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
人際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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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多妻制是指一个男子同时娶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子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定义
在文化人类学中,一夫多妻是一种一个男人同时有多于一位妻子的婚姻习俗。这习俗是多配偶制的通常的形式。一个男人可以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或一个已婚男人同时与多位女人结婚。相反的形式是一位女人同时拥有多过一位丈夫,即一妻多夫。
在生物社会学中,一夫多妻的人类学意义已被借用指一种交配系统。其中一位雄性与多过一位雌性有比较稳定关系,但那些雌性只与一位雄性有关系。在真社會性昆蟲裡,这代表了昆蟲群体中有多个皇后。[來源請求]
值得留意是在人类和动物中,雄性或雌性可以与其他伴侣交配。一夫多妻是指组织起社会的一种正式和长期的关系,而不是对实际行为的详细表达。
人类的一夫多妻
東亞(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東亞地区,古代实行“一夫一妻制”。在实践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这在本质上是一种一夫多妻的形式。對於一個成年男子來説,他的正式妻子只有一位,即“正妻”(或称正房、嫡妻、正室)。少數情況中,會多娶與正妻地位相等的妻子,則稱為平妻。
除正妻以外,他可以擁有數量不等的妾,也稱“偏房”、“側室”、「庶妻」,民間俗稱“小老婆”、「細姨」,比妾地位更低的則是寵婢。
三者的地位依次降低,妻須明媒正娶,所生子嗣稱爲“嫡出”,具有正統法理的繼承權利。妾和婢女所生子嗣稱爲“庶出”,地位較低,妾以較為簡單的儀式所納,所生的子嗣仍可能有資格繼承家族遺產。婢女所生子嗣則屬於私生子,甚至有時不被視為家庭成員。
相關內容詳見嫡庶條目。
中國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則遭到破壞,“一夫一妻多妾制”成为常態[1][2]。因此,事實上古代只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提出“存天理,滅人欲”理念的朱熹認為,“一夫一妻多妾”本質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欲,一夫一妻才是天理。在近代以前,官員和商人納妾的情況是很广泛的,但對於妾的出身則有著相應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今天,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纳妾都是非法的,但事实上的纳妾(包二奶)的情況仍有。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妻与妾有严格区别,而且在大多数朝代一个男子在同一时刻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财产的资格。
日本
古代日本皇室及貴族亦奉行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側室。在幕府時代,幕府統治者征夷大將軍的正妻稱為御台所,側室稱側夫人。
朝鮮
古代朝鮮半島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在朝鮮王朝時代,等級森嚴,兩班貴族、士大夫不能與中人、平民或賤民結為夫妻,等級高的男性只能納等級低的女性為妾,她們所生的子女亦承襲母親的階級,對親生父親及父親正室所生的兄弟姊妹要視為主人侍奉,地位如同奴僕。妾生之女多數亦會嫁給士大夫、官員為妾或嫁給士大夫、官員的庶子為妻。
除了極少數例子,如朝鮮王朝時代,明宗李峘在位期間,當時的大王大妃文定王后之兄尹元衡之妾鄭蘭貞(被封貞敬夫人)外,妾不能被扶正為正妻。
蒙古
在蒙古,男人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們的妻可能是寡嫂與後母)。
印度
印度自古时号称实行一夫多妻,《摩奴法典》中有相关记载,但据历史记载只有帝王才实际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维加耶那加尔国王Krishnadevaraya就有众多妻子。
欧美
古代的欧洲,包括古希腊和罗马,形式上以一夫一妻为主流。但是,在欧洲中世纪,存在初夜权等现象,領主具有享用和當地所有中下階層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權利,在法国、德国、苏格兰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规定,1833年颁布的《威尔士图解法典》中规定:“庄园主将有权向其领地上所有结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则按照习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与新娘过夜。”[3]这种制度比可能造成财产分割损失的一夫多妻制对有权有产的庄园地主更有利。在西方基督教社会,罗马法律曾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但是妾所生的儿子在法律上等同于私生子。
早期的摩門教实行一夫多妻,現時分支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於1890年正式宣布結束多妻制度,並從1904年開始將實行多妻制度的會友開除教籍或禁止他們加入教會。但是關於多妻制度的《教義和聖約》第132章仍然存在於教會的標準經文中。美國聯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監禁教會會友,沒收教會財產,並只要摩門教不終止實行多妻制度聯邦政府禁止猶他從美國領地升格成為猶他州。在這個時候,教會宣布收到停止實行多妻制度的啟示。不過也有偷偷實行此教義的例子。另一分支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還是多妻制度。
猶太人
猶太人在公元9世纪以前也存在一夫多妻制。
伊斯蘭世界
伊斯兰世界实行容许一夫多妻的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時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土耳其蘇丹在蘇里曼一世前不結婚,但在托普卡珀後宮養女奴。由女奴为蘇丹生育子女,再選出王儲。
经济上的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明显地不可以包括大部分男性,但可以包括大部分女性。只有男性中富有和拥有不错政治权力的才能支持多过一位妻子,或者像伊斯兰中这些男性被容许多过一位妻子。其他男性拥有一位妻子或甚至没有妻子。不过这并不是只是一夫多妻独有的问题:一些男性和女性在一夫一妻社会中从未得到配偶。
傳統父權社會中,女性沒有經濟能力,需要依附男性,因此一夫多妻制是可以令較多女性得到經濟保障。現代社會女性有能力經濟獨立,只要社會環境讓女性擁有與男性同等的就業機會,令她們有能力負擔個人生計,就不再需要藉婚姻得到經濟保障,亦不需要以一夫多妻制來保障女性的生活。
现代一夫多妻
雖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現代大多數社會認同,一夫多妻行爲依然常見。它以同居情妇的形式而保存下来,这些情妇或公开或秘密地受到有钱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况下,一名男子有另一个(或更多)的家庭,拥有着法律上不承认的妻子,供养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
俄羅斯車臣共和国
俄罗斯车臣共和國副總理曾說,由於戰爭太多男丁死亡,车臣的人口減少,正研究把一夫多妻合法化。「我們必須歡迎這個(一夫多妻的想法),因為我們國家有數百萬名孤獨的婦女。」伊斯蘭教為車臣人的主要宗教,《古蘭經》容許男性娶四名妻子,亦是因為當時戰亂頻仍,大量男性死亡,女性無人照顧,才會容許多妻,其用意並非鼓勵男性多妻,而是須照顧因戰亂而獨留在世的寡婦,以及伴隨的失怙孤兒。且要求男性有能力負擔供養多於一名妻子,並要對各妻子都平等對待,每娶一名新妻子都要得到現有妻子的同意。但是根據民意調查,大部分當地女性都反對這個想法。[4]
華人
“一夫一妻制”是傳統中華文化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實踐中常常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持續了數千年歷史。中華民國成立以後,規定了嚴格的一夫一妻制,對於納妾行為不再容忍,納妾者按法律將受到制裁。
中華民國統治中國大陸時,曾在1930年公佈的《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50年《婚姻法》规定一夫多妻不合法。2010年在東莞、珠三角等地女工性生活「一夫多妻較為普遍」引起正在北京出席全國「兩會」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高度關注。《南方都市報》3月8日推出的東莞女工性生活調查顯示,在制造業發達,男女性比例長期失調,僧多粥少的情況下,東莞工廠區「一夫多妻」、女工「養」男友的情況普遍。[5]
在香港,由於採取習慣法,直到1971年大清律例被正式取消,「一夫多妻」才改為不合法。香港、澳門現今仍有家庭是一夫多妻的。著名例子有富商何鴻燊,有一妻一妾及二位姨太太,而他的伯父则有12位妻妾。
在臺灣,一夫多妻也是不合法的,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但是,許多有錢人有納妾,少數政商名流甚至公開擁有超過一名配偶。大企業家如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大同集團林挺生等,政治人物如曾任行政院長之張俊雄、立法委員林進興等,均有檯面化一個以上的配偶。
美國地區
分佈在亞利桑那州的科羅拉多市和猶他州的希爾戴爾聯合起來的雙城的社區中,從摩門教分裂的基本教義派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仍然实行一夫多妻。美國劇集Big Love便是根據此基督教教派的一夫多妻制度而改編,主角信奉摩门教,有3名妻子。
伊斯兰世界
大部分由穆斯林主导的国家仍然保留容许一夫多妻的传统沙里亞法,容許男性最多娶四名妻子,前提時必須對各妻子公平相待並妥善照顧。极少数的国家禁止多妻制,但多妻制现象依然存在。
虽然多数国家允许多妻制,但有些国家则对娶第二位妻子做出了一定的限止。如巴基斯坦和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获准娶第二位妻子。
基督教
聖經舊約中有多位一夫多妻的人物。在現代也有一些現代的聖經學者認為聖經主張一夫多妻制,如William Luck及Blaine Robinson。 [6][7]
注釋
- ^ 《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 ^ 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探析 作者:尚绪芝
- ^ 王储查尔斯百万英镑购庄园 获赠全村新娘初夜权
- ^ 车臣拟实行一夫多妻优化人口状况 女性强烈反对
- ^ 代表委員指「一夫多妻」非東莞獨有. 中通社 (大公網). 2010-3-9 [2010-3-9].
- ^ William Luck. On the Morality of Biblical Polygyny. bible.com. [May 5th, 2010].
- ^ http://www.blainerobison.com/concerns/polygamy.htm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