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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印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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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寫法
日語原文朱印船
假名しゅいんせん
平文式罗马字Shuinsen
朱印狀記錄, 1608年

朱印船17世紀前期日本江戶幕府時代,自政府得到海外貿易特許的船隻。之所以稱為朱印船,是因為這些船隻都有來自幕府簽發的「朱印狀」(海外渡航許可証)。朱印狀是一種類似許可證的證件,上面詳細記載貿易核可項目與核發日期等資料。

背景

明朝1371年開始實施海禁,對外採納貢制度,只有朝貢國的船隻才能合法停靠中國港口。1404年明朝與日本間的勘合貿易開始,是屬於朝貢貿易的型態,1523年發生寧波之亂1549年後明朝與日本貿易斷絕。日朝貿易則是在1510年三浦之亂後中斷,僅能委託對馬藩進行貿易。此時由於琉球國是明朝的朝貢國,日本仍可透過琉球進行仲介貿易,因此15世紀琉日貿易開始興盛;但1567年明朝放寬海禁,開放漳州月港對外貿易(但禁止外國船停泊),許多福建商人開始出海從事走私貿易,這導致琉球貿易迅速沒落。在明日貿易斷絕、日朝貿易衰微、琉球貿易衰退的同時,南蠻貿易出現,對日本的軍事、經濟都帶來重大影響。葡萄牙人在1557年取得澳門作為貿易據點,1571年開設澳門-長崎的貿易路線,葡明日之間的三角貿易開始,葡萄牙人更壟斷了明日之間的絲綢貿易。

豐臣秀吉16世紀末平定日本的連年戰亂後,為了保護及鼓勵海外貿易,在1588年發布《海賊停止令》取締倭寇;另外為了區別商船與海賊船,於1592年給予長崎的商人渡航朱印狀,這被認為是最早的海外渡航許可証。不過,目前沒有實物留存下來。

朱印船制度的創設

1600年關原合戰後,江戶幕府的霸權確立。徳川家康基本上沿襲豊臣秀吉的政策,保護及鼓勵對外貿易以及歡迎外國人來航。徳川家康將豊臣秀吉創設的朱印船貿易更明確的制度化:任何船隻需持有幕府發行的朱印狀才可合法從事海外貿易,藉此完全支配對外貿易。另外將長崎納入幕府直轄領,設長崎奉行所管理。規定所有朱印船統一由長崎出航及歸航。1601年徳川家康向安南国大都統阮潢致信,要求保護持有朱印狀的日本商船、禁止與朱印船以外的商船交易,「朱印船制度」確立。

另外為了排除葡萄牙人對長崎生絲貿易的利益獨占,1604年幕府任命京都、堺、長崎的御用商人為絲割符年寄,與葡萄牙人交涉生絲的價格,再批發給日本各地的商人 (絲割符制度)。

據官方統計,從1604年1635年的32年間,共有356船次的日本商船得到了海外貿易許可證渡航海外,平均每年有11船次[1],而不在官方統計的走私船更是不計其數。朱印船主包含大名、幕吏、商人及外國人等100多人,目的地主要有高砂(臺灣)、呂宋、柬埔寨、東京、交趾及暹羅等東南亞地區。朱印船貿易促使許多日本人移居海外,遷移到東南亞各地形成日本人町

目的地

17世紀初的日本海外貿易
貿易路線
重要貿易城市
日本人町
日本人聚居地

由於明帝國與朝鮮實施海禁,因此並不發行前往中國與朝鮮的朱印狀 (除了葡屬澳門以外) 。

  • 交趾:當時領有越南中部的順化阮氏政權 (広南国)。主要貿易據點為會安峴港。日本-峴港間約需40日航海。主要交易品是生絲。
  • 暹羅:泰國的阿育陀耶王朝。當時在阿育陀耶形成了有規模的日本人町。加上溯流湄南河而上約需35-6日的航海。
  • 呂宋:西班牙的殖民地呂宋島。首府馬尼拉是與新西班牙阿卡普尔科貿易的要港,也有許多明船來航。一年兩回,5月及10月出航的日本船約20日可達馬尼拉。
  • 安南:當時領有越南北部的東京(河內)鄭氏政權。需33日左右的航海。
  • 柬埔寨:以湄公河流域的金邊為首府的柬埔寨王國。加上湄公河溯流而上的時間,需60日弱的航海。
  • 高砂:以熱蘭遮城為據點的荷蘭屬福爾摩沙 (今臺灣)。主要交易品是鹿皮和砂糖。是與福建商人進行出會貿易的重要據點。15日左右的航海。
  • 西洋:葡萄牙在華南的貿易據點澳門
  • 汰泥:馬來半島中部東海岸的伊斯蘭王國北大年,當時是南中國海貿易的重要港口。
  • 占城:當時位於越南南部一隅(賓童龍)的印度化王國。

朱印船主

朱印船乘組員

日本的航海指南圖, 17世紀早期

朱印船除了船長以外,還有按針(航海士)、書記、水手等乘組員,多數是日本人。在初期對於不熟悉的海域,通常會雇用熟悉海況的明國人作為航海士、甚至是葡萄牙人、英國人、荷蘭人等。乘組員大約有200人左右。

貿易品

丁銀

令人意外的是,前往東南亞貿易的朱印船進口的大多是明國產的生絲絹織物。日本古代也有產絹,但是品質較差。太平之世的到來使得製作高級衣料的生絲需求大增。但是自1549年勘合貿易斷絕後,受到倭寇所苦的明國禁止日本船入港,明國的商船也被禁止渡航日本,致使日本無法獲得明國產的生絲與絹織物。1598年朝鮮之役後雙方關係更加惡劣,而透過朝鮮、琉球、葡萄牙的仲介貿易也有其限制,於是日本商船便到東南亞的港口與明國商船會合進行交易。除了生絲和絹織物外,也輸入作為護具的鮫皮和鹿皮,以及砂糖等東南亞產品。

另一方面,日本則是出口硫黄等礦産物以及銅錢刀劍等工藝品及雜貨。1581年明國推行《一條鞭法》,所有租稅皆用白銀折納,銀的需求量大增,並造成銀的流通供給不足,正好日本的石見銀山出產當時全世界三分之一的銀礦,明國的生絲交換日本的銀成為當時最主要的交易項目。

另一項大宗的交易物品則是銅錢。15世紀,由於硬幣需要的增加,室町幕府多次由明國輸入銅錢到日本,於是嘉定通寶洪武通寶永樂通寶渡來錢開始在日本流通。不過,由於商業交易的擴大,渡來錢的供應還是不足,因此市面上便出現品質參差不齊的私鑄錢。到了16世紀,被磨耗的渡來錢與品質不佳的私鑄錢被稱為鐚錢,人們拒絕承認鐚錢擁有和渡來錢等同的價值。到了徳川時代,鐚錢的實際價值只有渡来錢的四分之一。為了獨占貨幣鑄造權、將日本的貨幣標準化、以及解決市場上貨幣混亂的情況,江戶幕府在1606年發行了慶長通寶,並在1608年禁止渡來錢與鐚錢的流通。於是日本商人以便宜的價格收購這些貶值和被禁的銅錢,再以有利的價格出口到東南亞地區。在交趾支那,正處於鄭阮紛爭時期,因此需要大量的銅來鑄造大砲。在東京,品質好的銅錢被當作通貨流通,品質差的則被熔鑄成器皿。

朱印船使用的船隻

朱印船所使用的船隻,初期多是使用100噸級的戎克船,後期則有末次平蔵末次船以及荒木宗太郎荒木船為代表的戎克船、融入蓋倫帆船的特點,如三角帆、船尾樓等設計,成為一種獨特的折衷式航洋型帆船。

朱印船的噸位並沒有詳細的資料留下,根據前人的研究,推定在500至700噸之間[3],噸位與歐洲一般的蓋倫帆船相當或稍大,但是比葡萄牙人所使用的卡瑞克帆船 (通常大於1000噸)為小。

朱印船貿易的終結

為了禁止基督教與削弱西國諸大名的經濟實力,江戶幕府鎖國政策逐漸緊縮,即使是幕府認可的朱印船也難以渡航海外。1620年發生西班牙傳教士潛伏在朱印船偷渡到日本的事件 (平山常陳事件)。1633年幕府禁止奉書船以外的船隻渡航海外。1635年幕府禁止日本人渡航海外及禁止海外日本人歸國,另外發佈《大船建造禁止令》,禁止建造500(約75噸)以上的航海船舶,這使得朱印船貿易走向終結。

參考文獻

  1. ^ 岩生成一著 「新版 朱印船貿易史の研究」(吉川弘文館、1985年)
  2. ^ 2.0 2.1 2.2 2.3 宮本又次・内田勝敏著「日本貿易人の系譜」(有斐閣、1980年) 41頁。
  3. ^ 石井謙治著 「図説和船史話」 (至誠堂、1983年)
  • 岩生成一『新版・朱印船貿易史の研究』 (吉川弘文館、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