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是一個歐陸法系里的法律思維的概念,源于德國法学。其核心理念是一個“憲政國家”在行使政府權力时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約,[1] 在普通法系里,与此相对应的觀念是法治。
在一個法治國里,國家的力量受制于对当局任意行使從權力的约束,以达到保護公民的权利。法治國里的公民共享以法律為基礎的公民自由,并可以使用法院。一個國家必须首先是一個法治國才能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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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索引
- ^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ch. 7; Crisi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