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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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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由歐洲聯盟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在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成員國簽訂《羅馬條約》,决定成立共同市場及原子能共同體。 後來,根据《1965年布魯塞爾條約》(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將《歐洲煤鋼聯營條約》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合併到統一架構內。如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已經在歐洲聯盟架構內。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目的為核子能源聯營及分銷共同市場,並可出售剩餘核子能源至境外國家。

歷史

最初ECSC提議擴展其權力以涵蓋其他種類的能源。但是ECSC的主席Jean Monnet認為需要另一個組織去處理核能。一個由Louis Armand負責對歐洲核能使用的研究認為,基於煤的衰竭和減少對石油的依賴核能是需要發展的。BENELUX和德國都認為需要一個共通的市場,而法國則基於保護主義反對。最後Monnet提議一個分開的原子能源經濟組織以聯合各國。

参见

外部連結

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歐洲聯盟(歐盟)

歐洲各共同體
(歐盟三支柱)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現今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    
            申根區 歐洲共同體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現今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英法協約

[西方聯盟到北約]

歐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西方聯盟英语Western Union (alliance) /
西歐聯盟
[1984年羅馬宣言英语Rome Declaration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現今                
      歐洲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