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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殯葬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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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流行許多葬禮,有土葬火葬水葬天葬(鳥葬)、懸棺葬塔葬海葬樹葬花葬等。漢族為代表葬禮是土葬,在封建朝代,土葬最能表現階級和等級的差別,故夏,殷等朝代都用土葬,《周禮》對土葬有極詳細的規定,甚至有人殉。土葬形式主要有:豎穴墓、大石墓、瓮棺葬、石棺葬、磚石墓、洞室墓、木槨墓、船棺葬等。土葬之習俗,勞民傷財,濫占耕地,漸為火葬所取代。

三代

《周禮》說「眾生必死,死必歸土」,《韓詩外傳》說「人死曰鬼,鬼者歸也,精氣歸於天,肉歸於地。」

詩經·信南山》描寫周人在郊外祖先墓地掃墓、祭祀的場景:「我倉既盈,我瘐維億。以為酒食,以享以祀,以孚以侑,以介景福。孝孫有慶,報以介福,萬壽無疆!」。

孔子認為「葬之以禮,祭之以禮」,「棺槨必重,衣食必多,文繡必繁,丘隴必巨」以及「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母死,乃殯五父之衢,蓋其慎也。鄉人挽父之母誨孔子父墓,然後往合葬於防焉。」

《墨子·節葬》云:「秦之西有儀渠國(今甘肅慶陽及涇川一帶)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

《荀子·大略》云:「氏羌之虜也,不憂其系壘也,而憂其不焚也。」

《孟子·滕文公》云:「上古嘗有不葬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壑。他日過之,狐狸食之,蠅嘬之,其顙有泚,睨而不視,……蓋歸反筐里而掩之」。

趙曄《吳越春秋》云:「吳亡後,越浮西施與江,令隨鴟夷以終。」,意思是西施被沉江,故《管錐藏經》卷六百一十五皮日休五絕《館娃宮懷古》有「不知水葬今何處,溪月彎彎欲效顰」。

秦朝

《史記·秦始皇本紀·集解》載述:秦始皇動用72萬人為自己建造墳墓,「墳高五十丈,周回五里余,號曰『皇陵』,至今尚在。」

漢朝

徐天麟東漢會要》有「禁厚葬」一章,輯錄了自光武帝至安帝關於禁止厚葬的詔書,又採王符潛夫論》中對東漢厚葬陋習的批評。

建安十三年,曹沖病重不治,去世時年僅13歲。曹操十分難過,曹丕寬慰曹操,曹操道:「此我之不幸,而汝曹之大幸也」。曹操欲求合葬於司空掾邴原亡女,邴原以「嫁殤非禮」(《周禮·地官·媒氏》有「禁遷葬者,與嫁殤者」)拒絕,後與甄氏亡女合葬。

南北朝

李延壽《南史·扶南國傳》載:「死者有四葬,水葬則投之江流;火葬則焚為灰燼;土葬則瘞埋之;鳥葬則棄之中野。」

唐朝

玄奘前往印度,親見印度人的葬俗,《大唐西域記·印度總述》載述:「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一曰火葬,積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棄林飼獸。」

憲宗元和六年(811年)條令,規定官民喪葬所使用的扛夫、輓歌人數,明器數量。(《唐會要·葬》)

唐穆宗長慶三年(823年)下令,民間喪葬祭奠不能用金銀、錦繡做飾物,不得陳設音樂。

唐明宗長興二年(931年),規定官民出喪時使用的扛夫、輓歌人數,明器件數,「如用樂,則責罰伶人」。(《宋史·禮志》)

五代

《周書·異域傳下》(卷50)記載突厥人,「擇日,取亡者所乘馬及經服用之物,並屍俱焚之,收其餘灰,待時而葬」。

宋朝

建隆三年(962年)三月,宋太祖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來,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續通典·禮典》)

開寶三年(970年)宋太祖詔令開封府,「禁喪葬之家不得用道、釋威儀及裝束異色人物前引」(《宋史·禮志》)。

司馬光說火葬是學習「羌族葬法」(《續通典》卷八十二引司馬光《儀書》)。司馬光又說:「今世俗信術者妄言,以為葬不擇地及歲月日時,則子孫不利,禍殃總至,乃至終喪除服,或十年,或二十年,或終身,或累世猶不葬。」(《家範》卷五)

南宋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監登聞鼓院范同上奏,說「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生則奉養之具唯恐不至,死則燔爇而棄捐之,何獨厚於生而薄於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識者見之動心。」「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並建朝廷立義地令貧民葬親,「貧無葬地者,許以官地安葬」(《東都事略·太祖記》)。次年(1158年)戶部侍郎榮儗上言,以為有窮人葬不起,客死他鄉者的後人也難於盡使親屍返里,建議「除豪富士族申嚴禁止外,貧下之民並客旅遠方之人,若有死亡,姑從其便」。宋高宗批准。(《宋史·禮志》)

宋釋普濟《五燈會元》卷第二有云:「於儀鳳二年正月十日示滅,顏色不變,屈伸如生。室有異香,經旬不歇,遺言水葬焉。」

元朝

元朝規定土著漢人一律土葬(《續通典·禮典》)。

明朝

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禁止浙江等處的水葬火葬,違者治以重罪。

《明律·禮律》規定:「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杖一百。」

《明律·刑律·盜賊》則強行規定:「其子孫毀棄(即火葬、水葬)祖父母、父母及奴婢、僱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斬。」

《明史·禮志》也規定:「若貧無地者,所在官司擇寬闊閒地為義冢,俾之葬埋。或有宦遊遠方,不能歸葬者,官給力費以昆之。」

明嘉靖《尤溪縣志·地理卷·謠俗》記載,「普通民眾去世,屍體積柴而焚之」。

清朝

順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公布「喪葬則例」,官民人等「有願從舊制焚化者,聽之」(《清世祖實錄》卷三十八)。

《大清律》規定:「其從尊長遺言將屍體燒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殺人罪論死刑」;「旗人、蒙古喪葬,概不許火化」。

清初江南崑山人顧炎武在《日知錄·火葬》中講:「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錢寶廉說,「鄉民無知,堅持蠶桑為重,營葬即有礙種桑之見」,故有「火葬之舉」(《禁火葬錄》)

同治時,有些杭州、嘉興、湖州府人對已經土葬親人發冢開棺,把屍體燒化,叫作「明葬」;如果屍體業已腐爛,就燒棺材,叫作「暗葬」;有的屍首僵化了,就用斧頭劈開了燒化。火化時請僧道念經,並宴請親友(《禁火葬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並且提倡骨灰以寄存等占地少的方式(相對於埋葬)保存[2]

注釋

  1. ^ 馮爾康《民俗世風·宋元明時期的火葬》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