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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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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又稱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英文譯名: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1],原稱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兩岸綜合經濟合作協定(英文: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CECA),是中華民國政府2009年提出並極力推動,最終於2010年6月29日中國大陸重慶簽訂的經濟協議。此協定名稱中的「兩岸」,係指台灣海峽兩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該協議在簽訂前,曾一度正名為兩岸經濟協議[2]

該協定被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及前行政院長劉兆玄視為加強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政策

緣起

2008年年初,第十二屆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中國國民黨籍候選人馬英九於競選政綱中,即提到當選後將與中國大陸簽訂互惠兩岸的經貿協定。同年3月中國國民黨擊敗民主進步黨再度執政,中國大陸與台灣的經濟活動增加,惟台灣經濟情勢受到金融風暴影響,進入歷史新低的衰退期。

2009年1月,中國國民黨及多個工商團體開始呼籲執政政府儘速與大陸簽署簡稱「CECA」的綜合性經濟協約。贊成此協定的政府官員及團體成員認為,應儘早協商簽署該兩岸經貿合作協定,才可以於《東協加三經濟合作協定》實施後,避免台灣遭到被邊緣化的經濟危機。他們認為:台灣出口將近四成輸出至中國大陸,若《東協十加三經濟合作協定》簽訂導致的東南亞國協(簡稱東協)國家貨品免稅進入中國大陸,將讓該四成出口大幅減少。透過台北與北京簽訂暫定名《兩岸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的陸、台經貿合作協議,才能避免此情形發生。

2010年,條約內容涵蓋東協十個國家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大韓民國的《東協十加三經濟合作協定》將生效。協定內涵蓋的該等國家,將依照條約內容,漸進互相 實施免關稅的經濟策略。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打壓讓中華民國無法加入東南亞國協[3][4]

內涵

主要內容是兩岸將約定關稅減免,也就是兩岸達成簽署自由貿易協議。在細項上,若比照2010年實施的東協加三協議,關稅免稅部份將包含了台灣輸往中國大陸的石化機械紡織品及汽車零組件業等經濟產業。

邁向全球化

馬總統強調,政府的做法是同時和兩岸與國際進行談判,政府走的路是全方位,不是只跟大陸,而且跟其他國家協商,並且希望 開創全球局面,壯大台灣、連結亞太、佈局全球,並批判民進黨的全球化,是一個沒有大陸下的全球化。[5]

東亞戰略影響

馬總統強調政府對於ECFA及其所帶來的戰略和政治效應非常大,並非臨時匆匆忙忙地決定。[6]

簽ECFA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馬英九強調簽署ECFA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但一定會循序漸進,保持彈性,不會一步到位,一定會步步為營,確切保障台灣的權益。

絕不開放農產品

馬英九強調絕對保護農民權益,不會讓大陸農產品傾銷到台灣。比起民進黨執政期間因為加入 WTO 所開放的936項農產品,馬政府迄今尚未開放一項,簽署ECFA時會排除農產品的協商,因此不會有新的大陸農產品項目開放。

不違反WTO

WTO規範而論,除了可以透過特殊商品保障機制保證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之外,目前台灣農產品尚未開放項目只佔全部商品不到8%的比例,並不會違反WTO規定。

有前執政黨佐證

在政府執行方面,蔡英文主席談到民進黨從2005年到政黨輪替就沒有再開放新的農產品項目從大陸進口,而2008年迄今,馬總統沒有開放任何一項農產品從大陸進口,顯示不論是民進黨或是國民黨執政,都有能力不再讓新的農產品項目從大陸進來,因此執行面上是完全可行的。

兩岸無意擴大農產品出入口

就意願上來說,馬英九總統已經說過多次不再多開放大陸農產品進來,而大陸國台辦王毅主任也表明大陸無意擴大對台灣的農產品出口(事實上是大陸內部官方與民眾間對於是否出口農產品予台,亦存在糾紛和爭議無法調和解決)[7],在兩岸雙方都表明無意擴大農產品來台的狀況下,政府有把握不會再擴大開放大陸農產品來台。

政府的配套措施

  • 馬總統強調簽署ECFA不是一步到位[8],讓台灣弱勢產業有調適的機會與時間,就像當年參加WTO作法一樣。經濟部已列出17個弱勢傳統產業,並開始與其工會接觸,將運用950億元[9]進行採取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等三大措施,其中365億元幫助勞工轉型、再教育、再訓練與失業救濟等等。
  • 馬英九更鄭重宣示:「如果ECFA談判不能使台灣整體經濟獲益,我不能接受,我們寧可破局,也在所不惜」[10]

台灣預期之利益

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GTAP模型研究,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 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整體經濟成長率將增加1.65%-1.72%、總就業人數將增加25.7-26.3萬人,對總體經濟有明顯正面效益,全民皆可分享此經濟成長的果實。[11]

簽署過程

ECFA 是於2010年6月28日至30日在第五次江陳會在重慶簽署。

時 間 重  要  事  件
2010-06-29 第五次「江陳會談」於大陸重慶舉行,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010-06-24 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於台北舉行 經濟部施部長顏祥赴立法院向王院長報告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情形
2010-06-23 第五次「江陳會談」預備性磋商於台北舉行
2010-06-15 經濟部施部長顏祥赴立法院向王院長報告ECFA第三次正式協商報告
2010-06-13 兩岸經濟協議第三次正式協商於北京舉行
2010-04-25 總統與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兩岸經濟協議電視辯論會
2010-04-08 經濟部貿易局黃局長志鵬赴內政委員會列席備詢
2010-04-06 經濟部施部長顏祥赴立法院向王院長報告ECFA第二次正式協商報告
2010-04-01 兩岸經濟協議第二次正式協商於桃園舉行
2010-03-31 兩岸經濟協議第二次正式協商於桃園舉行
2010-03-15 部長赴立法院報告第2次正式協商準備工作。
2010-02-09 總統向人民報告兩岸經濟協議
2010-02-03 經濟部長赴立法院拜會王院長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1次正式協商情形
2010-01-26 已於北京進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1次正式協商。
2010-01-20 經濟部長赴立法院拜會王院長說明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正式協商準備工作相關事宜。
2010-01-04 經濟部長赴經濟委員會專案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正式協商準備工作說明」,並備詢。
2009-12-18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潘孟安委員召開之「兩岸簽署ECFA對台影響」公聽會,說明ECFA可能內容及配套措施。
2009-11-18 經濟部部長邀請經濟委員會委員,說明ECFA非正式意見交換相關情形。
2009-11-16 經濟部次長代表經濟部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金融MOU與爭取金融服務業列入ECFA早期收穫之相關說明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2009-11-16 經濟部次長代表經濟部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就ECFA推動進展暨爭取金融服務業列入ECFA早期收穫相關情形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2009-11-13 經濟部次長陪同行政院金管會拜會立法院王院長,說明金融MOU及ECFA之關係,爭取對MOU之支持。
2009-11-09 經濟部梁次長代表經濟部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就ECFA推動進展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2009-10-23 經濟部貿易局副局長出席邱鏡淳委員舉辦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對產業與勞工就業之影響」研討會,說明ECFA及政府因應措施
2009-10-07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候彩鳳委員舉辦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對產業與勞工就業之影響」研討會,說明ECFA及政府因應措施。
2009-08-27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公民投票案,以13票認定,不符規定,駁回前述公投案。
2009-08-18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召開「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訂之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政府應交付台灣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公聽會。
2009-08-05 鄧前政務次長赴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報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009-07-29 經濟部部長召開「ECFA經濟影響評估報告」記者會。
2009-04-13 經濟部部長赴立法院經濟能源委員會專案報告ECFA進展。
2009-03-17 經濟部貿易局局長出席潘孟安委員召開之「ECFA對台灣產生存發展之影響」公聽會說明推動ECFA立場
2009-03-03 經濟部部長出席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國民黨立委會前會,說明推動ECFA立場。
2009-02-27 馬總統接受年代新聞專訪,說明將推動與中國大陸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即ECFA)
2009-02-22 經濟部部長召開記者會說明「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方案」。

[12]

关于签约地的选择

最早时,大陆希望签约地在北京,后台湾方面认为是有矮化台湾的嫌疑,故拒绝之。后台湾方提出签约地点在南京,而又因南京亦为中华民国法定首都,中共方面亦认为过于敏感。后双方商定于重庆签署,原因有二。一,重庆是现大陆的四直辖市之一,行政级别与上海相当,亦不矮化大陆地位。二,重庆在1945年中华民国政府首都回迁南京时已将其定位法定永久陪都,若按宪法而言至今其地位依然有效,因此国民党执政的马政府亦认为没有故意矮化台湾。

簽署結果

注意:執行版本是英文版本,而英文版本很可能跟中文版本差很大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13]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方防衛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文本附件

附件一 貨品貿易協定早期收穫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貿易救濟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收
附件五 服務提供者定義

評價與爭議

中國大陸方面

支持

大陸幾乎所有主流媒體都統一聲調支持ECFA和反駁台灣部分民眾對ECFA的質疑。

反對


  • 台商在大陸的形象也很不好,近來大陸沿海城市眾多勞工有爆發大規模抗議台商進入大陸,乃至進入中西部地區超時勞動壓榨工人、無視人命、肆意破壞大陸法律的行動,更進一步在投資過程中與大陸政府官員勾結貪污受賄危害一方,並偏袒台商,無視法律。勾結尤其在2010年深圳富士康員工墜樓事件後尤其激烈,深圳武漢重慶等地勞工與政府機構負責招商引資的部門多次爆發衝突,但政府一般將其輿論封鎖掉。
  • 大陸官方一直在屏蔽、封鎖媒體和民眾反對該協議的抗議聲和反對意見,並“做給台灣民眾和媒體看”,讓大陸巨大的反對聲成為“查無實證的謠言”。實際上籤約當天,重慶的民眾在會場外均有反對的人潮,甚至一度調侃性的打出中共文革時期的口號標語惡搞“革命就是請客吃飯(原文是毛澤東紅色恐怖時期《湖南農民運動的考察報告》中的一段話“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繡花,不能那樣雅緻,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讓。革命就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的行動”)”,影射國共雙方皆為經濟利益和少數人腰包喪失黨性,陷入腐敗,但迫於壓力在雙方記者趕來前被驅散。

台灣方面

支持

目的
  • ECFA的目的在於提升整體的經濟競爭力,也是促進轉型升級的重要策略。受惠產業無疑具有為台灣開創更高額外銷市場的重要使命,政府的使命在於對遭受負面影響的產業提前因應與輔導,這一方面政府業已編列預算與配套措施積極協助。
受益產業
  • 第一波公布的早收清單中即有許多產業實質受惠,聯合報認為ECFA「對永安、對石斑的外銷很有幫助」,現在石斑 95% 都外銷香港、中國沿海,價格都很好,對漁民有利,「咱都大力支持、大聲擁護」,需要持久保障漁民權益。[15]
  • 被列入 ECFA 早收清單的文心蘭為例,過去台灣每年生產五千多萬枝,其中兩千多萬枝外銷日本,約新台幣兩億多產值,直接外銷到中國大陸的花卉,卻只有不到一成。因為中國大陸過去花卉進口關稅達 13%,形成過高障礙。簽署 ECFA 之後,預計三年內,可望降到零關稅,外銷花卉到大陸門檻大為降低。台灣種植花卉有優勢,包括氣候穩定、生產技術佳等,簽訂 ECFA 後必能為花農開創新藍海。
早收清單
  • ECFA並非如反對者宣稱只對財團有利,在早收清單中,汽車零組件、紡織品、農產品等,多屬中小企業、中低收入戶,可能受益的中小企業家數達22,700家,聘雇員工數約42.6萬人
國際評論
  • 美國《華爾街日報》指出,兩岸簽訂ECFA是馬英九總統一項成功施政,一舉更正過去十年鎖國的錯誤,台灣不但可不再擔心會從東亞經濟整合過程中出局,還有機會成為亞太地區重要商業中心之一。[16]
國際情勢
  • 東協10國是台灣在中國大陸的主要競爭者。東協在 2010 年已經和中國大陸實施自由貿易區,大部分貨品出口到中國大陸可享受免關稅。另外,南韓和日本也正與中國大陸進行簽定FTA的研究,預計在2012年以前完成。目前東亞地區還沒有簽訂東亞區域內自由貿易協定的只剩北韓和台灣,ECFA可有效避免台灣在東亞地區被邊緣化的威脅。
進出口貿易
  • 中國大陸內需市場快速成長,越來越多進口的零組件經加工後是供內銷使用或消費。在 2009 年,從中國大陸出口後再進口的貨品金額高達86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進口總額的 8.6%,原因即是內需市場消費需求越來越旺。在中國大陸從「世界工廠」轉型為「世界市場」的時刻,我們必須為台灣的企業進軍大陸內需市場作好準備。

反對

File:Voa chinese ecfa debate tw 05July10 480.jpg
立法院外民眾要求舉行ECFA公投

民進黨為ECFA的主要反對政黨,但反對者不限左派或獨派人士;有許多自由貿易的支持者及執行者會反對ECFA。這些自由貿易支持者反對ECFA的原因是認為談判ECFA團隊道德及能力有大問題,由談判資訊不透明及非簽不可的態度就可以知道,且只簽ECFA會提高台灣貿易對象單一化的風險,而且擔心ECFA會被他們惡搞成台灣對中國讓利。許多反對者認為若有良好的ECFA條款則不會反對;但也甚至出現支持自由貿易但與中國例外的聲音。其反對原因為下:

政治風險高
  • 經濟離不開政治是基本常識,ECFA可以跳過政治問題的宣傳是謊言;ECFA的政治風險極高,是台灣付不起的,走向一中是最明顯的風險。[17]國際媒體在報導國民黨親中政策時,經常指出其在政治經濟上,都有高昂而且不可逆的代價及風險。[18][19]民進黨主席蔡英文連動債來形容ECFA。
  • 跟一個經濟非常不自由的國家談判自由貿易,被整的機率很高;而且很有可能讓台灣成為一個只能依賴人脈關係做生意的特權市場,例如蔡英文曾經表示ECFA的獲益者很可能只有「兩岸太子黨」。
  • 蔡英文表示,ECFA對日韓也造成風險,日韓不太願意跟中國簽FTA。因為ECFA對台灣造成的衝擊、跟日韓與中國簽訂FTA將對日韓造成的衝擊,相當類似;但是ECFA會逼日韓為了保持出口中國的競爭力,跟中國簽FTA。這樣又會把東亞推向以中國為中心的情勢,這會讓中國以外的東亞國家心驚膽跳。林濁水則說,台灣可能會因為簽訂ECFA而得罪中國以外的整個東亞[20]
脫離WTO的多邊談判保護機制
  • 蔡英文表示應該利用多邊談判體系來保護台灣權益,ECFA的雙邊談判機制風險高很多。
  • 民進黨執政時代,台灣不開放WTO規定該開放的許多中國產品,但中共不想製造兩岸對等形勢、不願依循WTO機制與台灣談判,台灣反而在此獲得超額報酬;但ECFA提供中共可接受的談判管道。
增加失業人口及貧富差距
  • 各種自由貿易協議經常伴隨必須開放進口、增加被傾銷機會,造成一些產業消失、失業率上升、薪資下降的後果;簽訂ECFA後台灣受害產業不限傳統產業(製鞋業、家具業、寢具業、陶瓷業、農林魚牧業),服務業、資訊業都是高危險群,而且簽署ECFA會比不簽製造更多失業人口。[21]
  • 同樣的開放政策,對中國就是會給台灣造成比較大的衝擊,因為台灣與中國的語言文字及距離相近:台灣喜好的許多農產加工品,中國也有生產、也可以以低廉運費運來,中國大陸也有許多台商可以輕易設計出產品回銷台灣,也沒有語言障礙保護台灣的受僱者。換句話說,自由貿易的負面影響—「價格要素均等化」是最適用於兩岸關係的。
  • ECFA的衝擊是強烈且即時的,但勞工及產業轉型要花很長的時間,而且輔導成本由受益產業支付會比較符合公益。
  • 對於受害者的補貼及輔導,馬英九只是口頭上撥說九百五十億,未有進一步解釋錢的來源、幫助哪類人、如何幫助,而且明顯低估受害者的人數及需要的補貼。
  • 蔡英文表示,ECFA會讓台灣發生一次規模極大的財富重分配(擴大貧富差距)。
  • 蘇貞昌在參選台北市長時表示,ECFA對台北市也有害,許多人以為ECFA只會傷害中南部,但實際上台北只是較晚受害,未來的大規模開放會讓服務業受到強烈衝擊,而台北市服務業人口達八成。[22]
最好的ECFA條文也只給台灣極低獲利
  • 反對學者表示,簽訂ECFA後所增加的稅率優惠比馬政府宣稱的少非常多,國民黨宣稱ECFA能給台灣(中華民國)的優惠有許多台灣早就享受到了:例如WTO已規定資訊電子產品零關稅,其他出口產品也有許多因為各國早已實施出口退稅而享有零關稅(各國出口產品所使用的原物料及零組件,若為外國進口者,可以退回關稅),而且由於中國的間接關係下台灣無法透過ECFA來獲得其他的國際合作或關稅減免。[23][24]
  • 前民進黨立委林濁水表示,台灣石化業面對的危機跟ECFA無關(石化業的問題是中國大陸將大幅擴充石化業產能、產能即將過剩),而且ECFA對台灣帶來的獲利極小、甚至為負,不應該以不簽就完蛋的恐懼心態上談判桌,否則只會談出對台灣不利的條約,然後只會重蹈大三通談判的覆轍——陳江會簽出的大三通條約讓台灣航運業者都認為不如不簽。[25]
  • 蔡英文表示,依照財政部統計,台灣出口中國大陸的平均實質關稅是1.9%。關稅減免幫助很小。(平均實質關稅=扣除出口退稅的總關稅/出口總額)[26]
  • 對於東協加一的影響,反對人士認為誇大,因為東協內部有很多歧見及利益衝突需要擺平,尤其是「原產地證明」造成行政成本,抵銷關稅減免的效果[27];況且在經濟上、東南亞國家與中國競爭性比東南亞國家與台灣的高,影響力不可能那麼大;真正該害怕的是東協加三(因為台日韓的競爭比較強烈),但簽訂ECFA反而會加速東協加三的進展。誇大東協加一的威脅是談判及分析的大忌、這種心態才會製造真正可怕的威脅(東協加三)。
  • 中國有太多非關稅貿易壁壘,例如不可能保障智慧財產權、經常推出怪異的產品規範,ECFA最好也只能做到關稅減免,對台灣競爭力的幫助極小。[28]
  • 民進黨認為,在可以由關稅減免獲利的產業很少的情況下,針對這些個別產業與中國談判是比較正確的談判策略;採取ECFA的策略很容易造成為了這些少數產業犧牲多數產業的後果,甚至可能造成「犧牲多數產業,但少數產業還是無法列入早收清單」的結果。林向愷指出,ECFA的可能獲利比一次颱風的損失還小,所以就算要談ECFA,一定要擺出條件不好就不簽的態度——不能只是在辯論會喊喊而已。[29]
在十年內須開放九成免關稅
  • ECFA對於農產品及勞工等敏感性產品不開放的保證只能在前十年執行;依照WTO規範,這十年內必須漸次撤銷九成產品的關稅及貿易障礙,此時只能擋住一小部分的敏感性產品。[30]
  • 台灣商業週刊的報導表示如果簽約後十年內沒有調整好台灣的體質,一定會完蛋[31];蔡英文則表示,十年內調整到能適應跟中國大陸自由貿易,難度遠高於過去花了十五年左右適應加入WTO的衝擊。
  • 專長在國際貿易法的許忠信博士表示,沒有辦法違反WTO的規範;若在十年後終止ECFA或不執行開放義務,所有會員國有權會向簽約雙方求償。簽訂ECFA很可能讓台灣在十年後必須退出WTO[32]
  • 蔡英文表示,依照台灣的經貿地位,ECFA是很難規避或延長十年大限的;而實際上,大規模開放的惡果在簽訂兩年後就會出來,屆時台灣的中下游產業會很慘。
  • 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卓慧菀指出,各國簽訂FTA都沒有規避十年大限,馬英九舉出的FTA其實還是符合十年開放九成的規定[33]
  • 敏感性產品絕對不只是農業而已,許多產業若提升開放程度,會給台灣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在語言文字屏障非常小的情況下,台灣不應對中國開放敏感性產業絕對非常多。例如馬政府擋了一次開放醫療業、會計業產業,但簽了ECFA後最多能擋十年;光是兩個產業的大幅開放就會讓醫師會計師淪落為新貧階級,更打擊台灣醫療品質及增加假帳的嚴重性及傷害性。[34]
簽訂ECFA後台灣仍無法獲得需要的FTA
  • 反對人士認為跟中國簽訂ECFA無法取代與其他國家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FTA是被中國擋住,中國才是造成台灣經濟問題的主因,若台灣得不到所需的FTA卻簽訂ECFA,還不如連ECFA都不簽
  • 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趙文衡投書台灣蘋果日報表示,台灣最懼怕、中國最期待,而且久無進展的東協加三(日韓也加入中國與東協的自由貿易區),會因為台灣想簽訂ECFA而加速實現;原因在於韓國會害怕ECFA而與中國簽訂FTA,然後日本也會因為要與台韓競爭而跟中國簽訂FTA,使得ECFA給台灣的關稅減免無效化。因此ECFA反倒成為台灣自我毀滅、自我圍堵的協定(在台灣只有ECFA、沒有FTA的情況下,台日韓產品賣中國都有關稅減免;但日韓產品賣其他國家也有關稅減免、台灣卻沒有)。但由於簽訂ECFA可以加速中國達成完成東加三的戰略部署,台灣在簽訂ECFA時有絕佳的談判條件,而且只有在簽訂時有麼好的條件;如果不在ECFA簽訂時加入東協、獲得FTA,那未來就沒機會了,這種ECFA只會重創台灣[35]
  • 只簽ECFA會增加產業外移中國的誘因,因為在中國設廠銷往各國及回銷台灣都沒有關稅壁壘,但在台灣設廠只有銷往中國沒有關稅壁壘,FTA才能減少台灣製產品外銷的障礙;若考慮到ECFA確實可以幫助中國獲得FTA,台灣只有ECFA沒有FTA會很有效的加速產業西進、並減少外資在台灣設廠的意願
  • 簽訂ECFA必須滿足許多基本條件,立即跟台灣主要貿易夥伴簽訂FTA是其中之一[36][37];自由時報在專訪馬英九時詢問ECFA是否為FTA的保證,他無法保證[38]
  • 2010年6月1日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馬朝旭表示,關於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自貿協定的問題,「依照中國官方原則性發佈新聞,中方對於台灣同其他國家開展非官方的經貿往來不持異議,但是對於官方性質的協議,我們是反對的。」[39]由於FTA必須具有官方協議性質,因此代表兩岸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中共仍阻礙台灣獲得所需FTA(自由貿易協定)的風險很高。
  • 也有人認為,加入WTO已經讓農業付出相當代價,ECFA及FTA都會開放更多農產品,都不是台灣能承受的;FTA比ECFA好的就只有不會犧牲主權。[40]美國官方也告訴台灣人,若台灣想與美國簽訂FTA,必須要有大幅開放市場的準備,開放的市場包括稻米與牛肉等台灣人不想對美國開放的市場;台灣必須思考這些問題以後再決定要不要簽FTA。
對國共兩黨不信任
  • 國共兩黨紀錄不佳
    • Google等跨國企業在中國遇到的難題顯示,ECFA很可能被執行成台灣對中國單方面開放,而非雙向開放。
    • 馬政府與中共合辦的幾次江陳會都談出對台灣不利、假開放真鎖國的條約。
    • 曾經以炸彈抗議台灣農業政策的楊儒門接受自由時報專訪,表示與中國簽訂ECFA時若內容不當,將會傷害台灣農業,而且國、共兩黨記錄不佳,曾經聯手對台灣農民開出「購買1200噸台灣柳丁」的空頭支票、惡整台灣農民[41],而受骗的大陆数百家超市和水果批发商亦上街抗议。
    • 自由時報以馬政府2009年與美國談判牛肉進口的例子,證明馬政府缺乏談判能力。[42]
    • 對於ECFA不會多開放中國農產品的保證,並不被信任。「農產品安全標準」可以保障台灣人民健康及台灣農業,還有「專案進口數量」可以影響台灣農業;很可能因為ECFA受害產業的代表則指出,中國農產品不但已經傾銷台灣,而且連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標準都大幅放寬,執行方法也讓安全檢驗形同虛設;另外藍綠立委也砲轟馬政府大量開放專案進口中國農產品。[43]
  • 馬政府短視近利、無視代價的宣傳及心態
    • 馬英九及國民黨把「民進黨開放中國農產品」當成口頭禪,但實際上這是加入WTO的義務,而且開放的種類對台灣衝擊較小;簽訂ECFA會讓台灣在十年內有開放更多農產品的義務,此時將被迫開放敏感性農產品;馬英九及國民黨無視這兩點事實,蔡英文當面澄清及警告也聽而不聞,他們的人格因此遭到批評。
    • 對於產業開放的惡果,馬英九與國民黨以「現在沒有開放」為反擊,無視十年內要大幅開放、而且有很多產業無法在十年內適應衝擊的事實,態度很像要把未來大幅開放的惡果丟給繼任者處理;若質問有些產業沒有列入台灣早收清單,他則表示會有第二波早收清單,此時他們就想起十年開放進程。
    • 江春男表示:對於ECFA的利弊得失,馬政府缺乏分析控管能力,還不負責任把ECFA的宣傳為「百利而無一害」或「傷害可以輕易彌補」;代表反對一方的陳博志、前財政部長顏慶章和林向愷擁有WTO談判實務經驗及豐富的學養,對於開放政策要付出的代價及到底是誰意識型態作祟,只要一辯論就知道。[44]
    • 許多條文(例如明列簽訂FTA的保證;明列充足的緩衝期;明列若東協加三尚未成功、ECFA暫不執行等條件;將許多產業明列為敏感產業)若不列入,保證對台灣弊大於利。這些攸關生死的條文不能只靠馬政府一方的口頭保證,應該由簽約雙方直接列為基礎條文;但泛藍反而批評這些要求、甚至反問你怎麼確認做不到,只會讓人相信泛藍有意犧牲台灣基本利益。自由時報社論認為,中共談判時的要求太超過,如果馬英九真的要信守承諾,那ECFA一定會破局;林濁水也提醒,如果國共兩黨都有誠意遵守保護台灣庶民及對台讓利承諾,可能會造成ECFA被WTO否決的結果。
    • 馬政府表現出的態度是談判大忌:包括非簽不可的態度,限期簽訂等。甚至擺出「台灣人是馬政府的主要敵人、中共是次要敵人」的態度,到最後對台灣弊大於利的可能性極高,與馬英九的宣示剛好相反;很難讓人不懷疑ECFA是為了傷害台灣、為終極統一的準備工作。
    • 馬英九宣稱的ECFA可以幫助FTA,失敗率高,因為在把台灣獲得所需的FTA放在ECFA條款是最佳機會,連最佳機會都放棄,簽訂ECFA之後能獲得台灣需要的FTA不可期待;就算能在這種模式下得到FTA,ECFA及FTA中間會有很長的空窗期,很長空窗期會打擊台灣經濟,中國也很可能採用「沒跟中國簽FTA就不能跟台灣簽FTA」的手段讓台灣無法跟主要貿易夥伴簽訂FTA。其前例是:香港與紐西蘭在2001年簽的FTA在2002年被中國擋下,到了2008年紐西蘭與中國簽訂FTA後,香港與紐西蘭才能簽FTA。[45]
    • 台灣商業週刊指出,馬政府對ECFA對台灣的衝擊輕描淡寫、談判過程不透明、缺乏配套措施,馬政府根本沒有準備。
香港前車之鑑
  • 香港工會幹部宋治德則指出香港簽訂CEPA的經驗是:香港簽CEPA僅對企業在中國大陸投資有利,但代價是工廠繼續北進、就業環境惡化、工資持續下降,而且企業在中國大陸獲利會在香港製造泡沫經濟(如超高房價),讓香港人再次受害。[46]
  • 大陸民眾對港商和港企也有惡評,大量港商攜資金進入大陸,不搞實業搞金融投機和房地產,造成大陸的房地產和股市泡沫和失業,港商進而連累香港人被大陸民眾所痛恨。結果是僅有港商等少數香港人獲利、多數香港人是名聲及利益雙輸。而台灣商人借ECFA更深入大陸各行業後,必受到大陸底層民眾的敵視和痛恨,進而將此情緒影響到大陸人對整個台灣的看法,再進而影響對台旅遊業和民眾的反台情節,不利於台灣的安全。
  • CEPA是中國大陸對香港單方面開放服務業,而ECFA則沒這個條款;在香港服務業未開放的情況下衝擊都這麼大,台灣簽訂ECFA對庶民的衝擊會大。[47]
  • 以香港旅遊業為例,自從2004年全面放開大陸遊客旅遊後,由於市場機制不健全,加之在大陸港商與大陸不法旅行社相勾結,誘騙大陸遊客購買劣質商品、住黑酒店等,造成大陸遊客對香港的惡劣印象,以至於2009年大陸民調顯示,香港已經稱為大陸遊客投訴率最高、最不願意旅遊的地方之一。香港旅遊業由於依賴大陸遊客,從2007年起受此影響陷入空前蕭條。
ECFA英文版本才是執行版本,ECFA中文版本只是宣傳版本
  • ECFA有中文版及英文版,送交WTO審查及未來執行的是英文版,英文版與中文版差很大且英文版更不利台灣的可能性很高;如果ECFA的送審版本接近中文及宣傳版本、是很可能被WTO否決,但如果英文版大致符合WTO規範、則是台灣庶民不可承受的版本[48]

各國反應

世界貿易組織

2010年7月5日、7日世界貿易組織(WTO)在瑞士日內瓦Sallie Du Conseil大會議廳,舉行台灣貿易政策檢討會議(TPR),發言的會員國代表讚許ECFA不僅有助於拓展兩岸經貿交流,更有助於亞太地區的和平穩定,也有會員國代表對ECFA高度興趣卻不甚瞭解細節內容,台灣代表團會詳盡說明,讓各會員國瞭解ECFA的價值。WTO貿易政策檢討處長艾格林(Richrad Eqlin)、主持會議的土耳其駐WTO大使艾藍(Bozkurt Aran),以及列席的魯戈瓦比薩(Valentine SendanyoyeRugwabiza)等多位WTO重量級官員,也紛紛向臺灣駐WTO代表林義夫致意。經濟部國貿局準備荔枝、火龍果、芭樂、鳳梨等台灣特產水果在5日晚間酒會款待WTO會員國代表。

美國

  • 2010年5月29日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現任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研究中心主任卜睿哲今天表示,隨著中國國力的增強,台灣未來經濟發展勢必受到影響,加入國際經貿組織是可行的方法,但仍須中國同意,這將是一條漫長的道路。在區域經濟方面,中國在東亞佔有重要地位,不僅是政治霸主,經濟方面也有一定影響力,隨著中國與東亞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形成單一區域經濟後,沒能與各國簽訂協議的台灣很可能遭到邊緣化。
  • 2010年7月7日美國國務院亞太事務副助理國務卿施大偉今天表示,台灣身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有權與其他會員國洽談自由貿易協定(FTA),首度反應美國行政部門立場。美國樂見ECFA強化兩岸人員往來及經貿關係,但施大偉也強調,ECFA不是僅限於台灣與中國的協定,ECFA要能真正成功,必須讓美國與其他國家的企業享有參與機會,但施大偉也說:「美國沒有計劃此時與台灣展開關於簽署自由貿易協議的談判」,由於美國一直要求日本、韓國和台灣接受更多美國牛肉,導致貿易摩擦,美國與台灣關於投資框架協議的談判在2007年中止。
  • 2010年7月5日華盛頓時報報導,台灣與中國雖已互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但反對者民進黨及部分工會組織認為必須讓全民透過公投表達意見。雖然中國與台灣都不將ECFA視為國際條約,但台灣立院審查時執政黨要求必須視同條約,要求立委包裹表決。
  • 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美國經濟學者威廉森(Oliver E. Williamson)2010年6月24日在台北演講,他認為兩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應該對雙方都有利,他舉美國與加拿大和墨西哥,以及歐盟例子指出,ECFA應該是對雙方互利,也不用太過憂慮中國會對台灣傾銷的問題。不過這就像是兩家公司簽署合作契約一樣,凡是交易都會有成本,原本立意良善的事情也可能出錯,因此他提醒馬政府應該好適當配套,把風險降到最低,必須準備好適當方案,自我防衛措施。
  • 2010年7月10日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司徒文說,台灣對於要將那些農產品放入早期收穫清單是非常謹慎的,沒有把所有的農產品都納入。通常美國的FTA都是全面性的貿易,美國和韓國、澳洲和其他國家所簽署的FTA,包含一切的貿易領域。

歐洲

  • 2010年6月30日歐洲聯盟表示歡迎台灣和大陸簽署ECFA。歐盟對外關係主任艾什頓說,海峽兩岸努力尋找實際方法解決問題,並且和平發展關係,台灣和中國簽署ECFA對東亞穩定跟安全有重大貢獻。
  • 2010年7月1日德國官員對ECFA持肯定態度,但不願對台灣與歐洲聯盟是否談判自由貿易協定表示意見,只強調中國的態度很重要,但或許有變通的做法。
  • 2010年7月2日經濟學人指出,ECFA不能被視為台海和平或中國追求統一之保證,只是在政治與經濟面向上有益台灣的一項「貿易」協議,但有三個理由是台灣以及西方應該樂見ECFA的簽署。第一、對台灣出口經濟有利進一步打開中國市場降低了台灣區域中被孤立風險。第二、對台灣國內政治衝擊有限,台灣民眾都十分清楚中國的企圖,多數民眾傾向維持現狀。第三,中國藉由ECFA向追求統一國內強硬派證明,兩岸現況已傾向對自己有利的一邊。台灣當局應注意協商 ECFA 的隱密形式未來不會變成常態,且中國對台灣與其它貿易夥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 (FTA) 的容忍度亦有待觀察。

日本

  • 2010年6月30日 日本外務省外務副報導官側(山鳥)秀展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日本對有關台灣問題的立場是,期待兩岸當事者之間經由直接對話和平解決問題,基於這項觀點,對兩岸這次的成果,表示歡迎。
  • 朝日新聞分析台海締結自由貿易架構協定令台灣對大陸的貿易得到優先權,這使得與台灣一起爭奪中國市場的日本和韓國都處於劣勢。 在中日韓三國合作研究締結自由貿易協定FTA中,三國對開放農產品市場的立場分歧很大,中國與日韓也有知識產權問題的不同立場。日本希望與韓國先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來迫使中國讓步,但現在台海兩岸締結了自由貿易架構協定,韓國很可能會跟進,令日本陷於不利境地,因此必須修訂中國市場戰略,其中一個途徑是要加強與台灣企業合作開拓中國市場。
  • 共同社表示台海通過締結自由貿易架構協定,不僅走向經濟一體化,而且可能影響東亞安全保障局勢。
  • 產經新聞分析,這次台海締結自由貿易架構協定大陸單方面作出重大的政治性讓步,是大陸為了推進統一速度。在社論中呼籲日美兩國儘快與台灣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以阻止台灣經濟過分依賴大陸。這次台海締結自由貿易架構協定本身,決定了「一個中國」前提下的特殊關係,不是主權國家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日美兩國從安全保障的觀點來看也需要作出積極的應對。

南韓

  • 2010年6年30日韓國朝鮮日報報導,若依韓國貿易協會和對外經濟政策研究院(KIEP)的分析資料,韓國和台灣的對中出口商品中,排名前20的商品有14個商品重疊,主要是半導體、半導體部件、液晶面板、石油化工等產品,佔韓國對中國出口的6成,若範圍擴大到前50個商品,重疊的商品會增加到33個。石油化工、機械、紡織、汽車部件等108個台灣商品將在ECFA生效的時,享受到中國大陸的零關稅優惠,韓國企業的競爭力馬上就會減弱,應盡快推進韓中自由貿易協定,同時擴大和東南亞國家的貿易,以應對兩岸經濟一體化。

東南亞

  • 2010年7月1日泰國「民族報」(The Nation)資深媒體人鍾嘉賓(Kavi Chongkittavorn)表示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和區域各國的經濟發展有正面影響,但台灣政府不要漠視發展與東南亞國家的關係。正式外交關係突破不易,但台灣可以透過非官方管道如救災或是推廣中文教育等文化交流擴展外交。 過去15年來,超過100萬泰勞到台灣工作,可說是泰國與台灣最好的聯繫,台灣應該利用這些擁有「台灣經驗」的泰國勞工建立網絡,形成對台灣有利的政治影響力。 鍾嘉賓也認為ECFA有助於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但還要進一步觀察中國後續的態度。
  • 2010年7月1日「曼谷郵報」(Bangkok Post)今天刊登法新社(AFP)哈姆森(Peter Harmsen)一篇分析報導指出,簽署ECFA後,台灣和中國都面臨說服2300萬台灣人的一項難題:北京沒有隱密的政治動機。
  • 2010年7月1日新加坡工商聯合總會總裁鄧騰達表示,這是很正面的發展,對未來亞洲區域整合有重要影響;駐星代表史亞平則趁勢鼓勵星商與台商合作進軍中國。
  • 2010年7月2日新加坡國務資政吳作棟表示,對星國出口而言,電子產業很可能受影響,影響細節還待觀察,但整體言對亞洲是個好的發展,是首位發表看法的新加坡高層官員。 對新加坡出口來說,電子產品很可能受到影響,因為台灣和我們一樣是電子產品主要生產者,影響細節還待觀察,要看台灣在哪些方面享有更好的優惠,但相信新加坡可以應付。ECFA整體上會使中、港、澳、台經濟整合,形成大中華市場,這是個正面的發展。
  • 2010年7月5日外交部與陸委會共同邀請駐台的所有使節參加ECFA說明會。各國使節與代表多對ECFA表示正面肯定,包括新加坡以及馬來西亞等國家,更關心ECFA對自己國家是否能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不過儘管馬政府間接透露,東南亞國家已經透過非正式管道,表達與我簽署FTA的高度意願,但會議上卻顯得低調。

參見

參考資料

網站

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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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司馬觀點:尹啟銘有難言之隱(江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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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