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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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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是一种在马来西亚(简称‘大马’或‘马国’)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鞭刑可以再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司法、伊斯兰法、以及学校。

三种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这种刑罚只对触犯了马国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马国的司法鞭刑在大体上和新加坡的一样。

马国是个伊斯兰国家,所以政府可以根据伊斯兰教法处置犯了法的伊斯兰教徒。如果犯人不是伊斯兰教徒,就以一般的刑法处置。伊斯兰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较轻很多。

在马国的许多学校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男性青少年也会被施以体罚,但程度相对更为温和。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国的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国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1]

司法鞭刑

两种不同的刑鞭:前排的是比较粗重的,后排是比较轻细的。

法律基准

根据马国法律,犯了重罪的成年男犯可能被判处鞭刑。罪犯不论罪案的数量,在同一时间最多只能被鞭打24下。适用鞭刑的罪行和新加坡的差不多一样,其中包括:[2][3]

例外

马国法律规定以下者是不会被判处鞭刑:[2]

  • 女性
  •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了强奸罪的男性,就算年龄在50岁以上,仍然可被判处鞭刑。[4]
  • 10岁以下的儿童
  • 由医疗官员证实身体状况不适合受鞭刑的犯人
  • 患有精神病者

10至18岁的男性青少年如果犯了重罪可被判处10下鞭刑,官方使用的刑鞭会比一般的较轻。[2][3][5]

刑鞭

马国司法鞭刑使用的刑鞭是用制作的(不是皮革),有两种:[6]

  • 比较轻细的是用在犯了轻罪的犯人身上,比如非法入境者。
  • 比较粗重的是用在犯了重罪的犯人身上,比如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者。

比较粗重的刑鞭1.09米长,1.25厘米粗,比新加坡的刑鞭稍微细一点。使用前,刑鞭浸在消毒液里,以防犯人受到感染。[2]

行刑过程

人体模型被绑在A字形刑架上,所摆的受刑姿势和真实的一样。他的下半身套上了那特制‘框子’,把腰部和大腿遮盖住,只露出被‘围’起来的臀部。

执行鞭刑的监狱官员是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比如身体健硕),并经过训练和获得证书后才可成为鞭刑官。在2005年,鞭刑官每打一鞭获得的收入是10令吉,比十年前多出了1令吉。[7]

行刑地点是监狱里的一个露天庭院,四周有很高的围墙。行刑时,外人以及其他囚犯都不得在场,在场的人除了受刑的犯人和行刑官员以外,还有狱警、医护人员、以及监狱主管。

官方不会预先通知犯人几时受刑,只在行刑当天才通知他们。犯人将全身衣服脱光,只穿上一件围裙遮盖前下半身,让医疗官检查身体。[2][6] 如果医官证实犯人身体状况合适,犯人就先被关在鞭刑院隔壁的房子,轮到他时狱警会叫他的名字,然后把他押往鞭刑院。监狱主管、医官以及高级监狱官监督整个过程。行刑前,监狱主管会把刑罚条例念给犯人听,并让犯人确认鞭刑次数。

犯人走到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软垫,双手和双腿伸直后分别被捆绑在刑架上面和下面,一种特制的‘框子’被套在身上,遮盖住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被‘围’起来并稍微突出的臀部。[2] 套上那‘框子’的目的是要保护犯人的腰部(肾脏和脊椎骨部位)和生殖器官,以防刑鞭不慎打到那里。一名狱警站在犯人面前,用双手紧紧地抱住犯人的头部,以防行刑时犯人突然把头往后扯,伤了颈部。[2]

行刑官就位之后,把刑鞭横着举在头上,双手握住。接到可以开始行刑的命令后,狱警就开始“第一鞭”、“第二鞭”地报数,每一鞭都要在报完数后执行。行刑官的左手松手,右手抓稳刑鞭,使劲全身之力朝着犯人裸露的臀部狠狠地抽下去。为了达到最大的效果,行刑官会确保刑鞭落下时,鞭子的顶尖会接触到并刮破皮肤。[2] 每鞭之间大约间隔10到15秒。鞭刑要求行刑官每鞭都使出全力。鞭刑必须一次全部执行,不能分期。[2]为了防止感染,行刑官会戴上手套、口罩,甚至护目镜。如果犯人患有艾滋病,行刑完毕后,使用过的刑鞭就马上拿去烧了。

犯人所受的肉体上的伤害和新加坡鞭刑的几乎完全一样:犯人的臀部皮开肉绽,鲜血直流,痊愈后鞭痕几乎无法去除。[2][3]

行刑完毕后,犯人会被松绑并送往医疗室接受治疗。[2]

真实录像带

大约在2004-2007年之间,马国政府发行了三部在鞭刑现场拍下的真实录像带。拍摄地点是离马国首都吉隆坡不远的Seremban监狱。录像带在网上流传时,有很多人误以为是出自新加坡的。[8][9]

马来西亚鞭刑与新加坡鞭刑的不同点

  • 在新加坡,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在马国,地方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2]
  • 新加坡的法典和媒体报道都用‘caning’一词来指鞭刑。在马国,‘caning’是非正式用语,正确的词汇是‘whipping',但是马国的媒体报道经常使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者‘strokes of the rotan’来指鞭刑。[2]
  • 马国的刑鞭有两种:比较粗重的是用来鞭打犯了重罪的犯人,比如强奸犯、非法走私毒品者;另一种刑鞭比较细,用来鞭打犯了轻罪的犯人,比如非法入境者。在新加坡,无论是犯了重罪或是轻罪,行刑官使用的刑鞭是一样的。马国的刑鞭虽然比新加坡的稍微细小一些,但是无论是在新加坡或马国受刑的犯人都说“疼痛难忍”,他们肉体上所受的伤害也没什么两样。[2]
  • 在新加坡,犯人受刑前,下背部和腰部之间会被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刑鞭不慎打到这里,伤了他的肾脏和脊椎骨。在马国,犯人被绑在刑架后,身上套着一种特制的‘框子’,遮盖住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被‘围’起来的臀部。[2]
  • 新加坡和马国使用的刑架不一样,犯人受刑时的姿势也不同。在新加坡,犯人趴在刑架后侧有垫子的横梁上,双脚在一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受刑。在马国,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一个软垫,双手被捆绑在刑架上面,以双腿伸展,臀部稍微突出的姿势受刑。[2]

伊斯兰法鞭刑

马国是个伊斯兰国家,所以在施行一般法律的同时,也施行伊斯兰教法制度。伊斯兰教法仅适用于伊斯兰教徒,非伊斯兰教徒犯了法会受到一般刑法的制裁。伊斯兰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轻了许多,但不常用,其目的不是要让犯人感受到十足的痛苦,而是让犯人感到羞耻。官方使用的刑鞭比司法刑鞭轻细很多,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条’差不多。这种鞭刑适用于男女犯。

行刑时,外人不得在场,犯人穿得严严实实的(女犯甚至要戴上头巾)。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背部。受刑时,男犯站着,女犯坐着。行刑官的性别和犯人的必须是同样的。行刑官出鞭时必需保留三分余地,只可使用手腕的力量,不可举起手臂。有医疗人员在场确保犯人的安全。[10][11]

著名案件

  • 2009年,马国女模特卡迪卡(Kartika Seri Dewi Shukarno)在一家旅店的酒吧饮酒,被伊斯兰法庭判处6下鞭刑以及罚款。(伊斯兰教徒饮酒算是犯了教规。)这案子在马国引起了一场风波。[12] 2010年4月1日(行刑前一天),马国彭亨州的苏丹将卡迪卡的刑罚改成罚社区服务三周。[13]卡迪卡曾表示她愿意接受鞭刑。[14]
  • 2010年2月9日,马国有3个已婚伊斯兰女教徒因发生婚外性关系,被当地伊斯兰法庭判处鞭刑。[15]这是马国首次有女性被处以鞭刑。[16]马国的回教姐妹组织[17]和律师协会表示反对,声称鞭打女性不合联邦民法。

学校体罚

马国的学校体罚和新加坡的很相似。犯了严重过错或者屡犯校规的男生可能会被体罚。[18]鞭子是用制作的,和伊斯兰法鞭刑使用的藤鞭差不多。一般上,犯了以下严重过错的男生才会被鞭打:

  • 偷窃
  • 抽烟
  • 打架
  • 流氓行为
  • 欺负同学

马国政府对学校体罚的指导方针写道:

  • 女生不会被体罚。
  • 在多数的情况下,只有校长可执行体罚。
  • 老师要鞭打学生必需先获得校长的批准,双方必需签字。执行体罚的老师必需是在学校里长久教书的人员。[19]
  • 校方只可以鞭打学生的臀部或手掌心。学生受罚时不可以脱裤子。[20]
  • 执行体罚时,外人不得在场。
  • 校方必需通知学生的家长,可以请他们来当见证人。[21]
  • 校方只可对犯了严重的过错或者屡犯校规的学生执行体罚。

自2006年起,马国教育部已经禁止全国学校公开鞭打学生。马国政府不鼓励学校体罚小学生。尽管马国政府声明女生不可被体罚,根据某些资料,有些小学仍然鞭打女生的手掌心。在某些学校,犯了小过(没完成作业、没带课本等等)的学生有时也会被鞭打。[22][23][24][25][26]

批评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批评马国的司法鞭刑。2010年12月6日,国际特赦组织发出一份报告《对人类的打击》,严重地批判马国的司法鞭刑,并写道:“每年有几千人在马来西亚被处以鞭刑时所受的是系统化的酷刑和虐待,以致他们肉体和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疤。在马来西亚的监狱里,受过特训的狱警用双手抓住一根1米长的藤鞭,快速地把受害者的肉体撕裂。藤鞭割破受害者裸露的皮肤,把下面的脂肪层打烂,留下的伤痕深致肌肉纤维。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难以形容,他们经常会昏迷。”[1]

马国官方驳回‘酷刑’和‘虐待’的指控,马国监狱局声明鞭刑现场有监狱官和医疗人员在场监督。

国际特赦组织估计每年在马国大约有1万人被处以鞭刑,当中有许多是非法入境者。国际特赦组织也说鞭刑会导致长期残疾和心理伤害,还声称很多被判鞭刑的外地人被控上法庭时根本就没有辩护律师或者完全不明白控状。国际特赦组织还说被鞭打的犯人只穿一件围裙,被绑在刑架上挨打,而执行官每打一鞭会获得额外的酬金。[27]

参见

参考

  1. ^ 1.0 1.1 (英文) 国际特赦组织对马来西亚鞭刑的报告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
  3. ^ 3.0 3.1 3.2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马来西亚鞭刑
  4. ^ (英文) 《强奸犯被判57年监禁以及鞭打12下》
  5. ^ (英文) 2008年美国国务院对马来西亚的人权报告
  6. ^ 6.0 6.1 (英文) 《手握藤鞭》
  7. ^ (英文) 《马国的鞭刑官员加薪》
  8.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马来西亚鞭刑真实录像(A)
  9. ^ (英文) 世界体罚研究:马来西亚鞭刑真实录像(B)
  10. ^ (英文) 《耻辱才是痛苦》
  11. ^ (英文) 《其它方式的酷刑》
  12. ^ (英文) 《女模被判鞭刑一案在马来西亚引起一场风波》
  13. ^ (英文) 《律师:马来西亚对被判鞭刑的女模改判》
  14. ^ (英文) 《卡迪卡说她愿意接受鞭刑》
  15. ^ (英文) 《马来西亚三女因发生婚外性关系被判鞭刑》
  16. ^ (英文) 《我们该受罚》
  17. ^ (英文) 《回教姐妹组织对鞭刑案表示谴责》
  18. ^ (英文) 在以下国家,体罚是合法的
  19. ^ (英文) 《体罚制度仍然存在》
  20. ^ (英文) 《寻找对惩处性任务的解决方案》
  21. ^ (英文) 马来西亚即将恢复学校体罚制度
  22. ^ (英文) 《应该省下棍子吗》
  23. ^ (英文) 《女生被鞭打不是新鲜事》
  24. ^ (英文) 《女生可以被鞭打,但是必须在适当的情况下》
  25. ^ (英文) 《鞭打学生应该留为最后手段》
  26. ^ (英文) 《以暴力方式教育只会使到儿童感到羞耻并导致暴力倾向》
  27. ^ (英文) 《国际特赦组织声称马来西亚的鞭刑制度失去了控制》

外部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