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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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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人文科學上,普世價值(英語:universal value)泛指那些不分领域,超越宗教國家民族,只要本於良知與理性皆为所有或幾乎所有的人們認同之價值、理念。普世價值與絕對真理是兩個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儘管它們經常性地被人們所混淆。

普世價值的定义

普世價值涉及到两重含义。第一,为大家所“發現”的普世價值。賽亞·柏林 (Isaiah Berlin) 的定义是“普世價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絕大多數地方和情況下、在幾乎所有的時間里、實際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為中明确表现出来的价值……”。[1]

第二,为所有人有“理由”相信的普世價值。阿馬蒂亞·森 (Amartya Sen) 认为當莫罕達斯·甘地認為「非暴力」是普世價值时,他主張所有的人都有理由相信非暴力的价值,並非所有的人目前正在相信非暴力的价值。[2]許多不同的東西都被认為是普世價值,例如,繁殖后代[3],对快乐的追求[4],和民主[5]等。

关于是否存在普世價值、如果存在的话什么是普世價值的问题跨越了包括心理學政治學哲學在内的一些領域。

哲學的思考

哲學上对普世價值的思考主要集中在價值論價值观上,但在倫理学美學政治哲學中也起到重要作用。

倫理学的思考

归结主义 (英語:Consequentialism) 认为只有产生具普世价值结果的行为才是正确的行为。[6] 功利主義認為,快樂痛苦是唯一具有普遍意义上內在價值的事物。

心理学的思考

施瓦茨(Shalom H. Schwartz)与一些心理学同事们对普世價值進行了實證研究,調查普世價值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又是哪些。施瓦茨定義的“價值”是那些“影響人們選擇行为和評價事件方式的令人向往的觀念”。[7] 他假说的普遍價值將涉及到三個不同類型的人类的需要:生理需求,社會統籌的需要,以及与福利和群體生存相關的需求。包括在44個國家对不同文化的超過25000人问卷在内的一系列的研究,施瓦茨的結果是,存在着十種不同類型的56种具體的普遍價值:[8]

  • 安全:强壮的肉体以避免疾病和天敌的伤害以及更高效地获取物质、繁殖后代。清潔,家庭安全,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穩定,報恩,健康,歸屬感
  • 享樂:拥有生存必需的物质,如食物和财富,作为快樂享受生活的保障
  • 權力:權威,領導地位,主導地位
  • 成就:成功,能力,雄心,影響力,智慧,自尊
  • 刺激:大膽刺激的行为,多樣的生活,精彩的生活
  • 自主:創造力,自由,獨立,好奇心,選擇自己的目標
  • 普世性(道德):博大胸懷,才智,社會公正,平等,和平,美麗,與自然的融和,对環境的保護,內心的和諧
  • 慈善:樂於助人,誠實,寬容,忠誠,責任,友誼
  • 傳統:生活中的自我定位,謙讓,虔诚,尊重傳統,平和
  • 社会整合:自律,服從

施瓦茨还测试了“灵性”这个类型,也就是“生命的意义”,但发现并不具有普世性。[9]

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

政治学和法学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 (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 及其衍生开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为只有当公平、道德和公正这些更高原则获得满足后,法律才可以被执行。[10] 在法律实践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过法治 (英語:rule of law) 和法治国 (德語:Rechtsstaat) 的概念体现出来。法治可分为狭义法治和实质法治;狭义的 (英語:formal) 法治认为法治本身并不提供“公正”,但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实质的 (英語:substantive) 法治扩展了狭义的概念,包括某些与此相关的包括自由、人权和民主在内的个人實質性權利。[11] 实质法治的这个扩展则在法理上承认天賦人權,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尽管在学术界狭义法治比实质法治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但在各国的法律实践上,宪政国家的宪法普遍包括了人权法案,因而实质法治得到事实上的广泛的确认。

憲政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種主張以憲法體系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的學說、理念和政治实践。這種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憲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礎和保障,同時也是對民主政治的制衡。傳統上,憲政本身並不直接涉及到政府是否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但現代憲政理論往往與民主的概念密不可分,并成为民主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法治是宪政的基础,没有法治也就没有宪政。 [12] 自由、人权和民主正是通过憲政和法治被认为是普世價值。相較之下,共產主義被信仰者認為是絕對真理,但一般不會用普世價值來稱呼它,亦鮮有人認為其為普世價值。

争议

最基本的争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普世价值,其中以道德普遍主義道德相對主義之争具代表性。

第二类争议是哪些該算作普世价值,比如,有人認爲叢林法則自然競爭也應該算作普世價值的一部分(有人認為其為普遍原則但不是普世價值)。宗教界人士則認爲神學觀點也是普世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有人則認為其為絕對真理(就信仰者而言),但不是普世價值(相對於民主等非宗教概念而言)。

中国大陆学界在普世价值是否存在、普世价值的存在基础及普世价值的内涵这些问题上尚有争议。

参考书目

索引

  1. ^ Jahanbegloo 1991, p. 37
  2. ^ Sen 1999, p. 12
  3. ^ Bolin & Whelehan 1999
  4. ^ Mason 2006
  5. ^ Sen 1999
  6. ^ Pettit 1996, p. 303
  7. ^ Schwartz & Bilsky 1987, p. 550
  8. ^ Schwartz 1994
  9. ^ Schwartz 1992
  10. ^ West's 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Law (in 13 volumes), 2nd Ed., edited by Jeffrey Lehman and Shirelle Phelps. Publisher: Thomson Gale, 2004. ISBN 0787663670.
  11. ^ Craig, Paul P. Formal and substantive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Public Law. 1997: 467. 
  12. ^ Philip P. Wiener, ed., "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Ideas: Studies of Selected Pivotal Ideas", (David Fellman, "Constitutionalism"), vol 1, p. 485, 491-92 (1973-74) ("Whatever particular form of government a constitution delineates, however, it serves as the keystone of the arch of constitutionalism, except in those countries whose written constitutions are mere sham. Constitutionalism as a theory and in practice stands for the principle that there are—in a properly governed state—limitations upon those who exercise the powers of government, and that these limitations are spelled out in a body of higher law which is enforceable in a variety of ways, political and judicial. This is by no means a modern idea, for the concept of a higher law which spells out the basic norms of a political society is as old as Western civilization. That there are standards of rightness which transcend and control public officials, even current popular majorities, represents a critically significant element of man's endless quest for the good life.")

相关条目

參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