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8年10月7日) |
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民年金、國保,是中華民國(台灣)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讓年滿25歲至65歲的中華民國國民,在沒有參加軍公教、勞、農等職業保險的期間,納入國民年金保險的社會安全體系。
簡介
國民年金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由於政府並未設置如「國民年金局」之類的專責機關承辦,故現階段是由內政部委託勞委會勞工保險局辦理相關事務。國民年金的法源依據──《國民年金法》,於民國96年(2007年)7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民國97年(2008年)10月1日正式開辦。 國民年金保險屬柔性強制,符合納保對象者強制納保,柔性-對於不繳納的人(除配偶外)並無特別設立罰則。
納保對象
- 國民年金的納保對象為25歲至65歲。
- 在國內(中華民國)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
- 年滿25歲的民眾,一個月中只要有一天沒有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等職業保險。
-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小於15年者。
-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經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給付類型
國民年金提供民眾老年保障、身心障礙保障、不幸身故時遺屬保障及喪葬的給付等四大保障,給付項目有合計有七種:
- 老年年金
-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 原住民給付
- 身心障礙年金
- 身心障礙基本年金
- 遺屬年金
- 喪葬給付
給付方式
以下對於國民年金的各項給付的條件做說明。
老年年金
- 對於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且有年資的民眾於年滿65歲時,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核發標準共有A、B兩式:
- A式 (17280×保險年資×0.65%)+3000
- B式 17280×保險年資×1.3%
- 兩式擇優給予,但如有以下情形,僅能以B式計算之:
- 有欠繳十年以上不列計保險年資之情事。
- 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64歲-65歲)期間,有保險費欠繳的情況。
-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1]
-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也在十五年以上。
- 國民年金法實施15年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 年滿65歲勞工,勞保年資未達15年,與國民年金年資合併計算後滿15年,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 前身為敬老津貼,月領3000元,在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的民眾適用。與敬老津貼相同有排富條款,
- 國民年金開辦後,排富條款在土地房屋限額方面有所放寬。
- 如有以下情形則不能申請:
原住民給付
- 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無下列情況之一,可以請領每人每月3000元。
- 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金或軍人退休俸。
- 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總額超過50萬。
-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500萬元以上。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原住民給付將發至年滿六十五歲前一個月,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是曾參加過國民年金,改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年金
被保險人在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疾病,達重度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或是再行治療不能期待復原, 需經身心障礙醫療機構評定無工作能力。 如同時符合勞、公教保、軍保、農保的殘障給付,僅能請領一項。
- 給付標準
- 月投保金額X保險年資X1.3%
- 如不足4000元,未有下列的情況得核發4000元。
- 有欠繳保險費十年不列入保險年資的情事。
- 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有保險費未繳納的情況。
-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 年滿六十五歲時如為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或是曾參加過國民年金,改請領國民年金老年年金。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是被保險人在第一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定為無工作能力, 且在國內居住每年滿183天。 無下列的狀況者,得申請一個月4000元年金。
-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障給付,農保保第一、二、三等級殘障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廢給付。
-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者。
-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 最近一年個人所得總額超過50萬元以上。
- 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超過500萬以上。
- 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遺屬年金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就可以申請遺屬年金,也就是將保險人之年金或是保險年資,給與遺屬。
-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3]死亡,並有遺屬。
- 二、領取身心障礙或是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並有遺屬。
- 符合條件一者,給付金額為月投保金額X1.3%X保險年資,不足3000元者,以3000元發放。
- 符合條件二者,給付金額為年金之半數發放,不足3000元者,以3000元發放。
喪葬給付
- 保險人在保險期間不幸身故,可領取月投保金額17280×5個月的給付金額(86400元)。
罰則
- 配偶有連帶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沒有依規定幫配偶繳納,將會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15000元的罰鍰。但配偶沒有謀生能力者,不予處罰。
補助項目
國民年金的保費計算是由第一級基本薪資17280元,乘上6.5%的倍率,得出1123元為月投保金額。 正常民眾由政府提供補助40%保費,自身負擔60%部分,也就是一個月674元的保費。 對於身心障礙或是生活困苦的民眾,只要符合以下的身分,就可以得到政府提高補助。
身心障礙者
- 重度以上:政府全額補助。
- 中度 :每月繳337元。
- 輕度 :每月繳505元。
低收入戶
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是依據社會救助法來實施,以全戶人口的所得平均分配給每個人後所得的值,來做為審核的依據。
全戶人口的定義
- 配偶
- 一等親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 認列所得稅扶養免稅額的稅籍義務人
但有以下的情況者,不能列入全家人口計算
- 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 在校領有公費。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審核標準
- 低於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的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則由政府補助保費的70%,也就是民眾負擔30%保費,約為一個月繳337元保費。
- 達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則由政府補助保費的55%,也就是民眾負擔45%保費,約為一個月繳505元
- 辦理方式:由民眾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審核認定所得是否符合標準。
註解
爭議
權責不清
由於國民年金納保(欠費、補發繳費單、電子帳單)和各種給付等權力,都屬於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所掌握。勞保局地方辦事處和地方政府的國民年金審核員,因無直接電腦連線,除了國民年金遊戲規則外,諸如:補發繳費單、繳費單金額錯誤、溢繳保費退費、給付申請...等,作業細節的部份無法當著民眾的面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民眾對於地方政府國民年金辦事人員,留下辦事不力、推卸責任、行政無效率的不良的印象。
擾民不便利
國民年金開辦之後,原屬於地方政府承辦之老年年金給付、原住民津貼及敬老津貼等業務,全部移交給台北市的勞保總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由於國民年金業務處,並不會主動通知符合申請資格之民眾前往申請,再加上申請書須申請人事先自行至勞保局網站下載後列印,或親自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後直接向台北市的勞保總局國民年金業務處,而非地方政府。讓許多不會使用電腦網路及電話通訊器材之偏遠地區老年人求助無門,批評申請手續不便利擾民。
失業稅
由於國民年金保險的對象是25歲以上65歲以下無軍公教勞農保的人,此與失業人口有很大的重複性,因此國民年金從開辦之日起,就一直被失業民眾詬病為政府向人民徵收失業稅。
剝削替代役男
由於年滿25歲之中華民國替代役男如同義務役士兵一般,都具有被國家強制徵召而不能工作之特性,但是卻因為沒有現役軍人身份無法參加軍人保險,所以通通都是國民年金保險的納保對象,甚至保費還需要自掏腰包繳納,政府沒有一毛錢的補助,不像軍人保險是由政府買單。造成替代役男不滿薪資與義務義一樣低,還要另外繳保險費,數次透過媒體向內政部陳情抗議。
僑胞依靠國內親屬
國民年金為了避免全民健保的漏洞,因此旅居國外之民眾不得辦理暫時停保。但造成的缺點是即使是長期居住在國外之國民,只要戶籍沒有被戶政機關除戶,符合國民年金納保資格,就會強迫收到國保繳費單。如果是長輩幫後輩繳交國民年金,大多沒有倫理問題(因為現在的中年人可以由國民年金獲得超額報酬、但年輕人則否);但除此之外,都容易造成僑胞依賴國內親屬繳費的問題。
怨偶製造者
國民年金是屬於柔性強制加保,基本上欠費除了加計利息之外,並不會像健保一樣強制執行。惟獨一種情況例外,夫妻具有連帶幫對方納保費之義務。如果一方有積欠保費之情況,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會對另一方處以罰鍰和強制執行。如此常讓人詬病為製造夫妻之間的矛盾,怨偶會故意欠費報復對方,是造成結婚率下滑的助手、離婚率上升的推手、家庭革命的打手。
未來的破產顧慮
這是因為生育率下降,而國民年金的設計又是年輕人繳錢給老年人領取。現在的中年人可以以低額繳費獲得高額給付;但目前的年輕人在未來的給付則是建立在未來擁有足夠的年輕人口上,目前的年輕人很可能在未來無法獲得合理給付。
參考資料
文獻
- 國民年金宣導折頁,民國97年9月,勞工保險局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