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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越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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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隆法典》(越南語Luật Gia Long),又有《皇越律例》、《皇朝律例》、《國朝律例[1]、《嘉隆律書[2]越南阮朝時期採行的法典,由嘉隆帝阮福映(阮世祖)於1815年(嘉隆十四年)編成及頒行。該律由嘉隆帝親自「裁正」,並由官員阮文誠等,從越南歷代刑書的基礎上,參考後黎朝洪德法典》,以及仿傚中國法律(主要為律)而成。全部內容共有20卷,398條,當中有「名例」45條、「吏律」27條、「戶律」66條、「禮律」26條、「兵律」58條、「刑律」166條、「工律」10條。後來在明命帝(阮聖祖)、紹治帝(阮憲祖)、嗣德帝(阮翼宗)在位期間加以增補。法典中提到其立法原意是要整頓西山朝動亂以來「綱淪法斁」的越南社會,「使之禁防」,當中亦包含若干殘酷的刑法。後世史家認為《嘉隆法典》詳盡而便於阮朝統治,亦有認為是「保衞皇帝的絕對威信」。

制定及頒行情況

19世紀早期,嘉隆帝阮福映(1802─1819年在位)統一越南,改立阮朝,結束西山朝時期的戰亂。阮福映有感於多年戰亂,使綱紀敗橫,巧詐之徒/及罪惡橫行,但因當時的法律存有不少漏洞,未能將之懲辦。故此有必然整頓法律,以維繫社會秩序。[注 1][3]除了參考清律外,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嘉隆法典》的內容亦受明朝法律影響,如在法例、不為罪公罪累犯罪等方面,都有與明律相同之處。[4]

1811年(嘉隆十年),嘉隆帝命阮文誠任總裁,負責編纂律書。[5]阮朝政府在制定法典時,有鑑於以往各代均各有刑法,而已後黎朝《洪德法典》較為完備,另又參考中國歷朝法制,認為以律為優,仍揉合中越各代之律,尤以《洪德法典》、清律為基礎,編成新法律。嘉隆還相當重視該法典,因而「親自裁正」。[注 2][3]

1815年(嘉隆十四年),法典編成,頒行到越南各地。[5]阮朝政府務求令此法典「攽行天下,使知禁防」。[3]

內容

總目錄

律目

評價

嘉隆法典》作為越南為封建王朝的重要律書,後世歷史學者對它作了不少評論。

越南學者陳重金(即陳仲金)認為,它是阮朝政府所制定的「詳盡的法律」,是「以便於統治」。[5]越共學者批評它「取消了《洪德法典》關於婚姻、家庭和民律方面比較進步的規定」,其主導思想是「保衞帝的絕對威信,恢復和鞏固落後的封建秩序,殘酷鎮壓人民的一切反抗動和意圖。這部法典的反動和殘酷的性質,集中表現在建立一個極為殘忍的刑罰制度來擴大懲治的範圍這件事情上面」。[6]中國學者郭振鐸張笑梅指出它「說明阮氏為了本身的統治,不惜動用各種刑法,殘殺並報復各階層人士和人民」。[7]

注釋

  1. ^ 《皇越律例·御製皇越律例序》稱:「自經西山之變,網淪法斁,巧詐橫多,約則事或有闕,簡則理或未明,愚者懵於趨避,頑者易於翫弄,而審讞之下,比附出入,無所稽據,寃濫靡告,豈非仁者之所隱哉!」
  2. ^ 《皇越律例·御製皇越律例序》稱:「我越李、陳、黎之興,一代有一代之制,而備於洪德;北朝(指中國)漢、唐、宋、明之興,律令之書代有脩改,而備於大清,爰命廷臣準歷朝令典,參以洪德、清朝條律,取舍秤停,務止於當,彙集成編,朕親自裁正。」

參考來源

  1. ^ 《嘉隆法典》、《皇越律例》、《皇朝律例》、《國朝律例》四個名稱,見《東南亞歷史詞典·「嘉隆法典」條》,上海辭書出版社,442頁。
  2. ^ 郭振鐸、張笑梅《越南通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541頁。
  3. ^ 3.0 3.1 3.2 《皇越律例·御製皇越律例序》。
  4. ^ 何勤華、李秀清《東南亞七國法律發達史》,法律出版社,683─684頁。
  5. ^ 5.0 5.1 5.2 陳重金(即陳仲金《越南通史》《即《越南史略》,北京商務印書館,306頁。
  6. ^ 越南社會科學委員會《越南歷史》,北京人民出版社,444-445頁。
  7. ^ 郭振鐸、張笑梅《越南通史》,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541─542頁。

參考文獻及網站

出版書籍

網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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