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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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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許明福留言 | 贡献2013年12月10日 (二) 08:40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请在下面提出存废复核,管理员会按所提理据处理,而此前,请参阅删除方针存废复核方针。如果想先查看被删除内容,请使用已删内容查询。现存而正在进行存废复核的页面参见Category:存废复核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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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员为何在没任何来源支持条目关注度的情况下保留条目。—Risk留言 2013年11月2日 (六) 10:57 (UTC)[回复]
    • 请其他管理员处理。--J.Wong 2013年11月3日 (日) 09:22 (UTC)[回复]
    • 陈靖琳既为一儿童节目主持,应符《人物收录准则》相关条款,得予收录。--J.Wong 2013年11月6日 (三) 08:06 (UTC)[回复]
      • 先不提《人物收录准则》的种种弊病及自相矛盾,“为一儿童节目主持”符合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哪条条款?--Risk留言 2013年11月8日 (五) 02:14 (UTC)[回复]
      • 弊病丛生则应提案修订更新。本人所指乃第五款。--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05:55 (UTC)[回复]
        • “儿童节目主持”是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中哪一样?--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07:17 (UTC)[回复]
          • 我认为只要是主持人,“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都算是吧,不管是不是儿童节目主持人。
            主持人持续被镜头照射,电视机前数量庞大观众长时间聚焦在他脸上、看到他的表情,我认为可以用“主要演员”定义之。
            另外,主持人常用口条跟话术宰制节目运行节奏跟控制来宾发言顺序及时间,电视机前数量庞大观众长时间听到他的声音,我认为可以用“配音员”定义之。
            另外,主持人有时会播放VCR影片,自己则在影片旁如同会议项目负责人般地在旁介绍此影片,我认为可以用“重要配角”定义之。
            我认为主持人的扮演角色跟“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这三者的精神相同、精神互相呼应。--Znppo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07:31 (UTC)[回复]
            • 这是对方针的原创研究吧,要这样说的话新闻主播、政客也是“主要演员、配音员、重要配角”。--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11:19 (UTC)[回复]
            • 主播及主持的确应该有其关注度,日日亮相于电视,其累计曝光率甚至多于主演者。既演员均可籍此获得关注度,何以主持与主播不可?此乃合理推论。--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16:20 (UTC)[回复]
              • 方针是由讨论得来,还是靠推论得来?您可以认为“主播及主持的确应该有其关注度”,但请先提案修订更新,现况是存在种种弊病及自相矛盾的《人物收录准则》也不能使“儿童节目主持”有关注度,当中更写明“关注度等于对主题进行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的数量﹔简言之,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16:31 (UTC)[回复]
              • 其实《维基百科释义》有定,未应照本宣科,而应重其精神所在。而此款,则本人认为其精神乃在表明关注度可籍曝光率获得。如是者,则主持应可予收录。否则,亦不合于理。--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17:05 (UTC)[回复]
                • User:Riskchard,新闻主播的确也是如同主持人一样应该有其同类型的关注度,我在两年多前曾经来过存废复核,原因为有用户替一个主播条目来申请复核,当时该主播人物的参考文献仍少,我找不到,来存废复核后,user:Wong128hk乃言及主播同配音员一样,配音员居于幕后都能有关注度了,主播还亮相于电视前,当然也有关注度,我看到他说这些话后觉得言之有理,一直谨记在心。我上面那些并非对方针的原创研究,乃是基于《人物收录准则》第五款之条文之“立文精神”所给予的解释,主播、主持人虽没详载于该条文中,但精神是一体适用的。
                  我还在当时,就建议不妨在该《人物收录准则》条文写明主播、主持人也包含在内,这样让旁人看到也比较好了解,只是到现在过了两年多了,也没人想要动他。--Znppo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21:28 (UTC)[回复]
                  • 回以上两位,“精神”是什么实由各位自行定义,《人物收录准则》写明“关注度等于对主题进行深入介绍的独立可靠文献的数量﹔简言之,传记条目的主题必须拥有大于或等于二的参考文献数量”,《关注度方针》写明“维基百科收录“值得关注的主题”,亦即已被独立来源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关注的主题”,这些却是实实在在的方针,我看不到有什么理由要重“精神”轻方针。--Risk留言 2013年11月10日 (日) 04:16 (UTC)[回复]
                  • 各自表述完,待其他管理员处理。--J.Wong 2013年11月10日 (日) 05:01 (UTC)[回复]
  • 提醒:该条目是有报章、周刊等报导。小希~*留言2013年12月5日 (四) 16:10 (UTC)[回复]
(*)提醒,我认为可彰显关注度的来源是指大学课程,而不是那一个报导。--M940504留言2013年11月30日 (六) 12:24 (UTC)[回复]
既援于存废议而未得附议,则已为旧据。鉴无新据,按本方针,驳回所请。--J.Wong 2013年12月5日 (四) 13:10 (UTC)[回复]
早期创建的条目,已长时间存在。参与讨论仅1位提出合并,共识合并则略牵强。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3:57 (UTC)[回复]
(:)回应 没有人投保留,没有补充来源,说共识保留岂非更加牵强?--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0 (UTC)[回复]
(:)回应 明显不依共识结案,而且条目存在多久从来都不是考虑因素。下同。--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3 (UTC)[回复]
  • 乌拉跨氪所言实可理解,然而一票定存废者实亦比比皆是,况创立时间向非考虑之列,何以仅此例外?结论者,可援方针、指引或既有论点、论据而得出结论。不过,新论则可免则免。鉴之,翻其决,改处合并。--J.Wong 2013年12月5日 (四) 13:27 (UTC)[回复]
早期创建的条目,已长时间存在。参与讨论仅1位提出合并,共识合并则略牵强。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3:57 (UTC)[回复]
这些条目已经存在于zhwiki超过了数年,甚至有些是在2006年创建的。在这数年间其都没有被删除,一直保留了下来。说明保留的事实存在了数年的时间,而合并只是一个用户在一个月内的事实。孰轻孰重?存废讨论一直都是以理由为作出结论的依据,而不是票数的多寡。即是只有一个用户投票,也不会一定需要按照这个用户的建议进行操作。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6 (UTC)[回复]
(:)回应 一直存在只因从来未被提删,几时创建的条目都应符合关注度指引。--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1日 (日) 14:21 (UTC)[回复]
维基早年的条目不少本来就不合格,在没人处理的情况下一直保留了下来。以此作保留理据于理不合。何况你作出的结论,又是根据何理由?一个用户的意见不一定要跟从,但如何就要跟从一个管理员来没有解释、没有方针支持下的决定?--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22 (UTC)[回复]
我认同维基早年的条目不少质量不佳。但这个条目在事实上已存在了许久,我们在对这样的条目进行大幅度的改动前是否应该获得广泛的用户参与?若是的,仅一位用户的参与是否能够推而广之认为是“已获得了广泛的共识”?存废讨论长期因参与用户少而得到的结论在事后反而又受到部分用户的异议,这根本原因就是在讨论过程中部分用户未知晓某些条目正在接受存废讨论。而只有一位用户参与的存废讨论即是这种类型的存废讨论的典型体现。所以我更认为这些条目未经过充分的讨论应保留。对于处理结果未进行解释,是因为我处理之时使用的是TW,因其为新开发,未有作出进一步注释的功能,若需要我会把理由加上去。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32 (UTC)[回复]
在以上原因及情况下, 你最多只应作无共识保留,因为根本没有“保留的共识”出现过,只有你管理员一人的意见--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42 (UTC)[回复]
好的。我对结论作出更改,以更符合其事实。乌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49 (UTC)[回复]
请顺便回服羽入中因此而被移除之关注度模版--Nivekin请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54 (UTC)[回复]
我还是引述一小部分有关血轮眼的介绍好了,若有任何人认为侵权可直接移除,不用通知我
  • “宇智波家族的成员天生拥有写轮眼的潜能(略)写轮眼也可以通过移植眼球的方法进行 ,这就让非宇智波家族也有获得写轮眼的可能。

观察眼:能够在一瞬间看穿所有的忍术(后略)

洞察眼:将只看过一次的术变成术于自己的东西的拷贝能力。(后略) (接下来约有804个字介绍血轮眼,之后尚有作者的总结) ” --M940504留言2013年12月7日 (六) 07:55 (UTC)[回复]

说的是"条目名称不合适", 可是这个条目名称是你们的管理员重新选的哦 (原名称zh.wikipedia.org/wiki/查理-B_(Charly_B))。直接被删除了,讨论页面也什么都没放,通知也没有。 我的工作就没有了。感觉有点尴尬。。。

如果有一个管理员选一个条目名称,然后这个名称被另一个管理员删除,那我们写条目的人还有什么办法在维基百科分享这个法国明星的资料呢?

我的Skype : zaiban_janin—206.225.134.128留言2013年12月9日 (一) 08:5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