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Dirrival(留言 | 贡献)在2009年8月19日 (三) 14:28 (新條目)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贵州省文物保护单位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根据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而确定,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