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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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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庫縣伊和神社的攝社。

攝末社摂末社,せつまつしゃ)是指在神社的本社之外,位於神社境內或附近的境外而受到該神社管理之小型神社——攝社摂社,せっしゃ)與末社末社,まっしゃ)的合稱。也可以被稱為枝宮枝宮,えだみや)或枝社枝社,えだやしろ)。

大阪三光神社的末社。

概要

現在並沒有制定與攝末社相關的規定。而一般來說,所謂的攝社是祭祀與本社所祭祀之神有深厚關係的神的神社,而所謂的末社則是祭祀沒有深厚關係的其他神之神社,至於其等級則是依本社、攝社、末社的順序由上至下排列。而如果攝社是在本社的境內的話,則稱之為境內攝社(境内摂社,けいだいせっしゃ)或境內社,而在境外有獨立的用地的話,則稱為境外攝社境外摂社,けいがいせっしゃ)。

明治時代到二次大戰之前使用的社格制度中,規定官國幣社[1]的攝社必須符合以下任一個條件,除此之外的便被視為末社。

  • 祭祀本社的祭神之后神、御子神等有著系譜關聯的神的神社。
  • 祭祀本社的祭神之荒魂的神社。
  • 祭祀本社的地主神(本社祭神遷居現在土地之前於當地被祭祀的神)的神社。
  • 有著其他特別的理由的神社。

伊勢神宮的情況,他們以「有被記載在延喜式神名帳上的東西」(即指式内社)稱呼攝社,而以「有被記載在延暦儀式帳上的東西」稱呼末社。而就府縣社[2]以下的民社來說,則使用境內神社、境外神社的稱呼。

誤用、衍生義

歷史上有將與總本社(總本宮)相對的分社被稱做末社的例子,而這是由於從佛教寺院的末寺得來的類推以及對神社的性質不理解(即跟寺院搞混了)所造成的誤用。在過去曾存在著與佛教的末寺情形相同,彼此間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關係的神社,然而到了近代以後,所有的神社都變成了獨立的組織,故原則上神社之間已經沒有本末之分的支配關係(但還是有例外)。至於在近代前,處於被支配地位的神社是否有被稱為「末社」的例子則尚未得知(八幡信仰倒是有稱作別宮的例子)。

而由於末社是「圍繞著大神(大神を取り巻く)」的建築,因而衍生出可以指幫間(演奏太鼓者)這種「圍繞、逢迎著大恩客(大尽を取り巻く)」之人的說法[3]

圖片

參考資料

  1. 武光 誠. 《日本神道文化圖解》. 臺北市: 商周出版社. 2008: 145–147頁. ISBN 978-986-6662-13-3.  已忽略未知参数|month=(建议使用|date=) (帮助)

注釋

  1. ^ 官幣社與國幣社的合稱;官幣社是由日本皇室捐贈祭祀費用的神社,而國幣社則是由國幣捐贈祭祀費用的神社。
  2. ^ 地方上的神社。府的稱府社,縣稱縣社。
  3. ^ 「大神」與「大尽」都是發「だいじん」的音,而「取り巻く」可以指「圍繞」或「逢迎」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