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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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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萊19-3油田溢油事故(或「2011年渤海灣油田溢油事故」)是指中海油美國康菲合作開發的渤海蓬萊19-3油田自2011年6月中上旬以來發生油田溢油事件,這也是近年來中國內地第一起大規模海底油井溢油事件。據康菲(中國)統計,共有約700桶原油滲漏至渤海海面,另有約2,500桶礦物油油基泥漿滲漏並沉積到海床。國家海洋局表示,這次事故已造成5,500平方公里海水受污染,大致相當於渤海面積的7%[1]

9月5日,事發近3個月後康菲(中國)公司宣布油田全部停產。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則表示已完成四次大規模的生態調查工作,基本上掌握此次溢油對水質、沉積物和生物生態的影響。國家海洋局初步調查結果認為這是一起完全可避免的責任事故。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副司長陳先達等多位權威專家指出,這起事故完全是責任心缺失下的低級人為失誤。C平台達到29口之多的海上鑽井數量太多,進一步增加油層壓力,導致井涌發生[2]


法律責任與賠償

中海油和康菲成立有一個聯合管理委員會,由雙方成員組成,康菲為油田作業方。根據分成合同,油田的作業方可以掌握採油進度,全面負責油田的開發生產管理。而作為非作業者,只能參與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的制定、大型投資及重大變更的審批。

國家海洋局曾表態將代表國家向溢油事故責任方康菲中國索賠。提起索賠的將不僅是官方,部分養殖戶和漁民同樣在聘請律師,並開展了初步的證據收集工作。

  • 9月6日,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召開了康菲漏油事故刑事責任新聞發布會。律師賈方義稱,9月5日向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檢察院、國家海洋局遞交了要求追究康菲公司渤海漏油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刑事責任、介入刑事調查的公開信。賈方義表示,聲討康菲公司的刑事責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3]

來源

  1. ^ 網易轉載:《渤海無人負責》(新世紀/財新網,2011-09-06)
  2. ^ 《從康菲"三宗罪」再談社會責任感》(作者/品昊)
  3. ^ 《康菲公司漏油事故屬明顯過錯》(作者:李春蓮/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