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
纏足,又称裹脚、纏小腳、裹小腳,是中國漢族20世紀初以前的一種風俗。女子自幼兒期時以布緊纏雙足,使足骨變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的做法。古時以女子小腳為美,但自清朝末期起,漢族民眾開始認為是對婦女的一種壓制手段,此習俗逐漸消失。
纏足的起源
纏足的起源一直是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最早可以追溯至夏朝[1],也有人認為始於商紂王的愛妃蘇妲己留傳下來的。傳說蘇妲己是九尾狐狸精變成,已能化成人形,但唯獨爪子還不能化成人足,於是就用白布把腳纏了起來,但她又怕纏足太惹眼,於是說婦女纏足好看,並把自己纏成的小腳給紂王看,紂王覺得小腳很惹人喜歡,於是就下令所有宮女必須纏足[2]、戰國[3]、秦[4]、漢[5]、晉[6]、六朝[7]、隋[8]、唐[9]、五代南唐的李後主命妃嬪纏足跳舞[10]等林林總總十數種觀點,目前以李後主說為盛行。但許多早期的記載或被引用的文字證據,大多很難斷定僅僅是對腳小女性的贊譽、描寫足部的裝飾,還是真的有實行纏腳的動作。一直要到宋代,才開始有較明確的纏足記載,纏足被認為最初先在妓女之間開始流行,之後逐漸影響到中上階層的婦女。蘇東坡曾寫《菩薩蠻》一詞嘆纏足:“涂香莫惜蓮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回風,都無行處蹤。偷立宮樣穩,並立雙跌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
纏足風俗的興盛
到明清時代,纏足逐漸普及於一般階層婦女,漢族各地婦女幾乎都有纏足的風俗,“京師內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鄉間不裹足者十居三四。”[11],甚至有男性為特定目的纏足的例子,明代成化年間淫棍桑冲為了勾引良家婦女竟男扮女相,“戴一发髻,妆妇人身首”,還把自己的腳也纏成小腳[12]。但也有少數例外,例如客家人因婦女有採茶的傳統,所以不實行纏足。部分少數民族也受漢族風氣影響而纏足。清朝建立後,朝廷多次下令不准民間纏足,尤其禁止滿族人纏足[13],但是由於這一習俗的影響頗深,盡管雷厲風行,對於漢族的成效不大。康熙帝曾經詔禁漢人裹腳,違者拿其父母問罪。有大臣上奏說:“奏為臣妻先放大腳事”[14],“一時傳為笑柄”[15]。部分满人受汉人缠足陋习的影响,也有缠足者。尤侗《五色絲·满妆美人》云:“羔兒三寸小烏靴,妖嬈俊煞。”乾隆時屢次降旨嚴責,不許八旗女子纏足。嘉慶帝發現鑲黃旗漢軍應選秀女中有19人纏足,大為惱火,嚴責:“此次傳諭後,仍有不遵循者,定將秀女父兄照違制例治罪。”[16]
纏足的方式
一般而言,女孩子在5-8歲左右,便要開始纏足。纏足的工作,多由母親或熟習纏足方式的女僕實行。纏足时,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下屈,并用长布包裹,用针线缝住。《夜雨秋燈錄》稱:“人間最慘的事,莫如女子纏足聲,主之督婢,鴇之叱雛,慘尤甚焉。”
正式纏足通常在秋天進行,因為漸漸轉涼的天氣這可以減輕纏足所帶的痛苦。纏足的第一個階段稱試纏。纏足前需預備好各種用具,如纏足布、棉花、針線等。接受纏足的女孩先坐在椅上,雙腳用熱水洗淨,置於膝頭,趁腳還溫熱,將大拇指外的其他四趾,向腳底扳曲,且在趾間縫邊,灑上明礬粉,使皮膚收斂,縛緊後,亦可防止發炎與化膿。接著,以八呎至十呎長的纏足布緊纏,再用針線密密縫合固定。最後套上一雙尖頭布鞋,第一個階段便告一段落。
然後便進入試緊這一階段。這是最難熬的階段,費時約半年,也就是加強緊縛的階段。這時要把腳每三天拆開一次,經消毒後,得將四個彎曲的腳趾 (大拇趾除外),在用力壓向腳心內側,每一次都要把腳趾多用力腳心壓下一些,且要求少女下床走動,走動全身重量皆壓在內彎的八個趾頭,和用力扭傷的關節,易長雞眼、發熱、紅腫。白天即痛得寸步難行,夜晚雙腳悶在被子裡,在又痛又熱情況下,更是難受。有時,因消毒不小心抓破皮,導致一片血肉糢糊。這段日子得持續至腫消,趾頭已近乎自然彎近腳底,腳型裹尖,才可進行下一階段。
第三階段為緊纏,要將整個腳掌的腳骨,用力扭折,使其成為彎弓拱狀。在個階段中,腳部的肌肉己慢慢萎縮,腳背環死的皮膚開始脫茖,一段時間的出血、化膿、潰爛,壓腳下的足趾廢悼,嚴重時小腳趾會因潰爛而脫落。
最後一個階段是裹彎,費時約半年左右。這階段就是讓腳背高高隆起呈弓型,腳底則深深凹入,纏完後洼口,可達四厘米深,俗稱「折腰」,狀似拱橋。期間不僅要用纏腳布、小鞋束縛其足,還要用竹箸象打石膏一樣固定。這樣便能成為一雙「弓足」了。
纏足風俗的社會文化背景
纏足這樣一個對女性身體殘害的習俗,卻能在中國延續近千年之久,有許多社會文化上的因素,包括:
- 審美的理由:當時人不論男性或女性,都認為足小為美,尤其對男性來說,小腳具有性的吸引力。例如「三寸金蓮」一詞代表讚美女性腳美的名詞。而四寸之內被稱為“銀蓮”,大於四寸者則稱為“鐵蓮”,可見崇尚小腳的程度。[17]關於對小腳的審美,最著名的小腳審美著作,是清代方絢的《香蓮品藻》,把女性的小腳,從形狀、尺寸、裝飾、氣味等角度來作分類品評,又有「香蓮四忌」說,「行忌翹趾,立忌企踵,坐忌蕩裙,臥忌顫足」。辜鴻銘對小腳有嗜癖,酷嗜嗅女人小腳。
- 道德的理由:纏足的習俗,在當時被認為是一個良家婦女的代表,因此不纏足的女性在婚嫁上常有困難。纏足作為標識女性特點的重要一環,以纏足來強化男女有別的傳統規範。纏足也使得女性因行走的困難而不易自行活動外出,即使外出也多需要乘車或乘轎,強化了當時男外女內的空間區劃,也可以避免女性外遇。
- 民族意識的原因:清人入關以後,對漢族男性及女性的身體都试圖加以控制,男性要薙髮,女性要禁止纏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強力推行下達成成功,但禁纏足卻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意識的一種表現。
- 为增强性快感:据说,由于缠足后行走困难,恰恰锻炼了阴道周围的肌肉,防止阴道松弛,甚至保持处女阴道般的收紧状态,使性交时更有快感[18]。而女性平時絕不裸足,對男性而言可窺見其私密之處亦有類似快感的作用。
反對及結束
中國很早就有不同於世俗讚揚纏足的有識之士提出不同見解,但成效不大。宋代車若永在其《腳氣集》裡對此提出質疑:“夫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柬,不知何用?”
明末張獻忠入川,大刖婦女小腳,堆積成山,名曰「金蓮峰」。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發裹足」。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裡。但是效果不大,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清代李汝珍在《鏡花緣》中說:“纏足與造淫具何異?”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19],但最後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纏足被當時的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柔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維新運動創始人之一的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在女兒到了纏足的年齡後拒絕為其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但他仍堅持不給女兒纏足,成為近代反纏足運動中的一段佳話。此後,康有為的女兒還曾陪他到西方游歷考察。
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更加轟轟烈烈地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但放足運動也受到不小的嘲弄[20]。1929年中国政府又发布放足布告,派有专员督查落实。纏足風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則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六一村,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至今此地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21]
台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時,與鴉片、薙髮並列三大傳統陋習。日人嚴格取締纏足風氣,並且在戶口調查中記載女性纏足情況。當時臺灣成立許多「天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1906嘉義梅山地震女性死亡比例比男性高很多,為了地震逃命,長輩開始同意家中小女孩不用纏足,廢除婦女纏足的政策得以順利推行。
纏足的影響
對婦女健康的不利影響
使女性對舞蹈、擊劍以及纏足時代以前女性從事的其他體育活動興趣銳減,中斷了中國舞蹈藝術。在朝鮮和日本,從中國引進的舞蹈藝術一直持續發展,直至今天,而與此相反,在中國,舞蹈藝術的發展卻停滯不前。
參考
- 陳存仁,「女性酷刑纏足考」
注釋
- ^ 传说大禹治水时,娶涂山氏女,名为女娇,生子启。涂山氏女是狐精,其足小。《吴越春秋》记载禹三十歲未娶,行到涂山,有白狐九尾造于禹。禹曰:“白者,吾之服也。其 九尾者,王之证也。涂山之歌曰:‘绥绥白狐,九尾痝痝。我家嘉夷,来宾为王。成家成室,我造彼昌。天人之际,于兹则行。’明矣哉!”常璩《華陽國志》卷一說“禹娶于涂山,辛壬癸甲而去,生子啟,呱呱啼,不及視,三過家門而不入于室,務在救時。”
- ^ 《賢奕》:「纏足一事,謂之妖。古無此,蓋自妲己始,妲己乃雉精,足猶未變,故用裂帛纏之。」
- ^ :《史記》:“臨淄女子.彈弦纏屣。”又:“搖修袖,躡利履。”
- ^ 陳存仁在〈女性酷刑纏足考〉中,認為纏足可能始於秦代。
- ^ 《杂事秘辛》:桓帝的皇后梁莹“底平指敛,约缣迫袜,收束微如禁中”。明代楊慎說:“予嘗搜考弓足原始,不得。及見‘約縑迫襪,收束微如禁中’ 語,則纏足後漢已自有之。”
- ^ 《晋书》卷二十七记:“初作屐者,妇人圆头,男子方头。圆头顺之义,所以别男女也。至太康初,妇人屐乃方头,与男无别。”
- ^ 据《南史·废帝东昏侯本纪》:“东昏侯令人凿金为莲花以贴地,令潘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莲花也。’”
- ^ 來自於民間故事吳月娘行刺隋煬帝的傳說。
- ^ 《唐书》曰:“今靸鞋为不缠足者所穿,缠足者以丝为鞋。”
- ^ 最早對纏足起源作考證的是宋代張邦基,他認為:「婦人纏足始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惟《道山新聞》敘,南唐李後主做金蓮高六尺,宮嬪窅娘以帛束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回旋有凌雲之姿。」 明初陶宗仪《辍耕录/缠足条》引《道山新聞》记载:“李后主宫嫔窅娘,纤丽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令窅娘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莲中,回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以此知裹足自五代之来方为之。熙宁元年以前人为者尤少,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
- ^ 福格《听雨丛谈》卷七
- ^ 陆粲:《庚巳编·人妖公案》
- ^ 清军入关前,皇太极就曾经传谕礼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清史稿》卷三)
- ^ 《菽園贅談》
- ^ 丘炜《缠足考》
- ^ 徐珂《清稗類鈔·服飾類》
- ^ 雜談“三寸金蓮”. 澳門藝術節.
- ^ 施叔青的小說《行過洛津》裡的描述:“婦女纏小腳,走路必須藉助腰力,使腰部肌肉發達,臀部及骨盆肌肉收縮,陰阜恥骨肌強豐滿,玉門緊縮宛如處子,讓男人行房得到最大的滿足。”這段描述是引用日本學者福田和彥在《中國春宮畫》頁93的說法。日人永尾龍造亦指出,有錢人喜好纏足女,性交時,其玉門緊縮“宛若處子”(Chinese Footbinding -- The History of a Curious Erotic Custom, 頁34, H.S. Levy)。
- ^ 佚名《粤逆纪略》记述天京女馆:“归馆乃不准穿裙及褶衣,又勒令放足。”英国传教士慕维廉在《访问天京报告》中说:“在街上行走时,所见到妇女在路上者众多,确是一种新现象。他们衣服装饰大都甚好,其外观十分可敬,许多骑马往来驰骋于路上,其他则徒步而行,大多数是大脚(天足)的。”
- ^ 1928年2月1日,北京《晨报》以《奇!奇!奇!放足衙门:薛笃弼唱缠足怨,邓长耀唱五更叹》为题,揶揄河南、陕西的放足运动:“此等放足衙门,可谓开世界未有之奇……豫陕两省对于放足已实行强迫。”
- ^ 云南作家杨杨《摇晃的灵魂:探访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07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