:43 隋唐至清末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县政府行政机构,清代之前称,民国初年称县知事公署[1]:44县官指管理一政务之人,或縣衙官吏[2]。县政府(县衙)的最高行政首长县令知县县长

清代之前的县衙拥有行政權司法權。在地方官编制过少的背景下,以清代为例,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官员行政依赖胥吏幕僚[3]:98。县衙官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裏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現管”之稱。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设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扩展出县级人民政府的概念。

先秦、秦汉

春秋战国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县丞是辅佐县令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县令县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

隋唐至元末

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唐朝开始,各级衙门使用人数庞大的胥吏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县之长遂稱知县,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人员

明清时,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罢县尉一職,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明朝时,知县为正官,县丞主簿典史即佐贰官。县衙建筑中,除知县衙外,一般设有一个典史衙,而依所设佐贰官数目,可设多个县丞衙、主簿衙。职官之外,有六房书吏。六房即吏、户、礼、兵、刑、工。从户房分出粮科(房),二者分工“户房止是分派钱粮、收解俱是粮房”。从兵房分出马科,“承发吏高管公文及管词状”。此外,还有承发房、铺长房等房科,铺发房为急递铺铺长办公之所。北直隶宛平縣衙门有15个房科[4]:14

在职官、吏员之下则是衙門差役。当代研究总结者三者的政务分工为:官主决策、吏理文书、役代差遣。知县总管政务,其他职官负责劝农、水利、清军、巡缉等某方面事务。吏员是在吏部注册的公职人员,处理公文账册。差役负责站堂、看管、守卫、催科、抓捕等事。明朝中后期,由于吏员曲买充数者多,素质普遍降低,多由各房主文、书手代笔[4]:16

清朝时全国总计数目1448个,包括学官在内的辅助职官数目为5526员。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在此情况下,官员行政依赖幕僚[3]:98

县衙

明朝初年,朱元璋统一州县衙署规制。规定县官、佐贰、首领等职官和六房书吏要在县衙居住、办公。当代研究者指出,虽然明朝各地县衙因历史限制,以及地理位置和经济条件等原因多有不同。但有两个共同特点:一、封闭性,以高墙与外界相隔,二、形制四方,有明显的中轴线。县衙除官吏办公、住宿建筑外,还有监狱、仓库等建筑[4]:12—15

中華民国

辛亥革命后,废除县衙,初设民政署,旋又改知县为县知事,故称县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改县知事公署为县政府[1]:44行政首长称县长。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國民政府汪偽政權中国共产党政权并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对三个政权的县政府使用不同称谓。国民政府设立的县政府,大多称“某某县政府”,或“国民党某某县政府”、“民国某某县政府”、“某某县国民政府”。汪伪政权的县政府,称“汪伪某某县政府”、“伪某某县政府”、或加引号。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县政府,称“共产党某某县政府”、“某某县抗日民主政府”、“某某县民主政府”、“某某县人民政府[1]:44

臺灣光復后,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

注釋

  1. ^ 1.0 1.1 1.2 朱华锦. 《民国时期县政府称谓的表述》. 江苏地方志 (江苏省南京市: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1995, (1995年第2期): 44. ISSN 1003-8485 (简体中文). 
  2. ^ 《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於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綬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3. ^ 3.0 3.1 张作理.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副职考述》. 文史哲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大学). 1998, (1998年第6期): 96–98. ISSN 0511-4721 (简体中文). 
  4. ^ 4.0 4.1 4.2 何朝晖. 《明代县衙规制与日常政务处理程序初探》.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安徽省合肥市: 安徽大学). 2005, (2005年第6期): 12–18. ISSN 1001-5019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