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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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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英语:Separation of Powers),是指将各种国家公权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单一机关内的设计。这一名词首先由启蒙时代法国的哲学家孟德斯鸠所提出,而这样的设计通常以三权分立而被熟知。

三权分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与其相对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制。

学说历史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罗马共和国宪法。罗马宪法有三个主要权力,君主制(其每年选举产生的行政人员,领事的形式),贵族(由参议院代表)和民主(的形式流行的组件)。 首次提出三权分立是著名的17世纪英国政治学家约翰•洛克(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权力分离的形式包括行政,司法,立法,解决一些在政治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该学说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英国史学家艾顿勋爵的名言“权力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使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说明了权力分立的重要性。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三权分立的典型

源于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源请求]。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源于法国的双首长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时,汲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双首长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而最近几年法国德国的密切合作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动力,例如在1999年欧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

中华民国采用孙中山所提出的五权宪法,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外,外加考试与监察二权。五权分立的思想是孙中山结合西方的三权分立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提出的,并得到确认。按宪法,最高权力机关是国民大会,下面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分别行使五权。

其他地区的权力分立实施情形

香港的权力分立

至于香港实行的权力分立,由于历史原因,被认为是比较特别的。

香港殖民地时期的政制被称为软性独裁,因为港督由英国任命,而立法局在1984年之前仍全由港督委任产生,可说政府完全控制行政、立法权,另外司法权是独立于二权以外,但香港政府受英国普选议会监察。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有两派不同意见。一派认为香港基本上行使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因为《香港基本法》将司法、立法和行政权置于三个不同权力单位上。另一派则认为香港属行政主导,不属三权分立。如李国能认为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互相制衡,三权分立”[1]林瑞麟认为行政与立法机关是“互相制衡、互相配合”,香港三权分立不同外国[2]2007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认为香港的制度不是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主导,是处于中国的完全主权之下[3]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