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英語譯名: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SID),簡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特偵組,是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的特設單位,於民國96年(2007年)4月2日成立[1],其前身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民國79年(1990年)7月1日成立的「查緝黑金行動中心」[2]。特偵組改制成立後,其辦公室先設於台北市館前路的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舊廈之內,後於2009年10月遷至台北市信義路一段的國防部文化營區[3][4]。
簡介
特偵組置檢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根據中華民國《法院組織法》第63-1條規定[5],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現任成員(特偵四班)
歷屆成員
特偵一班
- 主任兼發言人:陳雲南
- 成員:
特偵二班
特偵三班
偵辦案件
查黑中心時期
景文案、前立委羅福助案、立委顏清標案、國務機要費案、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
特偵組時期
待查案件
前總統陳水扁家族弊案、319槍擊案、拉法葉艦採購弊案、前總統府侍衛長余連發背信案、機場捷運工程弊案、近兩百名首長特別費案、華航涉不法佣金案、幻象戰機佣金案、華揚史威靈弊案等130多件案件。
簽結案件
- 貪污治罪條例 第13條與第14條相關[7]
失職:栽贓及雙重標準
特偵組為了判決陳水扁家族有罪,盡可能將扁家收取的金錢解釋成賄賂而非政治獻金,相對的卻寬鬆認定或不理會泛藍收取金錢;甚至出現許多違法及栽贓的情況。
- 但被控行賄扁家的商人幾乎都給泛藍更多金錢,也都有私下給錢的現象;而泛藍政治人物也將政治款項匯往外國。但特偵組公然只起訴扁家。(有基本公正性的檢察官會雙方一起起訴或一起不起訴)[來源請求]
- 特偵組也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起訴,例如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指控陳水扁私吞外交款項。[8]
- 故意公開重大國家機密,並威脅國加安全,僅是為了栽贓陳水扁政府。
- 以恐嚇商人的方法栽贓:辜仲諒就承認因特偵組以羈押威脅而做出偽證,特偵組利用此偽證來羅織扁家罪名。[9]
這些重大違法行為並沒有受到法律制裁。
對於眾所矚目的江國慶冤死案,特偵組以罪證不足及過了法律追訴時效為由,不起訴涉案官員;但實際上還是有部分刑事責任在追訴時效內,而且特偵組有缺乏證據仍執意起訴的紀錄。[10]
注釋
- ^ 台最高檢特偵組揭牌運作 原查黑中心熄燈 - 大紀元時報 2007/04/03
- ^ 新聞辭典: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 特偵組新家在軍方營區 管制森嚴 - 中評社 2009/01/20
- ^ 特偵組搬家 將遷國防部文化營區 - 大紀元時報 2009/10/11
- ^ 法院組織法
- ^ 蕭白雪. 特偵四班十張新面孔 辦案一把罩. 聯合報. 2010-05-15 [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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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 第13條(長官之包庇罪)
-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貪污治罪條例 第14條(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外交零用金案 二審仍無罪
- ^ 紅火案 辜仲諒怕被押 謊稱3億給扁
- ^ 江國慶案 許榮洲求刑20年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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