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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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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风景名胜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截至2012年年12月上旬全国共有737处省级风景名胜区[1]。本表收录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2013年新建区在内之大部分省级风景名胜区,已列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整合组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原省级风景名胜区则不予列入,例如:

注:第五、六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黑政发〔2011〕88号、黑政发〔2012〕10号文)缺失。

注:福建省人民政府先于1992年10月审定沙县“七仙洞”为第三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省政府复于2002年8月公布“七仙洞—淘金山”为第五批省级风景名胜区。

注:海南省之“省级风景名胜区”有待明确界定,本表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总体规划”作为其认定标准,惟不包括“琼山森林公园”和“东寨港红树林地区”。另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通告》和《海南省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

注:一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紫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并更名为九顶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待考。

注:不包括雅砻河等3处以追认形式于2011年审定发布为“第一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