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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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為中華民國維持社會治安之制度,由政府立法設置,並有三大警察機關。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之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謢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平時維護國家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
概述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政府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另於其下設立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全省的警政。警察制度至此始在中國確立。及至預備立憲將警務列為分年應辦新政之一,勒令全國督撫定期實施,計自辛丑以至宣統遜國之十年之間,警察機關及警察學校、巡警教練所等在全國各大城市紛紛成立。
民國成立以後,在中央,民政部改為內務部,內設警政司,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局改為京師警察廳;在地方,易各省巡警公所為省會警察廳,旋又改為全省警務處;省會商埠地方則改設警察局。民國十六年(1927年),國民政府奠都南京,改內務部為內政部,內仍設警政司,警察廳一律改稱公安局。民國廿五年(1936年)沿舊稱,仍名首都警察廳及各省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制。
對日抗戰勝利後,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8月15日將內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擴充,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民國三十八年(1949年)四月,政府南遷廣州,厲行機構緊縮,又將警察總署縮編為警政司,爾後隨政府各機關遷往台灣;至民國六十一年(1972年)始恢復警政署,並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辦公,至八十四年(1995年)3月署處分隸。民國八十八年(1999年)7月1日實施精省,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人員及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承接。
依照《警察法》第4條及第5條,全國警察機關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轄。特種警察方面,水上警察業務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軍事警察由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管理,外事警察及部分國境警察業務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
警察體系
中華民國警政體系如下:
除一般警察外,警政署之下亦設有專門機關負責其他專門事務:
特種警察
警察依主要業務區分如下:
- 一般警察
- 保安警察:防衛中樞,協助地方治安維護(如重要中央機關、外交使領館、聚眾活動秩序維護、支援地方警察勤務執行,有保一、四、五、六總隊及台灣保警總隊等)。
- 外事警察: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外事警官隊、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組)。
- 國境警察:管理出入國境業務(現改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
- 刑事警察:預防犯罪及偵察犯罪(刑事警察局、各縣市刑警隊、刑事組)。
- 水上警察:警衛領海(目前改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領海、沿岸安全維護、各港口安檢工作、海上走私、偷渡等刑案查緝工作)。
- 專業警察:例如國家公園警察大隊、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保二(經濟部)、保三(財政部)總隊及各縣市交通警察大隊等。
警徽標誌意涵
內政部警政署
中華民國之警察徽章,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
徽章特徵 | 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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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國徽 | 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國土之意涵 |
金黃色警鴿 | 象徵警戒、和平、效率 |
警鴿內涵 | 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意含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及四維八德; |
嘉禾 | 葉、穗左右各七,意含週而復始、不眠不休服勤。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徽章特徵 | 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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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國徽 | 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疆域(海上與陸地)之意涵。 |
金黃色警鴿 | 象徵警戒、和平、效率。 |
警鴿內涵 | 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意含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及四維八德 |
金黃色法龍 | 象徵保護疆域、沿海、維護人民安全。 |
白色天秤 | 象徵司法的執法公平,法律前人人平等。 |
中華民國憲兵司令部
徽章特徵 | 意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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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國徽 | 代表憲兵對國家的赤忱與忠貞 |
荷花 | 代表憲兵任務的神聖出淤泥而不染 |
國花梅花 | 代表我憲兵不屈不撓堅毅不拔的精神 |
嘉禾 | 代表國運昌隆祥瑞氣象 |
警政署制服
根據《警察服制條例》規定。警察夏季制服上衣為淺灰色,藏藍色長褲、戴藏藍色盤帽。冬季制服上衣為藏藍色,並穿著藏藍色外套。階級章佩帶於左胸前口袋上方之位置,衣領左右各佩帶一隻金鴿。右肩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警員號碼。盤帽中央有警徽,帽牆上佩以金線、帽簷佩以稻禾及稻穗,數量與其警階相同 (如一線三星警員其帽為帽牆上一條金線、帽簷上一條稻禾,稻禾頂端為三顆稻穗)。
警政署直屬的維安特勤隊及各縣市霹靂小組通常穿著連身的深藍色防火服,並不穿著一般警用制式服裝。另刑事警察及偵查員通常穿著便衣。
替代役(警察役)夏季制服為卡其色短袖上衣,深卡其色長褲,佩戴咖啡色便帽上繡警徽。冬季制服上衣改為長袖,外套為黑色。不佩帶警階章。左肩繡警徽(與一般警察同),右肩繡替代役標誌。
義勇警察隊員之制服與一般警察類似。但其警徽為銀色,右胸前不佩警階而繡佩職稱名牌,其餘配件也皆為銀色,以資與正式警察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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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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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察之警察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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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靂小組與維安特勤隊之警察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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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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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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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特勤隊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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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學校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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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臂章
階級
教育及升遷
目前警察教育訓練包括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及常年訓練,前三項分別由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而常年訓練係對在職警察人員實施訓練的課程,由各警察機關分層負責辦理,區分為個人、組合、特殊任務警力、專業、幹部及專案訓練等,除成立警察訓練基地,定期辦理幹部講習、師資培訓及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外,其餘課目均要求各級警察機關結合日常勤務反覆磨練,以發揮統合力量,提升員警素質及執勤能力。
時代急速變遷,警察人力素質與專業能力必須大幅提升,方能提高服務品質。因此,未來警察教育訓練,將參酌先進國家制度,引進企業之進步作法,以普遍化與整齊化,提升人力素質,以專業化與制度化,精進專業品質,持續整合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兩校教育功能外,並推動組織學習計畫,開拓多元進修管道,提高基層佐警素質至專科以上;同時,加強在職訓練與科技人才之培訓,結合職務升遷與教育訓練,全面提升員警素質與專業能力,以提高警政服務品質,重塑警察優良組織文化,建立警察新形象。
官職分立
- 官等區分:警監、警正、警佐(高至低)。
-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 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 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 職務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中華民國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 警階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配階:(由低至高)
- 第十一序列職務(佩掛一線三星):警員、隊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第 十 序列職務(佩掛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以下職務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 第 九 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 八 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二星):警務員、偵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 七 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二星):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 六 序列職務(佩掛二線三星):主任、組長、縣市副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第 五 序列職務(佩掛二線四星):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第 四 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一星):警政署科長、北高分局長、大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第 三 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二星):縣市局長、警政署組長、主任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第 二 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三星):警政署主秘、刑事局長、保一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
- 第 一 序列職務(佩掛三線三星):警政署副署長、北高局長及警專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
- 未列於序列職務(佩掛三線四星):警政署署長及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特階」。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二階官等官階,警佐三、四階已成歷史。。[1]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繁體中文)(英文)
-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繁體中文)(英文)
- 中央警察大學(繁體中文)(英文)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繁體中文)(英文)
- 警察廣播電台(繁體中文)(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