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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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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以行政院为首,下设35个部门、2个中央级机构,通称部会,是中华民国政府首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行政院负责统辖所有的中央行政机关,被视为中华民国内阁。行政院和各部会之首长,在总统的监督之下推行政务。

概述

中华民国采用独有的五权分立体制,来划定政府部门的功能与业务,与世界多数民主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所差异,这也导致中华民国的中央政府部门,并非全部属于行政部门管辖[注 1],与多数国家的中央政府部门均归类于行政部门的常态亦不相同。由于中央行政机关均由行政院管辖,因此在中央层级法律中,多以“行政院”来代称所有的中央行政机关,如《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

行政院所属之中央政府部门,共有八部、三会、二局、一处、三署、十八委员会,由行政院直辖的中央银行国立故宫博物院亦纳入中央政府部门编组。其中的八部二会,是《行政院组织法》明文设置的部门机构;其他部门则以个别法律,作为其拥有中央政府机关之地位的法源依据。

在中央行政机关之中,中央银行、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选举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等6个机关为“独立机关[注 2];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各独立机关首长皆采取任期制,不随内阁改组而有所变动。但实际上,仅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符合《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中对于独立机关的标准,其他独立机关仍受行政院的督导与指挥[1][2]

法源依据

规范中央行政机关整体架构的法律,除了《中华民国宪法》之外,主要是以《行政院组织法》和《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作为准则,并以《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规范各机关的员额总数。

依照现行《行政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蒙藏委员会及侨务委员会等8部2会,各部会首长均为政务委员。依照该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主计处及新闻局。

依照现行《行政院组织法》第六条:“行政院经行政院会议及立法院之决议,得增设、裁并各部、各委员会或其他所属机关”之规定,行政院设有卫生署、环境保护署、海岸巡防署、国立故宫博物院、大陆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青年辅导委员会、国家科学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劳工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原住民族委员会、体育委员会、客家委员会、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除国立故宫博物院之外,这些机关的名称前均有冠上“行政院”的衔称,并以组织条例、而非组织法作为机关之设置法规,与八部二会的地位略有不同。

其他机关则依照下列法律设立:

  • 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组织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人事行政局。
  • 依照《中央银行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中央银行。
  • 依照《原子能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原子能委员会。
  • 依照《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中央选举委员会。
  •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条及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公平交易委员会。
  • 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 依照《飞航事故调查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在新组织条例在立法院尚未审议通过前,仍系依民用航空法第84条规定,设置飞航安全委员会。
  • 依照《通讯传播基本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另依照现行《行政院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院设有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法规委员会,目前视同院本部单位,并未独立在外。

层级架构

根据《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中华民国中央行政机关的层级架构如下:

级别 | 机关名 内部单位名称
1 行政院 处、室、委员会
2 委员会 司、处、室
  3 组、处、室
  4 分署分局 科、处、室
# 独立机关 处、室

但因大部分机关的组织法规并未同步进行修改,中央行政机关的实际层级架构较为混杂:

级别 | 机关名 内部单位名称
1 行政院 处、室、委员会
  2 委员会 组、处、室
2 委员会 司、处、室
  3 总局 组、处、室
  4 分署分局 科、处、室
# 独立机关 处、室

历史沿革

立国初期

南京临时政府

依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内阁(1912年1月3日-1912年3月12日)为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总统下设内政、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实业、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

北洋政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中华民国参议院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北洋政府内阁开始(1912年3月12日-1928年12月29日);政府首脑为国务院国务总理,1914年5月1日《中华民国约法》通过后,改为总统府政事堂国务卿1916年6月29日申令仍遵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国务卿改回国务总理。

  • 1912年3月12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工商、农林、陆军、海军等10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14年2月12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商、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14年5月1日:总统府政事堂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商、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1916年5月8日袁世凯改政事堂为国务院。
  • 1916年6月29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商、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27年6月20日:国务院下设内务、财政、外交、司法、教育、交通、农工、陆军、海军等9部,首长称为总长。1928年6月3日北洋政府结束,国务院解散。

护法政府

1917年8月25日根据孙中山提议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决定组织护法军政府(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以维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设中华民国军政大元帅(1人)、元帅(3人)。1918年5月20日依非常国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改组军政府,废除大元帅制,以七总裁取代大元帅(一人为主席总裁)。1921年4月2日非常国会取消军政府,声称组织正式中华民国政府,国家元首为中华民国大总统。1923年3月1日重组政府,国家元首为海陆军大元帅;1925年7月1日依《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改组国民政府

  • 1917年9月1日:大元帅府下设外交、财政、交通、海军部,首长称为总长。
  • 1921年5月5日:总统府下设内政、外交、财政、政治、陆军、海军、参谋部,首长称为部长。
  • 1923年3月1日:大本营下设外交、财政、内务、参谋,首长称为部长。

训政时期

1925年7月1日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最高决策机关为国民政府委员会,采取合议委员制,设十六人为委员(一人为主席);另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一人为主席)。1927年2月21日国民政府迁往武汉期间,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与国民政府委员临时联席会议”作为临时领导机构,设联席会议主席一人;国民政府暂时驻锡武汉后,不设主席以常务委员(五人)决议。1927年4月18日蒋中正等国民党反共派于在南京另立“国民政府”,采取委员制(十二人,一人为主席),至同年8月19日,宁汉两方改以南京之国民政府为主体。

1928年2月7日,中国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通过改组国民政府,国民政府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监督,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举,国民政府与军事委员会各设主席一人。1928年10月北伐结束,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设主席一人(兼任陆海空军总司令),委员十至十二人,并在全国施行“训政”。1932年1月28日一二八事变后,复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的9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成为实际的政治行政中心,国民政府主席为虚位元首,直至抗战结束后缩编军事委员会。

  • 1927年4月18日:国民政府下设财政、外交、民政、司法等4部,以及大学院。
  • 1928年2月7日:国民政府下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7部,以及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
  • 1928年10月: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等10部。

宪政时期

1948年5月20日,依《中华民国宪法》以总统和五院中央体制正式取代国民政府。

  • 1947年3月27日:计划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邮电、农林、劳动、水利、地政、卫生等14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47年4月19日:计划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经济、邮电、农林、粮食、社会、水利、地政、卫生等15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与新闻局,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47年年12月23日:计划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农林、粮食、社会、水利、地政、卫生等14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与新闻局和主计处,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48年5月1日: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交通、工商、农林、粮食、社会、水利、地政、卫生、主计等15部,以及资源、蒙藏、侨务委员会与新闻局,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49年3月15日: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等8部,以及蒙藏、侨务委员会与主计处,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52年11月11日:行政院下设内政、外交、国防、财政、教育、司法行政、经济、交通等8部,以及蒙藏、侨务委员会与新闻局和主计处,以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
  • 1954年11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就业辅导委员会”;2002年改名为“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 1955年5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
  • 1959年2月,新成立“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 1963年9月美援会改组成“行政院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1973年8月改组为“行政院经济设计委员会”。1977年12月合并行政院财经小组改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 1965年11月12日,恢复设置“国立故宫博物院”。
  • 1971年3月17日,内政部卫生司升格为“行政院卫生署”。
  • 1979年3月16日农复会改组恢复为中央行政层级的农业部门“行政院农业发展委员会”。11月8日“中央银行”由总统府改隶属行政院。
  • 1966年1月28日,新成立“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
  • 1967年9月16日,新成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 1969年3月,“行政改革研究会”改组成立“行政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1980年7月1日,司法行政部改为“法务部”。
  • 1981年11月11日,新成立“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
  • 1987年8月1日,恢复设置中央行政层级的劳工部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月22日将行政院卫生署环境保护局升格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 1992年1月27日,新成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
  • 1994年7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 1995年7月20日,新成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 1996年12月10日,新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
  • 1997年7月16日,教育部体育司与国民体育委员会整合为“行政院体育委员会”。
  • 1998年5月25日,新成立“航空器飞航安全委员会”。。
  • 2000年1月28日,整合国防部军管区司令部暨海岸巡防司令部、内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财政部关税总局缉私船队而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2001年6月14日,新成立“行政院客家委员会”。
  • 2004年7月1日,新成立“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6年2月22日,新成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 2012年1月1日行政院组织再造开始实施,首先改制者为行政院本部、法务部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中央银行客家委员会,以及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改组为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业务移置院本部设消保处)。

机关列表

标示粗线者,其首长政务委员(即内阁成员),有参加行政院会议之义务。

名称 设立时间 年度预算额
(单位为新台币
员额
(民国99年度)
备注
行政院
 
新闻局
人事行政局
主计处
卫生署
环境保护署
海岸巡防署
大陆委员会
经济建设委员会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青年辅导委员会
国家科学委员会
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农业委员会
文化建设委员会
劳工委员会
公共工程委员会
原住民族委员会
体育委员会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原子能委员会
公平交易委员会
飞航安全委员会
内政部
外交部
国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法务部
经济部
交通部
蒙藏委员会
侨务委员会
客家委员会
中央选举委员会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中央银行
国立故宫博物院

已解散之机关

名称 设立时间 解散时间 备注
农矿部
工商部
铁道部
卫生部 预计于2012年实施的行政院组织再造中恢复设置
农林部
邮电部
劳动部 预计于2012年实施的行政院组织再造中恢复设置
水利部
地政部
资源委员会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分拆为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与下属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

未来展望

1949年民国38年)政府迁台至今的《行政院组织法》中,明文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仅有8部2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早已不足以应付政府运作的需求,故自1970年代起,行政院以其附属之委员会、局、署的形式来扩增中央部门,但这些机关的设置法源不但未与中央行政机关的母法——《行政院组织法》相对应,而过多的组织机关反而不利于政务的推行,例如行政院属下具有部会地位的委员会,便高达21个之多。

有鉴于此,自1990年代起,行政院就着手规划进行组织改造计划。经过22年的讨论与规划,立法院先于2010年(民国99年)1月12日通过“政府组织再造四法”,中央行政机关的组织调整计划(法定名称为“行政院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则预计自2012年(民国101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调整为14部、8会、3独立机关、2总处、2附属机构,总计29个机关。

注释

  1. ^ 非隶属于行政院的中央政府部门共有3个:考选部(隶属考试院)、铨叙部(隶属考试院)、审计部(隶属监察院)。
  2. ^ 依照《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独立机关系指“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自主运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其他机关指挥监督之合议制机关”。参见总统府政府改造委员会发布之《独立机关的建制理念与原则》

参考文献

  1. ^ 吕雪彗. 政院組織改造 金管會不轉型獨立機關. 工商时报. 2008年1月21日 [2008年1月22日]. 
  2. ^ 李佳霏. 政院:金管會維持現狀 不轉型獨立機關. 中央通讯社. 2008年1月20日 [2008年1月22日].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