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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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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官是一個概括名詞。縣官指管理一政務、軍務、黨務之人。在不同的朝代,縣官有不同的名稱。由於縣官一般只在縣官的衙門或者辦公樓裏辦差,不能體察民情,所以民間有「縣官不如縣管」之說。

中國古代行政權司法權不分,縣官同時兼任行政官及司法官。

一縣之長,依所轄縣之人數而定其名,萬人以上者曰縣令,萬人以下者曰縣長。每縣設縣令或縣長一名。

縣丞是輔佐縣令縣長的官員。通常來講,每縣設縣丞一至兩人。

縣令縣丞延秦制。縣令為這時期一縣之最高長官。

縣尉始於漢代,負責治安等事物。依縣之大小而數量不一。

隋唐

時代,縣令仍是一縣的最高長官,其下有縣丞,縣尉。

宋代,改稱一縣之長為知縣,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而知縣為一縣之長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縣尉,改設典史巡檢等代其職。

巡檢負責巡防等事務。清朝之巡檢為從九品,為入流官員中品級最低的。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統治大陸時期,稱一縣之長為知事。現時台灣各縣的首長稱為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縣一把手為縣委書記,負責黨務。

縣二把手為縣長,負責政務。

現在,縣裡通常還有縣人民代表大會縣人大)、縣政協等機構。縣人大有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等職務,政協有政協主席、副主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