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为了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参见该法第一条)。[1]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由第九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分七章共计五十七条,该法第五十七条[2]规定: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废止。
外部链接
备注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