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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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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女性

纏足,又称裹脚纏小腳、裹小腳,是中國漢族20世紀初以前的一種風俗。女子自幼兒期時以布緊纏雙足,使足骨變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的做法。古時以女子小腳為美,但自清朝末期起,漢族民眾開始認為是對婦女的一種壓制手段,此習俗逐漸消失。

纏足的起源

正常腳(左)與纏足的對照圖

纏足的起源一直是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最早可以追溯至夏朝[1],也有人認為始於紂王的愛妃蘇妲己留傳下來的。傳說蘇妲己是九尾狐狸精變成,已能化成人形,但唯獨爪子還不能化成人足,於是就用白布把腳纏了起來,但她又怕纏足太惹眼,於是說婦女纏足好看,並把自己纏成的小腳給紂王看,紂王覺得小腳很惹人喜歡,於是就下令所有宮女必須纏足[2]、戰國[3]、秦[4]、漢[5][6]六朝[7][8][9]五代南唐李後主命妃嬪纏足跳舞[10]等林林總總十數種觀點,目前以李後主說為盛行。但許多早期的記載或被引用的文字證據,大多很難斷定僅僅是對腳小女性的贊譽、描寫足部的裝飾,還是真的有實行纏腳的動作。一直要到宋代,才開始有較明確的纏足記載,纏足被認為最初先在妓女之間開始流行,之後逐漸影響到中上階層的婦女。蘇東坡曾寫《菩薩蠻》一詞嘆纏足:“涂香莫惜蓮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回風,都無行處蹤。偷立宮樣穩,並立雙跌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

纏足風俗的興盛

到明清時代,纏足逐漸普及於一般階層婦女,漢族各地婦女幾乎都有纏足的風俗,“京師內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鄉間不裹足者十居三四。”[11],甚至有男性為特定目的纏足的例子,明代成化年間淫棍桑冲為了勾引良家婦女竟男扮女相,“戴一发髻,妆妇人身首”,還把自己的腳也纏成小腳[12]。但也有少數例外,例如客家人因婦女有採茶的傳統,所以不實行纏足。部分少數民族也受漢族風氣影響而纏足。清朝建立後,朝廷多次下令不准民間纏足,尤其禁止滿族人纏足[13],但是由於這一習俗的影響頗深,盡管雷厲風行,對於漢族的成效不大。康熙帝曾經詔禁漢人裹腳,違者拿其父母問罪。有大臣上奏說:“奏為臣妻先放大腳事”[14],“一時傳為笑柄”[15]。部分满人受汉人缠足陋习的影响,也有缠足者。尤侗《五色絲·满妆美人》云:“羔兒三寸小烏靴,妖嬈俊煞。”乾隆時屢次降旨嚴責,不許八旗女子纏足。嘉慶帝發現鑲黃旗漢軍應選秀女中有19人纏足,大為惱火,嚴責:“此次傳諭後,仍有不遵循者,定將秀女父兄照違制例治罪。”[16]

纏足的方式

纏足

一般而言,女孩子在5-8歲左右,便要開始纏足。纏足的工作,多由母親或熟習纏足方式的女僕實行。纏足时,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下屈,并用长布包裹,用线缝住。《夜雨秋燈錄》稱:“人間最慘的事,莫如女子纏足聲,主之督婢,鴇之叱雛,慘尤甚焉。”

正式纏足通常在秋天進行,因為漸漸轉涼的天氣這可以減輕纏足所帶的痛苦。纏足的第一個階段稱試纏。纏足前需預備好各種用具,如纏足布、棉花、針線等。接受纏足的女孩先坐在椅上,雙腳用熱水洗淨,置於膝頭,趁腳還溫熱,將大拇指外的其他四趾,向腳底扳曲,且在趾間縫邊,灑上明礬粉,使皮膚收斂,縛緊後,亦可防止發炎與化膿。接著,以八呎至十呎長的纏足布緊纏,再用針線密密縫合固定。最後套上一雙尖頭布鞋,第一個階段便告一段落。

然後便進入試緊這一階段。這是最難熬的階段,費時約半年,也就是加強緊縛的階段。這時要把腳每三天拆開一次,經消毒後,得將四個彎曲的腳趾 (大拇趾除外),在用力壓向腳心內側,每一次都要把腳趾多用力腳心壓下一些,且要求少女下床走動,走動全身重量皆壓在內彎的八個趾頭,和用力扭傷的關節,易長雞眼、發熱、紅腫。白天即痛得寸步難行,夜晚雙腳悶在被子裡,在又痛又熱情況下,更是難受。有時,因消毒不小心抓破皮,導致一片血肉糢糊。這段日子得持續至腫消,趾頭已近乎自然彎近腳底,腳型裹尖,才可進行下一階段。

第三階段為緊纏,要將整個腳掌的腳骨,用力扭折,使其成為彎弓拱狀。在個階段中,腳部的肌肉己慢慢萎縮,腳背環死的皮膚開始脫茖,一段時間的出血化膿潰爛,壓腳下的足趾廢悼,嚴重時小腳趾會因潰爛而脫落。

最後一個階段是裹彎,費時約半年左右。這階段就是讓腳背高高隆起呈弓型,腳底則深深凹入,纏完後洼口,可達四厘米深,俗稱「折腰」,狀似拱橋。期間不僅要用纏腳布、小鞋束縛其足,還要用竹箸象打石膏一樣固定。這樣便能成為一雙「弓足」了。

纏足風俗的社會文化背景

「三寸金蓮」所穿的弓鞋

纏足這樣一個對女性身體殘害的習俗,卻能在中國延續近千年之久,有許多社會文化上的因素,包括:

  1. 審美的理由:當時人不論男性或女性,都認為足小為美,尤其對男性來說,小腳具有性的吸引力。例如「三寸金蓮」一詞代表讚美女性腳美的名詞。而四之內被稱為“銀蓮”,大於四寸者則稱為“鐵蓮”,可見崇尚小腳的程度。[17]關於對小腳的審美,最著名的小腳審美著作,是清代方絢的《香蓮品藻》,把女性的小腳,從形狀、尺寸、裝飾味等角度來作分類品評,又有「香蓮四忌」說,「行忌翹趾,立忌企踵,坐忌蕩裙,臥忌顫足」。辜鴻銘對小腳有嗜癖,酷嗜嗅女人小腳。
  2. 道德的理由:纏足的習俗,在當時被認為是一個良家婦女的代表,因此不纏足的女性在婚嫁上常有困難。纏足作為標識女性特點的重要一環,以纏足來強化男女有別的傳統規範。纏足也使得女性因行走的困難而不易自行活動外出,即使外出也多需要乘或乘,強化了當時男外女內的空間區劃,也可以避免女性外遇。
  3. 民族意識的原因:人入關以後,對漢族男性及女性的身體都试圖加以控制,男性要薙髮,女性要禁止纏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強力推行下達成成功,但禁纏足卻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意識的一種表現。
  4. 为增强性快感:据说,由于缠足后行走困难,恰恰锻炼了阴道周围的肌肉,防止阴道松弛,甚至保持处女阴道般的收紧状态,使性交时更有快感[18]。而女性平時絕不裸足,對男性而言可窺見其私密之處亦有類似快感的作用。

反對及結束

X-光照出來的小腳形狀

中國很早就有不同於世俗讚揚纏足的有識之士提出不同見解,但成效不大。宋代車若永在其《腳氣集》裡對此提出質疑:“夫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柬,不知何用?”

明末張獻忠入川,大刖婦女小腳,堆積成山,名曰「金蓮峰」。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發裹足」。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裡。但是效果不大,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清代李汝珍在《鏡花緣》中說:“纏足與造淫具何異?”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19],但最後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纏足被當時的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柔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維新運動創始人之一的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在女兒到了纏足的年齡後拒絕為其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但他仍堅持不給女兒纏足,成為近代反纏足運動中的一段佳話。此後,康有為的女兒還曾陪他到西方游歷考察。

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更加轟轟烈烈地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但放足運動也受到不小的嘲弄[20]。1929年中国政府又发布放足布告,派有专员督查落实。纏足風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則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六一村,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至今此地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21]

台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時,與鴉片薙髮並列三大傳統陋習。日人嚴格取締纏足風氣,並且在戶口調查中記載女性纏足情況。當時臺灣成立許多「天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1906嘉義梅山地震女性死亡比例比男性高很多,為了地震逃命,長輩開始同意家中小女孩不用纏足,廢除婦女纏足的政策得以順利推行。

纏足的影響

對婦女健康的不利影響

使女性對舞蹈擊劍以及纏足時代以前女性從事的其他體育活動興趣銳減,中斷了中國舞蹈藝術。在朝鮮日本,從中國引進的舞蹈藝術一直持續發展,直至今天,而與此相反,在中國,舞蹈藝術的發展卻停滯不前。

參考

注釋

  1. ^ 传说大禹治水时,娶涂山氏女,名为女娇,生子启。涂山氏女是狐精,其足小。《吴越春秋》记载禹三十歲未娶,行到涂山,有白狐九尾造于禹。禹曰:“白者,吾之服也。其 九尾者,王之证也。涂山之歌曰:‘绥绥白狐,九尾痝痝。我家嘉夷,来宾为王。成家成室,我造彼昌。天人之际,于兹则行。’明矣哉!”常璩《華陽國志》卷一說“禹娶于涂山,辛壬癸甲而去,生子啟,呱呱啼,不及視,三過家門而不入于室,務在救時。”
  2. ^ 《賢奕》:「纏足一事,謂之妖。古無此,蓋自妲己始,妲己乃雉精,足猶未變,故用裂帛纏之。」
  3. ^ :《史記》:“臨淄女子.彈弦纏屣。”又:“搖修袖,躡利履。”
  4. ^ 陳存仁在〈女性酷刑纏足考〉中,認為纏足可能始於秦代。
  5. ^ 《杂事秘辛》:桓帝的皇后梁莹“底平指敛,约缣迫袜,收束微如禁中”。明代楊慎說:“予嘗搜考弓足原始,不得。及見‘約縑迫襪,收束微如禁中’ 語,則纏足後漢已自有之。”
  6. ^ 《晋书》卷二十七记:“初作屐者,妇人圆头,男子方头。圆头顺之义,所以别男女也。至太康初,妇人屐乃方头,与男无别。”
  7. ^ 据《南史·废帝东昏侯本纪》:“东昏侯令人凿金为莲花以贴地,令潘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莲花也。’”
  8. ^ 來自於民間故事吳月娘行刺隋煬帝的傳說。
  9. ^ 《唐书》曰:“今靸鞋为不缠足者所穿,缠足者以丝为鞋。”
  10. ^ 最早對纏足起源作考證的是宋代張邦基,他認為:「婦人纏足始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惟《道山新聞》敘,南唐李後主做金蓮高六尺,宮嬪窅娘以帛束足令纖小屈上作新月狀,素襪舞雲中,回旋有凌雲之姿。」 明初陶宗仪《辍耕录/缠足条》引《道山新聞》记载:“李后主宫嫔窅娘,纤丽善舞,后主作金莲,高六尺,令窅娘以帛绕脚,令纤小屈上作新月状,素袜舞莲中,回旋有凌云之态,由是人皆效之,以纤弓为妙,以此知裹足自五代之来方为之。熙宁元年以前人为者尤少,近年则人人相效,以不为者为耻。”
  11. ^ 福格《听雨丛谈》卷七
  12. ^ 陆粲:《庚巳编·人妖公案》
  13. ^ 清军入关前,皇太极就曾经传谕礼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清史稿》卷三)
  14. ^ 《菽園贅談》
  15. ^ 丘炜《缠足考》
  16. ^ 徐珂《清稗類鈔·服飾類》
  17. ^ 雜談“三寸金蓮”. 澳門藝術節. 
  18. ^ 施叔青的小說《行過洛津》裡的描述:“婦女纏小腳,走路必須藉助腰力,使腰部肌肉發達,臀部及骨盆肌肉收縮,陰阜恥骨肌強豐滿,玉門緊縮宛如處子,讓男人行房得到最大的滿足。”這段描述是引用日本學者福田和彥在《中國春宮畫》頁93的說法。日人永尾龍造亦指出,有錢人喜好纏足女,性交時,其玉門緊縮“宛若處子”(Chinese Footbinding -- The History of a Curious Erotic Custom, 頁34, H.S. Levy)。
  19. ^ 佚名《粤逆纪略》记述天京女馆:“归馆乃不准穿裙及褶衣,又勒令放足。”英国传教士慕维廉在《访问天京报告》中说:“在街上行走时,所见到妇女在路上者众多,确是一种新现象。他们衣服装饰大都甚好,其外观十分可敬,许多骑马往来驰骋于路上,其他则徒步而行,大多数是大脚(天足)的。”
  20. ^ 1928年2月1日,北京《晨报》以《奇!奇!奇!放足衙门:薛笃弼唱缠足怨,邓长耀唱五更叹》为题,揶揄河南、陕西的放足运动:“此等放足衙门,可谓开世界未有之奇……豫陕两省对于放足已实行强迫。”
  21. ^ 云南作家杨杨《摇晃的灵魂:探访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年07月出版)

外部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