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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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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行政机构,清代之前称县官即指管理一政务之人,或縣衙官吏[1]。县政府(县衙)的最高行政首长县令知县县长

清代之前的县衙拥有行政權司法權。在地方官编制过少的背景下,以清代为例,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官员行政依赖胥吏幕僚[2]:98。县衙官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裏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現管”之稱。国民政府时期,县政府设置科室、完成官僚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扩展出县级人民政府的概念。

先秦、秦汉

春秋战国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县丞是辅佐县令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县令县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

隋唐至清末

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仍依照現職大小而分設有縣丞、縣尉。但此時其,縣不論大小,都已統稱一縣最高長官為縣令,而不再設縣長一職。唐朝开始,各级衙门使用人数庞大的胥吏

宋代以領銜京朝官者知縣事,一县之长遂稱知县,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除了元朝時改稱「縣尹」外,知縣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的一縣最高長官仍稱知縣,但罢县尉一職,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清朝之巡检为从九品,为入流官员中品级最低的。清代全国总计县数目1448个,包括学官在内的辅助职官数目为5526员。一位知县知州的辅助职官不超过四人。在此情况下,官员行政依赖幕僚[2]:98

中華民国

中華民国统治大陆时期,北洋政府時期,概称一县之长为知事,但北伐後的國民政府時期,改稱縣長。現時台灣各縣的首長稱為縣長,即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而來,並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一黨專政、黨優於政」的制度,所以從中央到地方,包含縣在內,都是「黨的領導是一把手,政府長官是二把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境內,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

注釋

  1. ^ 《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於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綬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2. ^ 2.0 2.1 张作理.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行政长官副职考述》. 文史哲 (山东省济南市: 山东大学). 1998, (1998年第6期): 96–98. ISSN 0511-472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