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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特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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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特蘭條約是於1929年2月11日墨索里尼代表意大利政府和樞機主教加斯佩里代表羅馬教廷所訂立的條約。1948年意大利共和國憲法對此條約予以承認。

拉特蘭條約申明羅馬教廷承認羅馬作為意大利國家的首都;意大利政府承認羅馬教廷對梵蒂岡44公頃範圍內的主權。條約規定梵蒂岡具有主權,其管轄的部分教堂具有治外法權和豁免權,但意大利境內所有的其他主教任命必須報意大利政府批准,而且必須具有意大利國籍,必須宣誓效忠國家。

由於拉特蘭條約規定允許在初等和中等公立學校講授宗教課,並規定主教對講課的教師有任免權,國家不得任用被教會譴責的人擔任這一職務。因此導致1952年米蘭1953年那不勒斯發生了「反新教」的騷亂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