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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訊條例》是香港法例第106章,於1962年訂立,旨在規管電訊、電訊服務與電訊設備的使用。除了規管一般電訊公司發牌事項外,條例亦限制電訊行業的反競爭行為、電話竊聽、在通訊器材發播淫褻內容,並禁止市民在未獲批准下在大氣電波廣播內容。由於條例涉及多項觸及通訊自由等範圍,其執行情況近年屢受香港輿論關注。
2007年11月律政司指香港民運人士司徒華出席一個無牌電台的節目,對他予以起訴,但同樣有出席節目的親政府人士卻未受起訴,再次令公眾關注條例執行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