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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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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頁的一個歷史版本,由許明福留言 | 貢獻2013年12月10日 (二) 08:40編輯。這可能和當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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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不能理解管理員為何在沒任何來源支持條目關注度的情況下保留條目。—Risk留言 2013年11月2日 (六) 10:57 (UTC)[回覆]
    • 請其他管理員處理。--J.Wong 2013年11月3日 (日) 09:22 (UTC)[回覆]
    • 陳靖琳既為一兒童節目主持,應符《人物收錄準則》相關條款,得予收錄。--J.Wong 2013年11月6日 (三) 08:06 (UTC)[回覆]
      • 先不提《人物收錄準則》的種種弊病及自相矛盾,「為一兒童節目主持」符合維基百科:人物收錄準則哪條條款?--Risk留言 2013年11月8日 (五) 02:14 (UTC)[回覆]
      • 弊病叢生則應提案修訂更新。本人所指乃第五款。--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05:55 (UTC)[回覆]
        • 「兒童節目主持」是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配音員、重要配角中哪一樣?--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07:17 (UTC)[回覆]
          • 我認為只要是主持人,「主要演員、配音員、重要配角」都算是吧,不管是不是兒童節目主持人。
            主持人持續被鏡頭照射,電視機前數量龐大觀眾長時間聚焦在他臉上、看到他的表情,我認為可以用「主要演員」定義之。
            另外,主持人常用口條跟話術宰制節目運行節奏跟控制來賓發言順序及時間,電視機前數量龐大觀眾長時間聽到他的聲音,我認為可以用「配音員」定義之。
            另外,主持人有時會播放VCR影片,自己則在影片旁如同會議專案負責人般地在旁介紹此影片,我認為可以用「重要配角」定義之。
            我認為主持人的扮演角色跟「主要演員、配音員、重要配角」這三者的精神相同、精神互相呼應。--Znppo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07:31 (UTC)[回覆]
            • 這是對方針的原創研究吧,要這樣說的話新聞主播、政客也是「主要演員、配音員、重要配角」。--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11:19 (UTC)[回覆]
            • 主播及主持的確應該有其關注度,日日亮相於電視,其累計曝光率甚至多於主演者。既演員均可籍此獲得關注度,何以主持與主播不可?此乃合理推論。--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16:20 (UTC)[回覆]
              • 方針是由討論得來,還是靠推論得來?您可以認為「主播及主持的確應該有其關注度」,但請先提案修訂更新,現況是存在種種弊病及自相矛盾的《人物收錄準則》也不能使「兒童節目主持」有關注度,當中更寫明「關注度等於對主題進行深入介紹的獨立可靠文獻的數量﹔簡言之,傳記條目的主題必須擁有大於或等於二的參考文獻數量」。--Risk留言 2013年11月9日 (六) 16:31 (UTC)[回覆]
              • 其實《維基百科釋義》有定,未應照本宣科,而應重其精神所在。而此款,則本人認為其精神乃在表明關注度可籍曝光率獲得。如是者,則主持應可予收錄。否則,亦不合於理。--J.Wong 2013年11月9日 (六) 17:05 (UTC)[回覆]
                • User:Riskchard,新聞主播的確也是如同主持人一樣應該有其同類型的關注度,我在兩年多前曾經來過存廢覆核,原因為有使用者替一個主播條目來申請覆核,當時該主播人物的參考文獻仍少,我找不到,來存廢覆核後,user:Wong128hk乃言及主播同配音員一樣,配音員居於幕後都能有關注度了,主播還亮相於電視前,當然也有關注度,我看到他說這些話後覺得言之有理,一直謹記在心。我上面那些並非對方針的原創研究,乃是基於《人物收錄準則》第五款之條文之「立文精神」所給予的解釋,主播、主持人雖沒詳載於該條文中,但精神是一體適用的。
                  我還在當時,就建議不妨在該《人物收錄準則》條文寫明主播、主持人也包含在內,這樣讓旁人看到也比較好了解,只是到現在過了兩年多了,也沒人想要動他。--Znppo留言2013年11月9日 (六) 21:28 (UTC)[回覆]
                  • 回以上兩位,「精神」是甚麼實由各位自行定義,《人物收錄準則》寫明「關注度等於對主題進行深入介紹的獨立可靠文獻的數量﹔簡言之,傳記條目的主題必須擁有大於或等於二的參考文獻數量」,《關注度方針》寫明「維基百科收錄「值得關注的主題」,亦即已被獨立來源在相當程度上予以關注的主題」,這些卻是實實在在的方針,我看不到有甚麼理由要重「精神」輕方針。--Risk留言 2013年11月10日 (日) 04:16 (UTC)[回覆]
                  • 各自表述完,待其他管理員處理。--J.Wong 2013年11月10日 (日) 05:01 (UTC)[回覆]
  • 提醒:該條目是有報章、周刊等報導。小希~*留言2013年12月5日 (四) 16:10 (UTC)[回覆]
(*)提醒,我認為可彰顯關注度的來源是指大學課程,而不是那一個報導。--M940504留言2013年11月30日 (六) 12:24 (UTC)[回覆]
既援於存廢議而未得附議,則已為舊據。鑒無新據,按本方針,駁回所請。--J.Wong 2013年12月5日 (四) 13:10 (UTC)[回覆]
早期建立的條目,已長時間存在。參與討論僅1位提出合併,共識合併則略牽強。烏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3:57 (UTC)[回覆]
(:)回應 沒有人投保留,沒有補充來源,說共識保留豈非更加牽強?--Nivekin請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0 (UTC)[回覆]
(:)回應 明顯不依共識結案,而且條目存在多久從來都不是考慮因素。下同。--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3 (UTC)[回覆]
  • 烏拉跨氪所言實可理解,然而一票定存廢者實亦比比皆是,況創立時間向非考慮之列,何以僅此例外?結論者,可援方針、指引或既有論點、論據而得出結論。不過,新論則可免則免。鑒之,翻其決,改處合併。--J.Wong 2013年12月5日 (四) 13:27 (UTC)[回覆]
早期建立的條目,已長時間存在。參與討論僅1位提出合併,共識合併則略牽強。烏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3:57 (UTC)[回覆]
這些條目已經存在於zhwiki超過了數年,甚至有些是在2006年創建的。在這數年間其都沒有被刪除,一直保留了下來。說明保留的事實存在了數年的時間,而合併只是一個用戶在一個月內的事實。孰輕孰重?存廢討論一直都是以理由為作出結論的依據,而不是票數的多寡。即是只有一個用戶投票,也不會一定需要按照這個用戶的建議進行操作。烏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16 (UTC)[回覆]
(:)回應 一直存在只因從來未被提刪,幾時建立的條目都應符合關注度指引。--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12月1日 (日) 14:21 (UTC)[回覆]
維基早年的條目不少本來就不合格,在沒人處理的情況下一直保留了下來。以此作保留理據於理不合。何況你作出的結論,又是根據何理由?一個用戶的意見不一定要跟從,但如何就要跟從一個管理員來沒有解釋、沒有方針支持下的決定?--Nivekin請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22 (UTC)[回覆]
我認同維基早年的條目不少質量不佳。但這個條目在事實上已存在了許久,我們在對這樣的條目進行大幅度的改動前是否應該獲得廣泛的用戶參與?若是的,僅一位用戶的參與是否能夠推而廣之認為是「已獲得了廣泛的共識」?存廢討論長期因參與用戶少而得到的結論在事後反而又受到部分用戶的異議,這根本原因就是在討論過程中部分用戶未知曉某些條目正在接受存廢討論。而只有一位用戶參與的存廢討論即是這種類型的存廢討論的典型體現。所以我更認為這些條目未經過充分的討論應保留。對於處理結果未進行解釋,是因為我處理之時使用的是TW,因其為新開發,未有作出進一步注釋的功能,若需要我會把理由加上去。烏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32 (UTC)[回覆]
在以上原因及情況下, 你最多只應作無共識保留,因為根本沒有「保留的共識」出現過,只有你管理員一人的意見--Nivekin請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42 (UTC)[回覆]
好的。我對結論作出更改,以更符合其事實。烏拉跨氪 2013年12月1日 (日) 14:49 (UTC)[回覆]
請順便回服羽入中因此而被移除之關注度模版--Nivekin請留言 2013年12月1日 (日) 14:54 (UTC)[回覆]
我還是引述一小部份有關血輪眼的介紹好了,若有任何人認為侵權可直接移除,不用通知我
  • 「宇智波家族的成員天生擁有寫輪眼的潛能(略)寫輪眼也可以通過移植眼球的方法進行 ,這就讓非宇智波家族也有獲得寫輪眼的可能。

觀察眼:能夠在一瞬間看穿所有的忍術(後略)

洞察眼:將只看過一次的術變成術於自己的東西的拷貝能力。(後略) (接下來約有804個字介紹血輪眼,之後尚有作者的總結) 」 --M940504留言2013年12月7日 (六) 07:55 (UTC)[回覆]

說的是"條目名稱不合適", 可是這個條目名稱是你們的管理員重新選的哦 (原名稱zh.wikipedia.org/wiki/查理-B_(Charly_B))。直接被刪除了,討論頁面也什麼都沒放,通知也沒有。 我的工作就沒有了。感覺有點尷尬。。。

如果有一個管理員選一個條目名稱,然後這個名稱被另一個管理員刪除,那我們寫條目的人還有什麼辦法在維基百科分享這個法國明星的資料呢?

我的Skype : zaiban_janin—206.225.134.128留言2013年12月9日 (一) 08: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