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特色列表/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區列表
中華民國立法院現有113席立法委員,而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區則包含73個區域立委選區、2個原住民立委選區和1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依1947年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及《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政府於同年3月31日制定公布《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並於1948年舉行了立法委員直選。此後由於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中央民意代表無法如期進行全面改選,二十餘年不曾舉辦立委選舉,直至1969年才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中央公職人員增選補選辦法》,並在臺北市、臺灣省舉辦了第一次立委增選。1972年,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動員戡亂時期僑選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遴選辦法》,使臺澎金馬地區得以三年舉行一次中央民意代表增額選舉,不需受到憲法限制。1980年公布了《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此法適用於包括立委選舉在內的中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並以《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辦法》取代《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辦法》。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亦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增修條文》通過,使得中華民國之中央公職人員能僅由自由地區之國民選出,立法委員在1992年進行了全面改選。2008年立委席次從原先的225席減為113席,並改為四年舉行一次選舉。2019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對部分區域立委選區進行重劃,並於2020年首次實施。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共有113人,任期4年,以並立制、單一選區兩票制選出,連選得連任。直轄市、縣、市共73人;山地原住民選舉區和平地原住民選舉區各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區共34人,並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