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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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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噶伦(1938年)

噶伦,一作噶布伦、噶卜伦、噶隆,是清代西藏官府噶厦的长官,“综理藏务”[1]

西藏原有诸“论”之官。雍正三年(1725年),清军在将准噶尔蒙古兵逐出后撤离西藏,封噶伦康济鼐贝子,命其总理藏内事务,由另一噶伦阿尔布巴协理。然而各噶伦之间明争暗闘,各自为政。雍正五年(1727年),康济鼐为阿尔布巴、隆布鼐一党所杀。另一噶伦颇罗鼐平定了阿尔布巴之乱,被封为札萨克郡王,主持藏政。但颇罗鼐死后,其子珠尔默特那木札勒心怀异志,被驻藏大臣傅清、拉布敦斩杀,其党羽遂后发动叛乱。乾隆十六年(1751年),清军入藏平定珠尔默特那木札勒之乱,并正式设立噶厦衙门,定噶伦员额为四人,三俗一僧,正三品。噶厦始置时的四噶伦为辅国公班第达、札萨克台吉策棱旺札勒色裕特塞布腾、喇嘛尼玛嘉木灿。此后,西藏地方的日常行政事务,由噶伦拟定后呈送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批准施行。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定噶伦年俸为白银一百两、大缎四匹,并拨给公田[2]

噶伦权位颇重,号称“四相”。遇出缺时,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于噶厦四品官(即戴琫、仔琫、商卓特巴)中拣选,并奏请朝廷补放。民国以后,昌都总管由噶伦中的一位兼任。1951年,噶伦阿沛·阿旺晋美代表噶厦与中央政府签订《十七条协议》。1959年,达赖喇嘛逃亡印度后,噶厦官制被废除。达赖喇嘛在印度达兰萨拉的流亡噶厦中仍设噶伦一职,为首者称为首席噶伦

注释

  1. ^ 《清史稿》卷一百一十七职官志
  2. ^ 《卫藏通志》卷十二《乾隆五十八年钦定西藏章程》

参考书目

  • 《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本
  • 北京大学历史系等,1963,《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
  • 《藏族简史》,本书编写组,1985,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