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是一個歐陸法系里的法律思維的概念,源於德國法學。其核心理念是一個「憲政國家」在行使政府權力時必須受到法律的制約,[1] 在普通法系里,與此相對應的觀念是法治。
在一個法治國里,國家的力量受制於對當局任意行使從權力的約束,以達到保護公民的權利。法治國里的公民共享以法律為基礎的公民自由,並可以使用法院。一個國家必須首先是一個法治國才能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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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索引
- ^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ch. 7; Crisi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