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级成分
阶级成份是中国共产党执掌政权后,根据经济状况,对全国人口进行划分的一种分类。
概况
最开始是由于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需要对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划分,以确定采取的政策。当时划分的标准是:
- 如果家庭拥有土地,家庭成员不参加劳动,只依靠地租收入或雇佣农工耕种,属于“地主”,家中土地要被没收分给其他农民,只给留下相当全村平均人口用有的土地,自行耕种。地主属于被打倒的阶级,地主家庭的子女禁止在军队服役,禁止担任公务员职务。
- 如果家庭拥有土地,虽然也收取地租或雇佣农工,但自己和家庭成员也参加劳作,为“富农”,多余土地也要被没收,但不属于被打倒的阶级。
- 如果家庭拥有土地,但基本是自给,不收取地租,属于“中农”。如果在农忙时也雇佣临时工,要算取雇工与自己全家劳动所得的比例-“剥削量”,剥削量超过20%为“富裕中农”或“上中农”,属于不被依靠的对象。低于20%为“中农”,属于“团结对象”,如果家庭收入不足,尚需出外打工,为“下中农”,属于被剥削的依靠对象。
- 如果家庭只有很少土地,主要收入依靠打工,为“贫农”。
- 如果家中没有土地,完全依靠打工为生,为“雇农”。贫农、雇农是共产党在农村的主要依靠对象。
在牧区和渔区,参照上述标准,亦有“牧主”、“渔主”和“贫下中牧”、“贫下中渔”的阶级成份划分。
从1954年开始,在城市中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城市中的私营工商业进行赎买公私合营,每年付给业主一定的定息,然后将领取定息的人成分定为资本家。但由于当时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教条,民族资本家与地主不同,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图案中,四颗小星代表工人、农民、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当时将城市中不属于工人和资本家的都称为小资产阶级)。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阶段结束以后,中共政权开始将城市人口都定出各种不同的成分,具有阶级成分后,所有这个家庭的成员都具有特定的“家庭出身”。“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家庭的阶级成分,不论劳动人民家庭出身还是剥削家庭出身的革命军人、干部、职工的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的职业来定,凡是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入抚养长大的,他们家庭出身,则应按祖辈或亲戚的阶级成分来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的规定,干部、军人、职工,如参加革命工作前生长在贫农家庭的,其家庭出身是贫农;生长在地主家庭的,其家庭出身是地主。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革命干部、军人、职工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应按其父母的革命职业来定,而不应沿袭祖辈的阶级成分来定。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革命干部、军人、职工子女,凡是随父母生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也应按其父母的革命职业来定。不论劳动人民家庭出身还是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革命干部、军人、职工子女,凡是由祖辈或亲戚朋友的经济收抚养长大的,他们的家庭出身,由应按祖辈或亲戚朋友的阶级成分来定。
文化大革命中,家庭出身更成为衡量人品质好坏的主要依据,即使某人的祖父是地主,他也会被人当作“地主出身”而受到政治歧视。直到1980年代,家庭出身成为每个人档案中必备的栏目,是求职、提升、入党必须考虑的重要条件。1980年代中期以后,“阶级成份”或“家庭出身”栏目在调查统计报表中逐渐消失。但是在加入中国共产党及其附属政治团体时仍要填写家庭出身。
家庭出身代码(GB-T4765-1984)
- 01 工人
- 02 社员
- 03 农民
- 04 雇农
- 05 贫农
- 06 下中农
- 07 中农
- 08 上中农
- 09 富裕中农
- 10 干部
- 11 革命军人
- 12 革命烈士
- 14 职员
- 15 城市贫民
- 16 自由职业
- 17 店员
- 18 小手工业者
- 19 小商贩
- 20 商人
- 21 小业主
- 22 游民
- 23 资本家
- 25 房屋出租
- 26 小土地出租
- 28 地主
- 29 富农
- 30 富农兼工商业
- 31 地主兼工商业
- 32 职员兼地主
- 34 破落地主(破产地主)
- 35 管公堂
- 41 旧职员
- 42 旧军官
- 43 旧军人
- 44 旧官吏
- 46 华侨手工业
- 50 牧民
- 52 奴隶
- 53 农奴
- 54 领主
- 58 土司
- 59 土司头人
- 60 百户
- 61 千户
- 99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