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
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英语译名:Special Investigation Division,SID),简称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特侦组,是中华民国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特设单位,于民国96年(2007年)4月2日成立[1],其前身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于民国79年(1990年)7月1日成立的“查缉黑金行动中心”[2]。特侦组改制成立后,其办公室先设于台北市馆前路的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旧厦之内,后于2009年10月迁至台北市信义路一段的国防部文化营区[3][4]。
简介
特侦组置检察官6人以上,15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至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
根据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第63-1条规定[5], 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级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
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
现任成员(特侦四班)
历届成员
特侦一班
- 主任兼发言人:陈云南
- 成员:
特侦二班
特侦三班
侦办案件
查黑中心时期
景文案、前立委罗福助案、立委颜清标案、国务机要费案、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
特侦组时期
待查案件
前总统陈水扁家族弊案、319枪击案、拉法叶舰采购弊案、前总统府侍卫长余连发背信案、机场捷运工程弊案、近两百名首长特别费案、华航涉不法佣金案、幻象战机佣金案、华扬史威灵弊案等130多件案件。
签结案件
- 贪污治罪条例 第13条与第14条相关[7]
失职:栽赃及双重标准
特侦组为了判决陈水扁家族有罪,尽可能将扁家收取的金钱解释成贿赂而非政治献金,相对的却宽松认定或不理会泛蓝收取金钱;甚至出现许多违法及栽赃的情况。
- 但被控行贿扁家的商人几乎都给泛蓝更多金钱,也都有私下给钱的现象;而泛蓝政治人物也将政治款项汇往外国。但特侦组公然只起诉扁家。(有基本公正性的检察官会双方一起起诉或一起不起诉)[来源请求]
- 特侦组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起诉,例如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指控陈水扁私吞外交款项。[8]
- 故意公开重大国家机密,并威胁国加安全,仅是为了栽赃陈水扁政府。
- 以恐吓商人的方法栽赃:辜仲谅就承认因特侦组以羁押威胁而做出伪证,特侦组利用此伪证来罗织扁家罪名。[9]
这些重大违法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众所瞩目的江国庆冤死案,特侦组以罪证不足及过了法律追诉时效为由,不起诉涉案官员;但实际上还是有部分刑事责任在追诉时效内,而且特侦组有缺乏证据仍执意起诉的纪录。[10]
注释
- ^ 台最高检特侦组揭牌运作 原查黑中心熄灯 - 大纪元时报 2007/04/03
- ^ 新闻辞典:最高检察署特别侦查组
- ^ 特侦组新家在军方营区 管制森严 - 中评社 2009/01/20
- ^ 特侦组搬家 将迁国防部文化营区 - 大纪元时报 2009/10/11
- ^ 法院组织法
- ^ 萧白雪. 特偵四班十張新面孔 辦案一把罩. 联合报. 2010-05-15 [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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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治罪条例 第13条(长官之包庇罪)
- 直属主管长官对于所属人员,明知贪污有据,而予以庇护或不为举发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务机关主管长官对于受其委托承办公务之人,明知贪污有据,而予以庇护或不为举发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贪污治罪条例 第14条(相关人员不为举发罪)
- 办理监察、会计、审计、犯罪调查、督察、政风人员,因执行职务,明知贪污有据之人员,不为举发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外交零用金案 二审仍无罪
- ^ 红火案 辜仲谅怕被押 谎称3亿给扁
- ^ 江国庆案 许荣洲求刑20年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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