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倫
外观
噶倫,一作噶布倫、噶卜倫、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廈的長官,“綜理藏務”[1]。
西藏原有諸“論”之官。雍正三年(1725年),清軍在將準噶爾蒙古兵逐出後撤離西藏,封噶倫康濟鼐為貝子,命其總理藏內事務,由另一噶倫阿爾布巴協理。然而各噶倫之間明爭暗闘,各自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濟鼐為阿爾布巴、隆布鼐一黨所殺。另一噶倫頗羅鼐平定了阿爾布巴之亂,被封為札薩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頗羅鼐死後,其子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心懷異志,被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斬殺,其黨羽遂後發動叛亂。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軍入藏平定珠爾默特那木札勒之亂,並正式設立噶廈衙門,定噶倫員額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廈始置時的四噶倫為輔國公班第達、札薩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騰、喇嘛尼瑪嘉木燦。此後,西藏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務,由噶倫擬定後呈送駐藏大臣及達賴喇嘛批准施行。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定噶倫年俸為白銀一百兩、大緞四匹,並撥給公田[2]。
噶倫權位頗重,號稱“四相”。遇出缺時,由駐藏大臣會同達賴喇嘛於噶廈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揀選,並奏請朝廷補放。民國以後,昌都總管由噶倫中的一位兼任。1951年,噶倫阿沛·阿旺晉美代表噶廈與中央政府簽訂《十七條協議》。1959年,達賴喇嘛逃亡印度後,噶廈官制被廢除。達賴喇嘛在印度達蘭薩拉的流亡噶廈中仍設噶倫一職,為首者稱為首席噶倫。
注釋
參考書目
- 《清史稿》,中華書局點校本
- 北京大學歷史系等,1963,《西藏地方歷史資料選輯》,北京:三聯書店
- 《藏族簡史》,本書編寫組,1985,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