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級成分
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10年9月2日) |

階級成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根據經濟狀況,對全國人口進行劃分的一種分類。
概況
最開始是由於在農村推行土地改革,需要對人的經濟情況進行劃分,以確定採取的政策。當時劃分的標準是:
- 如果家庭擁有土地,家庭成員不參加勞動,只依靠地租收入或僱傭農工耕種,屬於「地主」,家中土地要被沒收分給其他農民,只給留下相當全村平均人口用有的土地,自行耕種。或者根本不留土地。地主屬於被打倒的階級,地主家庭的子女被禁止在軍隊服役,禁止擔任公務員職務。
- 如果家庭擁有土地,雖然也收取地租或僱傭農工,但自己和家庭成員也參加勞動,為「富農」,多餘土地也要被沒收,但不屬於被打倒的階級。
- 如果家庭擁有土地,但基本是自給,不收取地租,屬於「中農」。如果在農忙時也僱傭臨時工,要算取僱工與自己全家勞動所得的比例——「剝削量」。剝削量超過20%為「富裕中農」或「上中農」,屬於不被依靠的對象。低於20%為「中農」,屬於「團結對象」。如果家庭收入不足,尚需出外打工,為「下中農」,屬於被剝削的依靠對象。
- 如果家庭只有很少土地,主要收入依靠打工,為「貧農」。
- 如果家中沒有土地,完全依靠打工為生,為「僱農」。貧農、僱農是共產黨在農村的主要依靠對象。
在牧區和漁區,參照上述標準,亦有「牧主」、「漁主」和「貧下中牧」、「貧下中漁」的階級成份劃分。
批鬥地主
1949年,農民在政府的安排下,開展大規模批鬥大會。凡是被定為地主的,均被捆綁[來源請求],在公眾大會上被毆打[來源請求]、謾罵、逼其認罪。地主家屬也被關押起來[來源請求],逼其交出家中所有值錢家當。許多地主及家屬在運動中被槍斃,或自殺身亡。
打倒資本家
從1954年開始,中國共產黨在城市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將城市中的私營工商業按工作組的意見定價進行贖買、稱為公私合營,每年付給業主一定的定息,然後將領取定息的人的階級成分定為資本家。
中國共產黨發動群眾,隨時可以召開批鬥資本家大會[來源請求],將資本家掃地出門。「寧要社會主義的草,不要資本主義的苗。」(文革後的說法)
由於當時處於「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按照中國共產黨的教條,民族資本家與地主不同,屬於「人民」。中國共產黨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圖案中,四顆小星代表工人、農民、民族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當時將城市中不屬於工人和資本家的都稱為小資產階級)。
紅五類和黑五類
1956年「社會主義改造」階段結束以後,中共政權開始將城市人口都定出各種不同的成分;具有階級成分後,所有這個家庭的成員都具有特定的「家庭出身」。「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獨立經濟地位前家庭的階級成份。
龍生龍,鳳生鳳,耗子生來配打洞
不論勞動人民家庭出身還是剝削家庭出身的革命軍人、幹部、職工的子女,凡是隨父母生活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其父母的職業來定;凡是由祖輩或親戚朋友的經濟收入撫養長大的,他們家庭出身,則應按祖輩或親戚的階級成分來定。根據中國共產黨的規定,幹部、軍人、職工,如參加革命工作前生長在貧農家庭的,其家庭出身是貧農;生長在地主家庭的,其家庭出身是地主;剝削階級家庭出身的革命幹部、軍人、職工子女,凡是隨父母生活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應按其父母的革命職業來定,而不應沿襲祖輩的階級成分來定;勞動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幹部、軍人、職工子女,凡是隨父母生活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也應按其父母的革命職業來定;不論勞動人民家庭出身還是剝削階級家庭出身的革命幹部、軍人、職工子女,凡是由祖輩或親戚朋友的經濟收撫養長大的,他們的家庭出身,由應按祖輩或親戚朋友的階級成分來定。
文化大革命中,尤其是劉少奇主導的前五十天,家庭出身更成為被批鬥的區分標準和衡量人品質好壞的主要依據,即使某人的祖父是地主,他也會被人當作「地主出身」而受到政治歧視。直到1980年代,家庭出身成為每個人檔案中必備的欄目,是求職、提升、入黨時必須考慮的重要條件。1980年代中期以後,「階級成份」或「家庭出身」欄目在調查統計報表中逐漸消失,但是在加入中國共產黨及其附屬政治團體時仍要填寫家庭出身。
家庭出身代碼(GB4765-84)*已於2005年10月廢止
- 01 工人
- 02 社員
- 03 農民
- 04 僱農
- 05 貧農
- 06 下中農
- 07 中農
- 08 上中農
- 09 富裕中農
- 10 幹部
- 11 革命軍人
- 12 革命烈士
- 14 職員
- 15 城市貧民
- 16 自由職業
- 17 店員
- 18 小手工業者
- 19 小商販
- 20 商人
- 21 小業主
- 22 遊民
- 23 資本家
- 25 房屋出租
- 26 小土地出租
- 28 地主
- 29 富農
- 30 富農兼工商業
- 31 地主兼工商業
- 32 職員兼地主
- 34 破落地主(破產地主)
- 35 管公堂
- 41 舊職員
- 42 舊軍官
- 43 舊軍人
- 44 舊官吏
- 46 華僑手工業
- 50 牧民
- 52 奴隸
- 53 農奴
- 54 領主
- 58 土司
- 59 土司頭人
- 60 百戶
- 61 千戶
- 99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