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
外觀
縣官是一個概括名詞。縣官指管理一縣政務、軍務、黨務之人。在不同的朝代,縣官有不同的名稱。由於縣官一般只在縣官的衙門或者辦公樓裏辦差,不能體察民情,所以民間有「縣官不如縣管」之說。
秦
一縣之長,依所轄縣之人數而定其名,萬人以上者曰縣令,萬人以下者曰縣長。每縣設縣令或縣長一名。
漢
隋唐
宋
宋代,改稱一縣之長為知縣,不再設隋唐以前的縣令一職。而知縣為一縣之長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滅亡為止。
明清
巡檢負責巡防等事務。清朝之巡檢為從九品,為入流官員中品級最低的。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統治大陸時期,稱一縣之長為知事。現時台灣各縣的首長稱為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縣一把手為縣委書記,負責黨務。
縣二把手為縣長,負責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