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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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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Coolmanjackey留言 | 贡献2014年8月28日 (四) 02:57 关于管理员{{ping|乌拉跨氪}}严重滥权行为的申诉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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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ai1205Yoyolin0409参见 WP:DUCK。确有理由更改、去除“一望而知”字样。冀达成共识。— 𝕏ℂ𝕠𝕞𝕙𝕘𝕙𝕒𝕝𝕝 talk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

侵权待验证条目/temp/temp

以下讨论已结束,请不要对此存档进行任何编辑。

一些侵权待验证页面的问题(或许不是问题)

【现象】:
  1. 见到不熟悉的用户会直接在侵权待验证页面进行编辑,从而扰乱侵权待验证流程,且初版条目内容疑似侵权,在历史记录中无法隐藏,为以后带来法律风险。
  2. 见到不熟悉的用户在看到自己新建的条目被标记侵权待验证后会再次在临时页面创建差不多内容的侵权页面。
  3. 由于临时页面依旧侵权时提出侵权验证,生成的提示依然会引导用户创建下一层临时页面,即:[[侵权待验证条目/temp/temp]]。
【建议】:
  1. 在侵权待验证页面如果有用户继续进行编辑操作时,进行文字提醒类似“不建议在侵权待验证页面继续编辑内容,请前往临时页面编辑非侵权内容。”
  2. 在临时页面编辑前给出相应提示。
  3. 在临时页面加挂侵权模板时改用另一种模板(需要Twinkle配合),使编者能顺着模板前往提出侵权验证的编者的讨论页进行讨论,由提出侵权验证的编者或其他编者给出指导或者建议。

在下薄见。--JuneAugust留言2014年7月15日 (二) 06:58 (UTC)[回复]

或许不是问题--Qazwsaedx留言2014年7月15日 (二) 09:32 (UTC)[回复]

J巡查员因自身知识水平较低导致经常乱挂模板,却不提高自身素养,不去学习什么叫著作权,反而在这里要定规则,是没用道理的。所以请楼主先提高自身素养,不要乱挂模板,完全没用必要定新规则,只是你一个人水平低下到离谱的问题,没必要大家都改变。 深圳罗湖东  霸气仙湖  2014年7月16日 (三) 06:58 (UTC)[回复]
看来确实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JuneAugust留言2014年7月17日 (四) 08:22 (UTC)[回复]

@PhiLiP烦请解释一下为何在POWER6侵权待验证案例中,直接撤销侵权待验证页面,而非遵照管理员指引“侵权验证页面至少保留7天。”?--JuneAugustRe: 2014年7月31日 (四) 02:45 (UTC)[回复]

Talk:POWER6。--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4年8月8日 (五) 03:16 (UTC)[回复]
问题不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而是:直接撤销侵权待验证页面,而非遵照管理员指引“侵权验证页面至少保留7天。”这一动作是否妥当?--JuneAugustRe: 2014年8月8日 (五) 03:24 (UTC)[回复]
“侵权验证页面至少保留7天”的意思恐怕应该是7天后才能以疑似侵权为由删除这个页面吧?如果有证据说明一个页面本来就没有侵权(更何况这个证据是几年前就验证过的),那么疑似侵权的理由就不存在了。那还有什么理由要让侵权验证模版占据条目整整7天,让条目无法正常浏览?如果要死抠规则,规则可没说“模版”要保留7天,别人明明说的“页面”要保留7天。--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4年8月12日 (二) 04:56 (UTC)[回复]
如阁下所见,原文加粗和强调之处为“7天”,而非页面,且原文是完整的一句句子而非短句。
在“你们错了!我的条目没有侵权,为何被挂上侵权信息模板?”中也提到“无论如何,如果有这个情况,请立即前往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并在该条目名称下说明,管理员删除时将会特别留意,不说明者有机会得不到再次检查从而被删除(当然也有得恢复,不过手续较复杂)。”此处“管理员删除时将会特别留意”对应的时间点与管理员指引中的7天时间点刚好对应,意味着管理员应当在侵权待验证提报开始七天后进行再次验证,此时会判断是保留原有页面内容还是temp页面内容,该条中下一句提到“另外,在这情况下,你不应该编辑该条目(包括恢复旧有内容、加入非侵权说明;事实上如果你还不是自动确认用户,系统会自动拒绝你提交编辑)、创建temp页面(以免再次被误会为侵权),而应该去报告。报告时,请尽量提供较为详细的资料。”已经向编者指明在此情况下的建议“不应该编辑该条目……,而应该去……”,不知在下是否会错意?本例中,编者User:Liangent已及时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中报告,在下也表示认同该说明,并同时“建议走侵权验证流程,待七天后撤销。”--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2日 (二) 05:28 (UTC)[回复]
如果阁下觉得需要加回去,请自便。--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4年8月12日 (二) 09:12 (UTC)[回复]
(:)回应,一来时过境迁,加回去顶什么?二来我已经在以前的讨论中(不是本次讨论)表示不喜欢在没有达成结论前继续纠缠回退。三者,7天的游戏规则制定时我不在也不知道其中缘由,我只知道查看现有关于规则的说明,并“照章办事”,如果规则对有异议则拿出来讨论。而现在是规则如此写,各位有不同解读,不该拿出来纠结吗?--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30 (UTC)[回复]
我在这里支持philip,我已经处理了不止一个的授权验证通过,或者错挂了模板的页面,处理方式就是直接回推掉侵权验证模板,然后再WP:CV说明。Bluedeck 2014年8月13日 (三) 04:41 (UTC)[回复]
(:)回应如果阁下认为有可供参考的没有歧义的执行依据,并建议我按照规则执行,我没有任何异议,如果仅是觉得“应该……”或者“向来……”的惯性行事,则在下斗胆指出阁下行事需要注意有依据性。虽然说XXXX建议讨论沟通,但之后形成的规则是可视为传递沟通讨论结果的一种常见途径,既然被认为(不论是侵权还是在其他所谓规则)是以往社群共识而被落实成规则,若后人在不认同的情况下先不依照所谓共识操作,而不是先提出讨论,则规则立了何用?联想到User:燃玉欲优化(不是净化)社群氛围,而采取修改规则的方式进行,那如阁下所为只是按照自己觉得合适的手法来处理,那优化了规则又有何用?或者所谓方针指引均只是立着看看而已?阁下慎重,且看以往还是某位(些)(不明提较好)用户所言,维基百科的规则其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员所有xxxxxxxxxxxx。--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44 (UTC)[回复]
或者阁下可以指明在下是断章取义,则同上所述——彼此彼此。--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44 (UTC)[回复]
结合这个地方隐隐存在的盲从倾向,作为管理员的两位,乐意不打声招呼就直接回退,不解释为何与面向新用户的这里所述的方法不相一致的操作,何以服众?哦对了,盲从么,就是无论对错只要跟着做就好……User:燃玉,果然优化规则什么的,执行情况成这样改了有何用?(我们是有法可依执法不严?这里是维基百科社群,维基百科社群不是民主试验场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 )--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20 (UTC)[回复]
(~)补充,然后在这里回应一个新用户的疑问,至少我是需要先有可见的规则来说服我自己按照什么来做事,仅仅是觉得“这样做没问题,这样做可以的”是说服不了我自己的。流程这种东西向来是被研发所不屑一顾的东西,但是我知道按照流程操作才能避免问题。至于上面的朋友下面的朋友,作为管理员、老用户,你们向新用户解释自己的作为的时候是不是会引用现有流程规则,这我不得而知,不过从此事看来,“比起按照规则操作更倾向于自认为怎么做比较好”,被新用户所不齿也在所难免。--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00 (UTC)[回复]
  • 之前J字头用户为了这个事情纠缠了我半天,跟他说了无数次条目不侵权的是他自己不懂著作权滥挂侵权,他就是不听,是在没辙。扯远一下,提醒(已经玩弄规则辞职,以逃避滥用权限该被除权的)某巡查员注意,要想当管理员,请向Bluedeck等好好学习,努力贡献,而不是到处XX;要想当上海社群召集人,也应该努力贡献,而不是靠拼接、凑图、断章取义把别人的话往Unblock里打小报告,更不是靠曲意传话甚至两边挑唆,一个人可以骗人一时,但“狼来的的孩子”早晚被人识破的,这时候应该把事实真相讲出来,请求大家谅解,而不是继续在这里XX。(以上全为笑话胡言乱语,若有冒犯任何人,在此致歉。)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14日 (四) 03:06 (UTC)[回复]
    J字头耍小聪明了,在滥用权限之后,即将被除权的情况下,赶紧打时间差,辞去巡查员,这样子就不算“因滥用巡查员权限而被除权了”[1],呵呵,真是玩弄维基规则到底啊!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18日 (一) 09:24 (UTC)[回复]
  • @中华爱国阵线你的内心独白还真是精彩。--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00 (UTC)[回复]
  • (乱入的可能性的真相之一,请脑补)看背后捅刀告我“滥用权限”不成,出于可怜你,我就主动请辞,以宽慰你的悲剧人性。--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31 (UTC)[回复]
  • 真是文革遗风,若是想要我回复为何不敢直呼我名?或者真是不敢让我回复?--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00 (UTC)[回复]
    该用户已辞去巡查权,这件事就过去了吧。侵权验证7日是明显侵权的情况下,给作者7日授权时间,而不是在不确定侵权的情况下不准非侵权文章回退,验证侵权方面@JuneAugust确实不够成熟,但是也并非无法挽救,请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移至条目探讨,而不是继续挂模版。--脳補。◕‿◕。讨论 2014年8月18日 (一) 11:11 (UTC)[回复]
    (:)回应如果真是“侵权验证7日是明显侵权的情况下……”,也就不会用“侵权验证页面”,更不会用“疑似侵权”这种称呼了,而直接用“侵权页面”不就结了,前人之所以如此称呼,意在“仍需验证”这一理,注意,新页面巡查只是对新页面的快速分类,巡查员(包括进行巡查操作的管理员)也没有给页面“定性”的权限,这些都需要其他人进行check的,不然废什么话讨论,直接巡查员一拍子定死是侵权不就完了?--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10 (UTC)[回复]
    如你所说,所以当回退了侵权认证就需要再次详细检查是否侵权,而不是一味的回退,固执地认为侵权而只准在temp页面编辑。需知道侵权认证是给作者进行授权,而不是非侵权文章用于判断是否侵权。至于疑似侵权,是因为著作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不知道是否采用CC-BY-SA-3.0和GFDL协议,所以需要作者进行验证,而并非你所说用于判断文章是否是盗用,两者概念完全不同,同样作为巡查员,希望你能详细了解维基方针。--脳補。◕‿◕。讨论 2014年8月18日 (一) 12:31 (UTC)[回复]
    按照目前规则给出的路,不论是否是真的侵权,都没有明确指出能直接回退(目前在侵权验证流程的规则中有在确认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回退这种路吗?我没找到,你们扯了这么多为何就不能拿出点实据来把我驳回呢?)而我并不认为我在之前的讨论中所想传达的信息是“用于判断文章是否是盗用”,我想传达的是“著作权是否兼容”这样的意思。--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42 (UTC)[回复]
  • (!)意见JuneAugust(不好意思从这个时间点开始,因为该讨论有另一位J字头用户参与了,所以我写得明确点,之前只是打那么多个英文字母比较烦,而J字头的用户在先前Jimmy没有进来讨论的时候只有JuneAugust一个人,所以简略了),你不用像打了鸡血一样对着我们所有人XX,是自己不懂著作权应该好好承认,一直滥挂模板应该表示歉意,至于巡查员,你为了“自己面子和日后想当管理员”因而想尽办法玩弄规则不被除权也可以理解。只是我还是提醒你,著作权错挂很正常,直接回退就是了,你看看当初人家负责任的巡查员是怎么做的?比较比较,正如习总书记所述:“照照镜子,找找差距,才会进步”。唉。。。虽然这个差距,以你现在的态度,只怕是越来越大。小学时候老师应该教过你“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只是我很疑惑您的自我感觉咋就这么良好呢?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19日 (二) 06:13 (UTC)[回复]
  • 不好意思,主动辞去巡查权跟这个事情是两码事,你们别自己脑补了。辞掉巡查是因为预计到会有一小段时间没有足量连续时间段做巡查,免得被说什么位什么餐,暂时请辞罢了。--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16 (UTC)[回复]

(~)补充,因为没有回复和提及提示,上面的讨论我才刚看见。我一般不用什么代称,很久以前用什么首字母缩略也其实很少被他人用来称呼我,至于什么J字头,建议某人不用大鸡巴棍子横扫一片的打,说话要明了,随意在讨论中使用代号不但不利于沟通对象的及时回复,也不利于沟通的进一步进行。不要为了避免被我察觉和回复而随意使用代号,这种做法是属于正人君子的小人手段。--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24 (UTC)[回复]

WP:SNOW。--Jimmy Xu 2014年8月18日 (一) 13:45 (UTC)[回复]
终于等到这个了。--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3:48 (UTC)[回复]
反正我偶尔处理OTRS授权就是直接拿掉模板的。--Jimmy Xu 2014年8月18日 (一) 14:11 (UTC)[回复]
OTRS有授权或者自由著作权遭误判的情况下,无需继续著作权验证,撤去copyvio模板是很自然的事。为什么一定要挂7天,难道是明显错误的提报都不允许及时修正了?--Kuailong 2014年8月19日 (二) 20:06 (UTC)[回复]
他JuneAugust就是这个意思。已有明确共识,可以关闭讨论了。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20日 (三) 03:08 (UTC)[回复]

关于互助客栈中的太长讨论

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方针目前太长了,经常不能完全打开。我们是否应该创建一个类似RFC的系统,将讨论时间太长的讨论转移到专门的地方去讨论?(英文版的WP:RFC做法与meta和mediawiki.org上的做法略有不同,但都可以借鉴)--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7月30日 (三) 01:30 (UTC)[回复]

技术上有没有办法只提取一个页面中的特定部分,比如第10万字节到第20万字节?--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留言2014年7月31日 (四) 03:52 (UTC)[回复]
可以。Bluedeck 2014年8月2日 (六) 17:18 (UTC)[回复]
  • (+)支持:--A. S 2014年7月31日 (四) 12:55 (UTC)[回复]
  • 支持,这样似乎可以稍微削弱一点洗板众的神通?--Kuailong 2014年8月1日 (五) 12:45 (UTC)[回复]
  • (!)意见:支持shizhao这个从机制入手的改进方案,能否具体说明“专门的地方”是哪里?另外,现在方针页面最长的几个讨论都和某特定用户有关,最长的那个从4月份开始讨论,被存档后又被这位用户“执着”地移回来。我觉得在改进机制以外,也有必要和这位(些)特别执着的用户沟通一下,不能总是因为个人的执念和偏见,反复发起类似的话题,耽误整个社群的时间。--Gilgalad 2014年8月2日 (六) 21:36 (UTC)[回复]
非常赞同Gilgalad的意见,少数用户以为没人理他就长期霸占某一版面似乎是维基百科的特色,这是我这两个月来对“互助”客栈观察的结果。--A. S 2014年8月3日 (日) 10:36 (UTC)[回复]
  • (!)意见:如果只看字节数,可能有点让人误解,不如我们放出几个条件:1、讨论已经持续2个月;2、讨论近期(一周)并不活跃,只有两三个用户参与;3、讨论最近一次回复间距为一周。以上三者满足其二即可考虑移动。--A. S 2014年8月3日 (日) 10:50 (UTC)[回复]

我觉得无需大改现时安排,在客栈讨论页上,如有关议题发起已逾2 3个月,可将讨论串移至适当页面,并在客栈页上加入类似下面的模板:

根据版规本版规定,此讨论已移至TALK:XXXXX,请前往继续讨论。

--Gakmo留言2014年8月11日 (一) 04:42 (UTC)[回复]

看了一下方针版,现时版规已规定10天内没有新回应的议题会移至相应的讨论页或存档;综合上面,建议更新方针版版规,如议题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一项者,将移至相关讨论页继续讨论:

#10天内没有新回应

  1. 议题发起已逾(3)个月

--Gakmo留言2014年8月13日 (三) 04:40 (UTC)[回复]

10天内没有新回应的就直接存档了,也不用进一步处理了= =--Jimmy Xu 2014年8月14日 (四) 08:07 (UTC)[回复]
是的,已修改。--Gakmo留言2014年8月14日 (四) 10:39 (UTC)[回复]
话说能否把"版规"的名字稍微改下,个人怎么看也不太像WP的风格,可以改成"xxx方针"什么的... 另外关于RFC的翻译,其实不翻译也行- - < By Rubyy | 点此留言 > 2014年8月17日 (日) 10:53 (UTC)[回复]
改成"本版规定"感觉好多了(:-)谢谢~ < By Rubyy | 点此留言 > 2014年8月21日 (四) 07:53 (UTC)[回复]
从手机版本的角度看,过长的讨论使用分页浏览也许能够不错.这里是一个范例. < By Rubyy | 点此留言 > 2014年8月17日 (日) 10:53 (UTC)[回复]
我的想法是这个计划可以更有条理一点而不是纯粹移动过长的讨论,毕竟就是在“请求意见”嘛,一个确实改变维基百科政策的主题或共识就应该移入,取个适当的标题而不是一般讨论版参差不齐的标题,然后移入子页面(如何移入段落的编辑历史也该讨论),并在页面做列表适当分类以方便搜索。并且我认为不应该如同一般讨论会关闭,政策和共识移入此页就是让前后参与的人随时发表意见讨论,若有人反对当前的共识就要提出理据在社群充分讨论后发起投票等等,总之就是一个有关社群共识和社群应该关注的页面,一个有条理和方便搜索讨论的讨论页面。--..令12 2014年8月26日 (二) 15:01 (UTC)[回复]

车牌要不要遮?

在将照片上传共享资源之前想到这个问题,拍到车牌需要遮吗?还是没关系?--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4年8月17日 (日) 14:52 (UTC)[回复]

严格来说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拍到,就不会有侵犯隐私问题,但如果是利用长镜头拍摄停在私人空间的车(例如停在私人豪宅自家院子里的车子),暴露其车牌就会有侵犯他人隐私的疑虑了。但一般来说如果不会太麻烦时,我还是会顺手处理一下以后再上传。特别一提的是在试过的几种模糊处理手法中,动态模糊(motion blur)是我觉得效果最好的一种,因为只要系数设置正确,这种模糊处理方式会让牌照上的字还是保持远看一个一个独立的视觉效果,只有在近看时才会发现字其实是模糊无法辨认清楚的,如此一来就不会因为模糊处理而破坏了照片的视觉美感(有些太突兀的处理手法,例如把牌照直接挖白一块,老实说真的很碍眼个人不是很推荐)。提供参考!--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8月17日 (日) 16:45 (UTC)[回复]
感谢大象君的建议,图片已处理并上传,见右侧。--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06:02 (UTC)[回复]
对!这就是我所谓的“远看看得到字,但近看根本糊成一团”的视觉效果,而且我觉得你的技术更上一层楼,近看时视觉效果像是脱焦而不是软件后制,非常地“自然”完美呢(笑~)。--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8月18日 (一) 06:37 (UTC)[回复]
我是用Paint.NET把照片下面一整条给模糊处理,不是个别处理才会看起来像失焦。--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10:34 (UTC)[回复]
原来有此一招!下次如果遇到整牌牌照要处理时会参考看看。--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8月18日 (一) 10:36 (UTC)[回复]

关于疑似广告的问题

究竟什么样的词条才会被定为是广告--点点半半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03:05 (UTC)[回复]

个人认为广告类条目应该比较好判断.各位都懂的 :-) 或者阁下页可以去看WP:速删,解释可能会好些.另外在WP中建议使用"条目"这个词语. < By Rubyy | 点此留言 > 2014年8月18日 (一) 11:37 (UTC)[回复]
吹捧产品,企业文化,企业历史,留电话,网站,地址,邮箱,没reference,etc..Bluedeck 2014年8月19日 (二) 01:22 (UTC)[回复]

请讨论有无必要保留Suzuki1314所上传一些血腥恐怖的图像

对于Suzuki1314上传File:乩童.JPGFile:苏府千岁乩士.JPGFile:女乩童灌口针.JPGFile:苏府千岁乩童.JPG等图像,画面过于血腥、恐怖,而且没有一张图像是用于条目,请讨论有无保留之必要。--118.170.100.151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13:12 (UTC)[回复]

非合理使用问题,使用cc-by-sa-3.0授权,除非证实是侵权图片才可以以侵权提删。而且WP不应该审查条目或图片内容,即使它在某些人中是不合适的,只要符合授权或使用要求就可以保留。可以考虑提删,并具备出无法反驳的理由(如侵权),并看管理员是否接纳。——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4年8月19日 (二) 02:03 (UTC)[回复]
Special:文件列表/Suzuki1314---Jason924tw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03:54 (UTC)[回复]
不应删除,这样读者才知道这些仪式恐怖,就好像政府应告诉国民日军的恐怖,国民才会明白。--纪念香港重光 2014年8月19日 (二) 04:09 (UTC)[回复]
有用在条目乩童阿?--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06:19 (UTC)[回复]
Suzuki1314这用户有长期上传侵权图片的不良纪录,而且对于其他用户的留言、警告甚少回应,上传的图片也很少写上较详细一点的拍摄背景说明。他早期传的图片都是一眼就可以看出是下载自其他网站或翻拍书籍、照片,但是最近开始改传一些有附上EXIF、猛看不太容易分辨是否侵权的照片。然而,在仔细注意他上传的照片后发现,每一批上传的照片EXIF中的相机型号都不太相同,因此有点不太合一般常见的状况、买消费型数码相机的人通常不会有频繁换相机的倾向。所以我想要征求社群的意见,是否应该针对他上传的图片从严要求背景说明信息,没有说明清楚的话先假设是侵权照片提报删除?“善意假定”在此处不是适用原则,我原本并没有注意到此君的存在,是有其他用户提醒侵权问题严重后才开始注意其动态,并且在这一阵子连续举发近十张的侵权照片(其中有半数是非常明显的,甚至还可以看到原图片拥有者的浮水印),而且此君还曾经将我已经移除、不合乎合理使用原则的照片链接又恢复的不良纪录。因此我是根据其过去的行为记录,判断此君对于著作权的尊重观念非常薄弱的结论,而认为应该对这样的用户从严对待。--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8月19日 (二) 06:36 (UTC)[回复]
仔细一看这几张照片似乎是底片相机拍的……--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14:41 (UTC)[回复]

我看这个用户名怎么这么熟,看清楚用户讨论页。.......我机器怀疑这些照片的著作权,尤其是这些照片的像素之低不像是近期的机器拍摄的产物。我绝对有理由相信这些照片不是他本人所有。--A. S★Bla俺の嫁 2014年8月21日 (四) 12:34 (UTC)[回复]

如果不侵权的话,建议保留。可能在民俗学研究上有帮助?-地底深山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16:45 (UTC)[回复]

但是该君上传的照片几乎可以断定是侵权的。--泅水大象讦谯☎ 2014年8月25日 (一) 16:59 (UTC)[回复]

这里有Komica用户吗?

Komica 这位用户是一名岛民



我不清楚维基百科上有没有活跃的用户是岛民,从条目Komica维护不怎么好看来是没有,而我偶尔才会去Komica,所以希望有人协助补充这次事件的来源。--全无尊严先生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03:28 (UTC)[回复]

噗浪有用户整理了这个事件,不过我不确定要怎么用这些资料才算是合理使用。 ──小风 2014年8月21日 (四) 08:06 (UTC)[回复]
我之前也常去糟糕岛,但是经常不稳定,特别是附属百科,老是报错,后面有萌娘百科后就去的少了。毕竟萌娘的站长大大人很不错。--脳補。◕‿◕。讨论 2014年8月23日 (六) 05:42 (UTC)[回复]

百度百科相关

鵲醃繓齆鶽鏇齾( 转换后为:鹊腌𦈛齆鶽镟齾 )←这位百度用户简直是在下的粉丝,在下几乎所有创建的条目都被搬去了,简直荣幸...值得一提,他特别有良心,有注了来源。。。还是应该欢喜。。。虽然,维基的条目后来有些是有改动的,百度百科里却依旧,就如同那位仁兄真的是“参考”了一般。 囧rz……我记得好像求助页面有一位维基人也被类似名字的用户给抄了? -地底深山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17:26 (UTC)[回复]

就算他有注明来源是你或甚至是维基百科仍绝对不允许,因为百度和维基著作权声明不一样,那边是注明著作权所有的,所以只要进去就再也出不来了。这是为何要非常重视的原因,无论是否注明来源,百度百科绝对不可使用维基百科的内容。他每则条目底都有© 2014 Baidu标记,他的协议二、权利说明中也有提到:“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出处“百度百科”。”,当然作者姓名我想也是指百度用户--..令12 2014年8月23日 (六) 09:48 (UTC)[回复]
我一直怀疑这货是个机器人(貌似也抄了我几篇?不记得了……)还有个“维基百科是鸟蛋”什么的用户也有可能是专门自动抓取条目的账户。—Kou Dou 2014年8月23日 (六) 11:01 (UTC)[回复]

现在是否还有好用的覆盖wikipedia地理坐标图层(geocode)的地图网站

自从13年google maps移除wikipedia图层之后,一直没有找到好用的替代工具。维基其实自己有类似的实现——比如Special:nearby,还是显然没有一个单独的地图来查看附近的地址/建筑的维基词条来得方便。今天第一次发现meta:WikiMiniAtlas这个东西,觉得很不错,但是从某一个词条中启动,用起来很不方便(而且放大非常卡)。不知道还有其他好用的替代品吗? --小烈 (找我?) 2014年8月22日 (五) 06:17 (UTC)[回复]

http://www.geolocation.ws --Gilgalad 2014年8月22日 (五) 11:27 (UTC)[回复]

要求维基百科制裁111.252.232.222非理性的指控来还给Fcuk1203的清白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对于社群合作氛围的反思发现111.252.232.222指控Fcuk1203霸占条目,面对这种缺乏理性行为的指控,维基百科难道提不出具体做为来维护Fcuk1203权益吗?一旦首开先例地放任别人胡乱指控,Fcuk1203都已经是如此了,更何况是维基百科所有的注册用户也可能有朝一日遇上这事,所以我希望请维基百科能以现有的方针,面对111.252.232.222指控进行制裁(封禁动作),好让知道自己言论需要被负责的,以还给Fcuk1203的清白。--114.26.148.144留言2014年8月23日 (六) 10:44 (UTC)[回复]

机器人审核休眠用户并自动除权的可行性

目前的方针
“另外当超过六个月没有任何编辑活动,报告后如查明属实便实时除权。”

——WP:RIGHT#解任

User:Jimmy_Xu提出了这项机器人申请,即机器人自动审核长期不活动的巡查、回退员(不涉及举报除权),若符合条件,则持管理员权限的机器人User:Jimmy-abot将自动除权。这项操作无甚争议不似快速删除须双人把关,但仍恳请社群关注,若没有问题则在下将授权运行--Kegns留言2014年8月23日 (六) 14:47 (UTC)[回复]

我个人是赞同的,相信Jimmy的为人和编码水平,也相信这样的方式最客观公正,避免因为人情世故而故意规避一些老用户。--Walter Grassroot () 2014年8月23日 (六) 15:37 (UTC)[回复]
(+)支持 上海复活  传奇再现  2014年8月23日 (六) 17:35 (UTC)[回复]
(+)支持看来不错,可先试行一下。--Temp3600留言2014年8月23日 (六) 18:28 (UTC)[回复]
支持,吉米又一次掌握核心科技了~--Kuailong 2014年8月24日 (日) 00:15 (UTC)[回复]
(+)支持,其实之前我提出过这样的设想…… --砜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谱 2014年8月24日 (日) 00:17 (UTC)[回复]
(+)支持,Jimmy Xu开始做很少人关注的事。--Lanwi1(留言) 2014年8月24日 (日) 00:34 (UTC)[回复]
(+)支持。 ——Nigel 2014年8月25日 (一) 09:14 (UTC)[回复]

如何处理设备文件系统的Wikidata?

我在查看设备文件系统时发现,该文大致于2009年2月翻译自条目en:Device file system,然而en:Device file system于2009年12月27日被移动到了en:Device file,在这之后,部分语种的维基百科随英语维基百科对条目作了移动,然而也有一部分语种的维基百科创建了en:Device file对应的新条目。在这种情况下便出现了Wikidata:Q965243Wikidata:Q14679两个分立的Wikidata条目。是否应将设备文件系统的Wikidata信息从Wikidata:Q965243移动到Wikidata:Q14679?或者回退我刚才做出的编辑,依旧用跨语言链接维持设备文件系统en:Device file之间的关系?--DukeAnt留言2014年8月25日 (一) 01:04 (UTC)[回复]

关于管理员@乌拉跨氪严重滥权行为的申诉

依据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方针中“解任要求”的规定:以下仅列举从去年以来,在下所了解到的,诸多乌拉跨氪的严重滥用管理员权限的情况(部分事实来自其他用户提供之信息)。

  • 2014年1月乌拉跨氪在封禁用户后[2],该用户提出申诉,乌拉跨氪违反方针,自行处理(拒绝)该用户的封禁申诉[3],后被其他管理员纠正[4]2014年4月,在User:守望者爱孟封禁案的申诉中,乌拉跨氪严重违规,不仅违抗社群要求解封的共识强行维持该用户的封禁,更重要的是,乌拉跨氪没有依据“管理员避嫌”的相关规定以及执行封禁的管理员User:T.A Shirakawa在申诉案中责令其避嫌的要求,拒不避嫌申诉,甚至6次拒绝守望者爱孟的申诉(抢在其他管理员即将依据正常程序解封之前),创造了维基百科有史以来我只知道的唯一一例管理员霸占封禁申诉的事例[5]。以上行为均构成管理员解任方针中的“解任要求”第一条所述的,严重违反普遍创建的操作规则
  • 2013年10月,乌拉跨氪在一个人物传记条目中,仅仅因为编者一次正常编辑就把条目按照他自己编辑的版本“全保护一年”[6][7],之后包括Risk等用户在内的其他用户向他指出不当行为,但其拒绝撤回滥权保护的行为。以上构成管理员解任方针中的“解任要求”第二条所述的,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条目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力违反WP:保护方针
  • 2013年7月至10月,乌拉跨氪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以滥用傀儡为名,滥用权限封禁与自己在相关条目中有冲突的用户User:Hanteng一年,User:Wetrace等用户多次提出质疑,乌拉均未予回应,管理员User:Ws227按照程序解封后,乌拉一度回退解封,执意维持不合理封禁[8]2013年11月,乌拉跨氪在User:Wildcursive并未违反方针的情况下,滥权封锁该用户一周[9],后被其他管理员解封[10],安可也曾就此事提醒乌拉,望其能够收敛自己的滥权行为。但进入2014年,乌拉依旧继续滥权,且愈发严重。2014年1月,乌拉跨氪因为和守望者爱孟发生冲突,在对方没有滥用电邮功能的情况下,滥用封禁权限封锁守望者爱孟的电邮用户功能,疑似阻挠用户进行封禁申诉,后被Jimmy Xu纠正。2014年7月,乌拉跨氪在User:Chinuan12623仅仅是有编辑战而没有恶意破坏的情况下,无理封禁对方一个月[11],后被其他管理员修正封禁时间。2014年8月,乌拉跨氪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将User:中华爱国阵线(2011年注册)“认定”为其他被封禁用户(2013年注册)的傀儡,滥用权限执行“永久封禁”,后经CU查无证据,由其他管理员解封[12]2014年1月,乌拉跨氪使用封禁权力恐吓其他用户[13]以上大量的滥权封禁和以封禁权力恐吓均属严重违规,构成管理员解任方针中的“解任要求”第三条所述的,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以封禁相威胁
  • 乌拉跨氪还执行双重标准,其屡屡以所谓“人身攻击、无礼行为”封禁其他用户,但其自身却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14][15]。乌拉跨氪不履行社群共识,却独断专行,2014年3-5月,在讨论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意思修改方针措辞[16]。以上违规行为已构成管理员解任方针中的“解任要求”第六条所述的,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 2013年5月管理员Ws227仅仅因为错误恢复了几个条目就被乌拉跨氪提请解任,相比而言,乌拉跨氪自身的滥权行为严重得多。另一方面,乌拉跨氪一直对诸如:“chinuan12623”、“守望者爱孟”、“中华爱国阵线”等等曾经质疑其滥权行为的用户予以排挤打压,这点从相关人士被他封禁就可看出。
  • 综上,乌拉跨氪的所作所为已经明显违背了维基百科:人人可编辑的自由的百科全书的宗旨,也违反了wikipedia:管理员方针中:“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的基本原则,相信乌拉跨氪滥权的事情还有很多,在下限于生活忙碌和时间有限统计不全或有疏漏,还望其他用户补充。
  • 在此,对于乌拉跨氪严重的滥权行为提出申诉,并征求社群意见是否需要解除其管理员权限。在此也希望乌拉跨氪能够秉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看待在下的申诉,在下对事不对人,若有冒犯任何用户在此先行致歉。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27日 (三) 06:50 (UTC)[回复]
  • 请提出理据的用户注意,根据WP:RFDA/A,相关行为追溯期是1年,以中华爱国阵线被封锁的时间起计,应是UTC2013年8月25日18:16以后的行为,请不要以在此以前的行为为由提出解任。 --达师 - 277 - 465 2014年8月27日 (三) 14:53 (UTC)[回复]
  • 请注意讨论页指引永远不要在标题提及或攻击其他用户,对事不对人,这也是对其他用户的一种尊重。--Aoke1989留言2014年8月27日 (三) 17:07 (UTC)[回复]
    麻烦上面两位管理员不要官官相护,转移视线,偷换概念。123.125.81.246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0:59 (UTC)[回复]
    感谢各位的关注。请达师自行看清在下申诉中列举乌拉滥用管理员权限之事例的时间。@Aoke1989,我想您或许有所误解了,在下申诉的对象是“乌拉跨氪严重(的)滥权行为”,正是对事不对人,这点在下提出申诉的时候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对于您列举的指引,在下提醒阁下“方针和指引”的区别,在下并未在标题中攻击任何人,而在标题中提及其他用户在维基并不少见,在下也曾被其他用户在标题中提及,WP:VIPWP:RFCU也在标题中提及其他用户,因为这些和在下申诉一样,针对的都是行为而不是个人,在下所申诉的,恰是乌拉跨氪管理员的滥权行为是对其他用户的不尊重。此外,在下仅仅是申诉乌拉严重滥权的行为,以此提示相关用户不要继续滥权伤人的行为(但很遗憾,从当前乌拉在这个讨论里所进行的编辑来看,他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滥权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并不是刻意想要罢免谁,是否需要解任当有社群共识决定。IP用户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在下不支持您隐匿身份,这样或许会使您原本直爽、公道的发言分量减轻,所以请您以登陆身份发言,谢谢!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1:25 (UTC)[回复]
    在下怕遭到某些管理员的报复性封禁,阁下难道不害怕吗?123.125.81.247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1:51 (UTC)[回复]
只看了第一条,“后被其他管理员纠正”的证据在哪里?2014年4月的事情的证据在哪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8月28日 (四) 01:30 (UTC)[回复]
证据都已列明,其中守望者爱孟封禁申诉一事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乌拉跨氪自己处理(拒绝)自己执行封禁的封禁申诉,违规。霸占本应避嫌的封禁申诉,一个人一口气6次处理(拒绝)有冲突用户的申诉,违规。这都是很明确的事。我再重申,我并非要可以罢免任何人,更不是要挑起什么事情,但请相关人士认识到自己伤害他人,违反方针的滥权行为,但当事人看来没有。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1:4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