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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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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是指一種新事物或技術的首度出現。

發明可以分為物件的發明及方法的發明;而物件的發明亦不限於有形的物件,無形的物件,如電腦程序虛擬創作等亦包括在內。

發明與發現不同;發現是指一些被遺忘的事物或方法被重新發現,即使那被發現的已在世上存在過千年,甚至在人類出現以前。發現又與創新不同;創新可以是把一些舊的事物重新演譯或包裝而變成新的事物;但發明卻必須是原創的。

發明與創意

一個社會經常問的問題是:「甚麼情況導致發明的產生?」基本上有兩個不兼容的見解:第一個認為缺乏資源促使人們去發明,另一個認為只有過多的資源才會導致發明。

空中樓閣,指那些富有創意但是卻因為一些實際的考慮而無法被創造出來的思維。由於發明的產生不一定按照需要的優先次序,因此發明的歷史充滿了這類空中樓閣。比方說,降落傘的設計就先於飛行器的發明,另一些發明則去解決一些沒有經濟價值的問題。

按照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的术语,发明创新不同。一个发明仅仅是纸面上的(虽然发明可能在专利局备案),而一项创新是一项被实际投入使用的发明。但是,这只是社会人类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员在理论上的冲突。在社会科学范畴中,一项创新可以是对于文化的任何新事物。这项创新不一定已经被采用。对于一项创新的采用(或未采用)的理论被称作创新的传播。这项理论是首先被埃弗雷特·罗杰斯(Everett Rogers)发表,它考虑了某个创新在任何时候被采用的可能性以及人类分类系统或许采用或者促使它的采用。加百利·塔德(Gabriel Tarde)也在他的模仿法(Laws of Imitation)中处理创新采纳的问题。

發明的法律定義

由於在商業上的發明可以為發明家帶來專利,各國有不少法例去確定“發明”這一名詞,以免日後就專利誰屬而引起法律爭拗。

參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