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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本頁的一個歷史版本,由Coolmanjackey留言 | 貢獻2014年8月28日 (四) 02:57 关于管理员{{ping|乌拉跨氪}}严重滥权行为的申诉編輯。這可能和目前版本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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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kai1205Yoyolin0409參見 WP:DUCK。確有理由變更、去除「一望而知」字樣。冀達成共識。— 𝕏ℂ𝕠𝕞𝕙𝕘𝕙𝕒𝕝𝕝 talk 2024年9月24日 (二) 02:18 (UTC)

侵權待驗證條目/temp/temp

以下討論已結束,請不要對此存檔進行任何編輯。

一些侵權待驗證頁面的問題(或許不是問題)

【現象】:
  1. 見到不熟悉的使用者會直接在侵權待驗證頁面進行編輯,從而擾亂侵權待驗證流程,且初版條目內容疑似侵權,在歷史記錄中無法隱藏,為以後帶來法律風險。
  2. 見到不熟悉的使用者在看到自己新建的條目被標記侵權待驗證後會再次在臨時頁面建立差不多內容的侵權頁面。
  3. 由於臨時頁面依舊侵權時提出侵權驗證,生成的提示依然會引導使用者建立下一層臨時頁面,即:[[侵权待验证条目/temp/temp]]。
【建議】:
  1. 在侵權待驗證頁面如果有使用者繼續進行編輯操作時,進行文字提醒類似「不建議在侵權待驗證頁面繼續編輯內容,請前往臨時頁面編輯非侵權內容。」
  2. 在臨時頁面編輯前給出相應提示。
  3. 在臨時頁面加掛侵權模板時改用另一種模板(需要Twinkle配合),使編者能順著模板前往提出侵權驗證的編者的討論頁進行討論,由提出侵權驗證的編者或其他編者給出指導或者建議。

在下薄見。--JuneAugust留言2014年7月15日 (二) 06:58 (UTC)[回覆]

或許不是問題--Qazwsaedx留言2014年7月15日 (二) 09:32 (UTC)[回覆]

J巡查員因自身知識水平較低導致經常亂掛模板,卻不提高自身素養,不去學習什麼叫著作權,反而在這裡要定規則,是沒用道理的。所以請樓主先提高自身素養,不要亂掛模板,完全沒用必要定新規則,只是你一個人水平低下到離譜的問題,沒必要大家都改變。 深圳羅湖東  霸氣仙湖  2014年7月16日 (三) 06:58 (UTC)[回覆]
看來確實是個急需解決的問題。--JuneAugust留言2014年7月17日 (四) 08:22 (UTC)[回覆]

@PhiLiP煩請解釋一下為何在POWER6侵權待驗證案例中,直接復原侵權待驗證頁面,而非遵照管理員指引「侵權驗證頁面至少保留7天。」?--JuneAugustRe: 2014年7月31日 (四) 02:45 (UTC)[回覆]

Talk:POWER6。--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4年8月8日 (五) 03:16 (UTC)[回覆]
問題不是「是否存在侵權行為」,而是:直接復原侵權待驗證頁面,而非遵照管理員指引「侵權驗證頁面至少保留7天。」這一動作是否妥當?--JuneAugustRe: 2014年8月8日 (五) 03:24 (UTC)[回覆]
「侵權驗證頁面至少保留7天」的意思恐怕應該是7天後才能以疑似侵權為由刪除這個頁面吧?如果有證據說明一個頁面本來就沒有侵權(更何況這個證據是幾年前就驗證過的),那麼疑似侵權的理由就不存在了。那還有什麼理由要讓侵權驗證模版占據條目整整7天,讓條目無法正常瀏覽?如果要死摳規則,規則可沒說「模版」要保留7天,別人明明說的「頁面」要保留7天。--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4年8月12日 (二) 04:56 (UTC)[回覆]
如閣下所見,原文加粗和強調之處為「7天」,而非頁面,且原文是完整的一句句子而非短句。
在「你們錯了!我的條目沒有侵權,為何被掛上侵權資訊模板?」中也提到「無論如何,如果有這個情況,請立即前往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並在該條目名稱下說明,管理員刪除時將會特別留意,不說明者有機會得不到再次檢查從而被刪除(當然也有得恢復,不過手續較複雜)。」此處「管理員刪除時將會特別留意」對應的時間點與管理員指引中的7天時間點剛好對應,意味著管理員應當在侵權待驗證提報開始七天後進行再次驗證,此時會判斷是保留原有頁面內容還是temp頁面內容,該條中下一句提到「另外,在這情況下,你不應該編輯該條目(包括恢復舊有內容、加入非侵權說明;事實上如果你還不是自動確認使用者,系統會自動拒絕你提交編輯)、建立temp頁面(以免再次被誤會為侵權),而應該去報告。報告時,請盡量提供較為詳細的資料。」已經向編者指明在此情況下的建議「不應該編輯該條目……,而應該去……」,不知在下是否會錯意?本例中,編者User:Liangent已及時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中報告,在下也表示認同該說明,並同時「建議走侵權驗證流程,待七天後復原。」--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2日 (二) 05:28 (UTC)[回覆]
如果閣下覺得需要加回去,請自便。--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4年8月12日 (二) 09:12 (UTC)[回覆]
(:)回應,一來時過境遷,加回去頂什麼?二來我已經在以前的討論中(不是本次討論)表示不喜歡在沒有達成結論前繼續糾纏回退。三者,7天的遊戲規則制定時我不在也不知道其中緣由,我只知道檢視現有關於規則的說明,並「照章辦事」,如果規則對有異議則拿出來討論。而現在是規則如此寫,各位有不同解讀,不該拿出來糾結嗎?--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30 (UTC)[回覆]
我在這裡支持philip,我已經處理了不止一個的授權驗證通過,或者錯掛了模板的頁面,處理方式就是直接回推掉侵權驗證模板,然後再WP:CV說明。Bluedeck 2014年8月13日 (三) 04:41 (UTC)[回覆]
(:)回應如果閣下認為有可供參考的沒有歧義的執行依據,並建議我按照規則執行,我沒有任何異議,如果僅是覺得「應該……」或者「向來……」的慣性行事,則在下斗膽指出閣下行事需要注意有依據性。雖然說XXXX建議討論溝通,但之後形成的規則是可視為傳遞溝通討論結果的一種常見途徑,既然被認為(不論是侵權還是在其他所謂規則)是以往社群共識而被落實成規則,若後人在不認同的情況下先不依照所謂共識操作,而不是先提出討論,則規則立了何用?聯想到User:燃玉欲優化(不是淨化)社群氛圍,而採取修改規則的方式進行,那如閣下所為只是按照自己覺得合適的手法來處理,那優化了規則又有何用?或者所謂方針指引均只是立著看看而已?閣下慎重,且看以往還是某位(些)(不明提較好)使用者所言,維基百科的規則其最終解釋權歸管理員所有xxxxxxxxxxxx。--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44 (UTC)[回覆]
或者閣下可以指明在下是斷章取義,則同上所述——彼此彼此。--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44 (UTC)[回覆]
結合這個地方隱隱存在的盲從傾向,作為管理員的兩位,樂意不打聲招呼就直接回退,不解釋為何與面向新使用者的這裡所述的方法不相一致的操作,何以服眾?哦對了,盲從麼,就是無論對錯只要跟著做就好……User:燃玉,果然優化規則什麼的,執行情況成這樣改了有何用?(我們是有法可依執法不嚴?這裡是維基百科社群,維基百科社群不是民主試驗場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 )--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20 (UTC)[回覆]
(~)補充,然後在這裡回應一個新使用者的疑問,至少我是需要先有可見的規則來說服我自己按照什麼來做事,僅僅是覺得「這樣做沒問題,這樣做可以的」是說服不了我自己的。流程這種東西向來是被研發所不屑一顧的東西,但是我知道按照流程操作才能避免問題。至於上面的朋友下面的朋友,作為管理員、老使用者,你們向新使用者解釋自己的作為的時候是不是會引用現有流程規則,這我不得而知,不過從此事看來,「比起按照規則操作更傾向於自認為怎麼做比較好」,被新使用者所不齒也在所難免。--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00 (UTC)[回覆]
  • 之前J字頭使用者為了這個事情糾纏了我半天,跟他說了無數次條目不侵權的是他自己不懂著作權濫掛侵權,他就是不聽,是在沒轍。扯遠一下,提醒(已經玩弄規則辭職,以逃避濫用權限該被除權的)某巡查員注意,要想當管理員,請向Bluedeck等好好學習,努力貢獻,而不是到處XX;要想當上海社群召集人,也應該努力貢獻,而不是靠拼接、湊圖、斷章取義把別人的話往Unblock里打小報告,更不是靠曲意傳話甚至兩邊挑唆,一個人可以騙人一時,但「狼來的的孩子」早晚被人識破的,這時候應該把事實真相講出來,請求大家諒解,而不是繼續在這裡XX。(以上全為笑話胡言亂語,若有冒犯任何人,在此致歉。)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14日 (四) 03:06 (UTC)[回覆]
    J字頭耍小聰明了,在濫用權限之後,即將被除權的情況下,趕緊打時間差,辭去巡查員,這樣子就不算「因濫用巡查員權限而被除權了」[1],呵呵,真是玩弄維基規則到底啊!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18日 (一) 09:24 (UTC)[回覆]
  • @中华爱国阵线你的內心獨白還真是精彩。--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00 (UTC)[回覆]
  • (亂入的可能性的真相之一,請腦補)看背後捅刀告我「濫用權限」不成,出於可憐你,我就主動請辭,以寬慰你的悲劇人性。--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31 (UTC)[回覆]
  • 真是文革遺風,若是想要我回復為何不敢直呼我名?或者真是不敢讓我回復?--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00 (UTC)[回覆]
    該使用者已辭去巡查權,這件事就過去了吧。侵權驗證7日是明顯侵權的情況下,給作者7日授權時間,而不是在不確定侵權的情況下不准非侵權文章回退,驗證侵權方面@JuneAugust確實不夠成熟,但是也並非無法挽救,請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移至條目探討,而不是繼續掛模版。--脳補。◕‿◕。讨论 2014年8月18日 (一) 11:11 (UTC)[回覆]
    (:)回應如果真是「侵權驗證7日是明顯侵權的情況下……」,也就不會用「侵權驗證頁面」,更不會用「疑似侵權」這種稱呼了,而直接用「侵權頁面」不就結了,前人之所以如此稱呼,意在「仍需驗證」這一理,注意,新頁面巡查只是對新頁面的快速分類,巡查員(包括進行巡查操作的管理員)也沒有給頁面「定性」的權限,這些都需要其他人進行check的,不然廢什麼話討論,直接巡查員一拍子定死是侵權不就完了?--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10 (UTC)[回覆]
    如你所說,所以當回退了侵權認證就需要再次詳細檢查是否侵權,而不是一味的回退,固執地認為侵權而只准在temp頁面編輯。需知道侵權認證是給作者進行授權,而不是非侵權文章用於判斷是否侵權。至於疑似侵權,是因為著作權不明確的情況下不知道是否採用CC-BY-SA-3.0和GFDL協議,所以需要作者進行驗證,而並非你所說用於判斷文章是否是盜用,兩者概念完全不同,同樣作為巡查員,希望你能詳細了解維基方針。--脳補。◕‿◕。讨论 2014年8月18日 (一) 12:31 (UTC)[回覆]
    按照目前規則給出的路,不論是否是真的侵權,都沒有明確指出能直接回退(目前在侵權驗證流程的規則中有在確認沒有侵權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回退這種路嗎?我沒找到,你們扯了這麼多為何就不能拿出點實據來把我駁回呢?)而我並不認為我在之前的討論中所想傳達的資訊是「用於判斷文章是否是盜用」,我想傳達的是「著作權是否兼容」這樣的意思。--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2:42 (UTC)[回覆]
  • (!)意見JuneAugust(不好意思從這個時間點開始,因為該討論有另一位J字頭使用者參與了,所以我寫得明確點,之前只是打那麼多個英文字母比較煩,而J字頭的使用者在先前Jimmy沒有進來討論的時候只有JuneAugust一個人,所以簡略了),你不用像打了雞血一樣對著我們所有人XX,是自己不懂著作權應該好好承認,一直濫掛模板應該表示歉意,至於巡查員,你為了「自己面子和日後想當管理員」因而想盡辦法玩弄規則不被除權也可以理解。只是我還是提醒你,著作權錯掛很正常,直接回退就是了,你看看當初人家負責任的巡查員是怎麼做的?比較比較,正如習總書記所述:「照照鏡子,找找差距,才會進步」。唉。。。雖然這個差距,以你現在的態度,只怕是越來越大。小學時候老師應該教過你「謙虛使人進步,驕傲使人落後」,只是我很疑惑您的自我感覺咋就這麼良好呢?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19日 (二) 06:13 (UTC)[回覆]
  • 不好意思,主動辭去巡查權跟這個事情是兩碼事,你們別自己腦補了。辭掉巡查是因為預計到會有一小段時間沒有足量連續時間段做巡查,免得被說什麼位什麼餐,暫時請辭罷了。--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16 (UTC)[回覆]

(~)補充,因為沒有回覆和提及提示,上面的討論我才剛看見。我一般不用什麼代稱,很久以前用什麼首字母縮略也其實很少被他人用來稱呼我,至於什麼J字頭,建議某人不用大雞巴棍子橫掃一片的打,說話要明了,隨意在討論中使用代號不但不利於溝通對象的及時回復,也不利於溝通的進一步進行。不要為了避免被我察覺和回復而隨意使用代號,這種做法是屬於正人君子的小人手段。--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1:24 (UTC)[回覆]

WP:SNOW。--Jimmy Xu 2014年8月18日 (一) 13:45 (UTC)[回覆]
終於等到這個了。--JuneAugustRe: 2014年8月18日 (一) 13:48 (UTC)[回覆]
反正我偶爾處理OTRS授權就是直接拿掉模板的。--Jimmy Xu 2014年8月18日 (一) 14:11 (UTC)[回覆]
OTRS有授權或者自由著作權遭誤判的情況下,無需繼續著作權驗證,撤去copyvio模板是很自然的事。為什麼一定要掛7天,難道是明顯錯誤的提報都不允許及時修正了?--Kuailong 2014年8月19日 (二) 20:06 (UTC)[回覆]
他JuneAugust就是這個意思。已有明確共識,可以關閉討論了。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20日 (三) 03:08 (UTC)[回覆]

關於互助客棧中的太長討論

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目前太長了,經常不能完全打開。我們是否應該建立一個類似RFC的系統,將討論時間太長的討論轉移到專門的地方去討論?(英文版的WP:RFC做法與meta和mediawiki.org上的做法略有不同,但都可以借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7月30日 (三) 01:30 (UTC)[回覆]

技術上有沒有辦法只提取一個頁面中的特定部分,比如第10萬字節到第20萬字節?--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2014年7月31日 (四) 03:52 (UTC)[回覆]
可以。Bluedeck 2014年8月2日 (六) 17:18 (UTC)[回覆]
  • (+)支持:--A. S 2014年7月31日 (四) 12:55 (UTC)[回覆]
  • 支持,這樣似乎可以稍微削弱一點洗板眾的神通?--Kuailong 2014年8月1日 (五) 12:45 (UTC)[回覆]
  • (!)意見:支持shizhao這個從機制入手的改進方案,能否具體說明「專門的地方」是哪裡?另外,現在方針頁面最長的幾個討論都和某特定使用者有關,最長的那個從4月份開始討論,被存檔後又被這位使用者「執著」地移回來。我覺得在改進機制以外,也有必要和這位(些)特別執著的使用者溝通一下,不能總是因為個人的執念和偏見,反覆發起類似的話題,耽誤整個社群的時間。--Gilgalad 2014年8月2日 (六) 21:36 (UTC)[回覆]
非常贊同Gilgalad的意見,少數使用者以為沒人理他就長期霸占某一版面似乎是維基百科的特色,這是我這兩個月來對「互助」客棧觀察的結果。--A. S 2014年8月3日 (日) 10:36 (UTC)[回覆]
  • (!)意見:如果只看字節數,可能有點讓人誤解,不如我們放出幾個條件:1、討論已經持續2個月;2、討論近期(一周)並不活躍,只有兩三個使用者參與;3、討論最近一次回復間距為一周。以上三者滿足其二即可考慮移動。--A. S 2014年8月3日 (日) 10:50 (UTC)[回覆]

我覺得無需大改現時安排,在客棧討論頁上,如有關議題發起已逾2 3個月,可將討論串移至適當頁面,並在客棧頁上加入類似下面的模板:

根據版規本版規定,此討論已移至TALK:XXXXX,請前往繼續討論。

--Gakmo留言2014年8月11日 (一) 04:42 (UTC)[回覆]

看了一下方針版,現時版規已規定10天內沒有新回應的議題會移至相應的討論頁或存檔;綜合上面,建議更新方針版版規,如議題符合以下條件其中一項者,將移至相關討論頁繼續討論:

#10天內沒有新回應

  1. 議題發起已逾(3)個月

--Gakmo留言2014年8月13日 (三) 04:40 (UTC)[回覆]

10天內沒有新回應的就直接存檔了,也不用進一步處理了= =--Jimmy Xu 2014年8月14日 (四) 08:07 (UTC)[回覆]
是的,已修改。--Gakmo留言2014年8月14日 (四) 10:39 (UTC)[回覆]
話說能否把"版規"的名字稍微改下,個人怎麼看也不太像WP的風格,可以改成"xxx方針"什麼的... 另外關於RFC的翻譯,其實不翻譯也行- - < By Rubyy | 點此留言 > 2014年8月17日 (日) 10:53 (UTC)[回覆]
改成"本版規定"感覺好多了(:-)謝謝~ < By Rubyy | 點此留言 > 2014年8月21日 (四) 07:53 (UTC)[回覆]
從手機版本的角度看,過長的討論使用分頁瀏覽也許能夠不錯.這裡是一個範例. < By Rubyy | 點此留言 > 2014年8月17日 (日) 10:53 (UTC)[回覆]
我的想法是這個計畫可以更有條理一點而不是純粹移動過長的討論,畢竟就是在「請求意見」嘛,一個確實改變維基百科政策的主題或共識就應該移入,取個適當的標題而不是一般討論版參差不齊的標題,然後移入子頁面(如何移入段落的編輯歷史也該討論),並在頁面做列表適當分類以方便搜尋。並且我認為不應該如同一般討論會關閉,政策和共識移入此頁就是讓前後參與的人隨時發表意見討論,若有人反對當前的共識就要提出理據在社群充分討論後發起投票等等,總之就是一個有關社群共識和社群應該關注的頁面,一個有條理和方便搜尋討論的討論頁面。--..令12 2014年8月26日 (二) 15:01 (UTC)[回覆]

車牌要不要遮?

在將照片上傳共享資源之前想到這個問題,拍到車牌需要遮嗎?還是沒關係?--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4年8月17日 (日) 14:52 (UTC)[回覆]

嚴格來說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拍到,就不會有侵犯隱私問題,但如果是利用長鏡頭拍攝停在私人空間的車(例如停在私人豪宅自家院子裡的車子),暴露其車牌就會有侵犯他人隱私的疑慮了。但一般來說如果不會太麻煩時,我還是會順手處理一下以後再上傳。特別一提的是在試過的幾種模糊處理手法中,動態模糊(motion blur)是我覺得效果最好的一種,因為只要係數設定正確,這種模糊處理方式會讓牌照上的字還是保持遠看一個一個獨立的視覺效果,只有在近看時才會發現字其實是模糊無法辨認清楚的,如此一來就不會因為模糊處理而破壞了照片的視覺美感(有些太突兀的處理手法,例如把牌照直接挖白一塊,老實說真的很礙眼個人不是很推薦)。提供參考!--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8月17日 (日) 16:45 (UTC)[回覆]
感謝大象君的建議,圖片已處理並上傳,見右側。--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06:02 (UTC)[回覆]
對!這就是我所謂的「遠看看得到字,但近看根本糊成一團」的視覺效果,而且我覺得你的技術更上一層樓,近看時視覺效果像是脫焦而不是軟體後製,非常地「自然」完美呢(笑~)。--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8月18日 (一) 06:37 (UTC)[回覆]
我是用Paint.NET把照片下面一整條給模糊處理,不是個別處理才會看起來像失焦。--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10:34 (UTC)[回覆]
原來有此一招!下次如果遇到整牌牌照要處理時會參考看看。--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8月18日 (一) 10:36 (UTC)[回覆]

關於疑似廣告的問題

究竟什麼樣的詞條才會被定為是廣告--點點半半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03:05 (UTC)[回覆]

個人認為廣告類條目應該比較好判斷.各位都懂的 :-) 或者閣下頁可以去看WP:速刪,解釋可能會好些.另外在WP中建議使用"條目"這個詞語. < By Rubyy | 點此留言 > 2014年8月18日 (一) 11:37 (UTC)[回覆]
吹捧產品,企業文化,企業歷史,留電話,網站,地址,郵箱,沒reference,etc..Bluedeck 2014年8月19日 (二) 01:22 (UTC)[回覆]

請討論有無必要保留Suzuki1314所上傳一些血腥恐怖的圖像

對於Suzuki1314上傳File:乩童.JPGFile:蘇府千歲乩士.JPGFile:女乩童灌口針.JPGFile:蘇府千歲乩童.JPG等圖像,畫面過於血腥、恐怖,而且沒有一張圖像是用於條目,請討論有無保留之必要。--118.170.100.151留言2014年8月18日 (一) 13:12 (UTC)[回覆]

非合理使用問題,使用cc-by-sa-3.0授權,除非證實是侵權圖片才可以以侵權提刪。而且WP不應該審查條目或圖片內容,即使它在某些人中是不合適的,只要符合授權或使用要求就可以保留。可以考慮提刪,並具備出無法反駁的理由(如侵權),並看管理員是否接納。——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8月19日 (二) 02:03 (UTC)[回覆]
Special:檔案列表/Suzuki1314---Jason924tw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03:54 (UTC)[回覆]
不應刪除,這樣讀者才知道這些儀式恐怖,就好像政府應告訴國民日軍的恐怖,國民才會明白。--紀念香港重光 2014年8月19日 (二) 04:09 (UTC)[回覆]
有用在條目乩童阿?--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06:19 (UTC)[回覆]
Suzuki1314這使用者有長期上傳侵權圖片的不良紀錄,而且對於其他使用者的留言、警告甚少回應,上傳的圖片也很少寫上較詳細一點的拍攝背景說明。他早期傳的圖片都是一眼就可以看出是下載自其他網站或翻拍書籍、照片,但是最近開始改傳一些有附上EXIF、猛看不太容易分辨是否侵權的照片。然而,在仔細注意他上傳的照片後發現,每一批上傳的照片EXIF中的相機型號都不太相同,因此有點不太合一般常見的狀況、買消費型數位相機的人通常不會有頻繁換相機的傾向。所以我想要徵求社群的意見,是否應該針對他上傳的圖片從嚴要求背景說明資訊,沒有說明清楚的話先假設是侵權照片提報刪除?「善意假定」在此處不是適用原則,我原本並沒有注意到此君的存在,是有其他使用者提醒侵權問題嚴重後才開始注意其動態,並且在這一陣子連續舉發近十張的侵權照片(其中有半數是非常明顯的,甚至還可以看到原圖片擁有者的浮水印),而且此君還曾經將我已經移除、不合乎合理使用原則的照片連結又恢復的不良紀錄。因此我是根據其過去的行為記錄,判斷此君對於著作權的尊重觀念非常薄弱的結論,而認為應該對這樣的使用者從嚴對待。--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8月19日 (二) 06:36 (UTC)[回覆]
仔細一看這幾張照片似乎是底片相機拍的……--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14:41 (UTC)[回覆]

我看這個使用者名稱怎麼這麼熟,看清楚使用者討論頁。.......我機器懷疑這些照片的著作權,尤其是這些照片的像素之低不像是近期的機器拍攝的產物。我絕對有理由相信這些照片不是他本人所有。--A. S★Bla俺の嫁 2014年8月21日 (四) 12:34 (UTC)[回覆]

如果不侵權的話,建議保留。可能在民俗學研究上有幫助?-地底深山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16:45 (UTC)[回覆]

但是該君上傳的照片幾乎可以斷定是侵權的。--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8月25日 (一) 16:59 (UTC)[回覆]

這裡有Komica使用者嗎?

Komica 這位使用者是一名島民



我不清楚維基百科上有沒有活躍的使用者是島民,從條目Komica維護不怎麼好看來是沒有,而我偶爾才會去Komica,所以希望有人協助補充這次事件的來源。--全無尊嚴先生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03:28 (UTC)[回覆]

噗浪有使用者整理了這個事件,不過我不確定要怎麼用這些資料才算是合理使用。 ──小風 2014年8月21日 (四) 08:06 (UTC)[回覆]
我之前也常去糟糕島,但是經常不穩定,特別是附屬百科,老是報錯,後面有萌娘百科後就去的少了。畢竟萌娘的站長大大人很不錯。--脳補。◕‿◕。讨论 2014年8月23日 (六) 05:42 (UTC)[回覆]

百度百科相關

鵲醃繓齆鶽鏇齾( 轉換後為:鵲醃繓齆鶽鏇齾 )←這位百度使用者簡直是在下的粉絲,在下幾乎所有建立的條目都被搬去了,簡直榮幸...值得一提,他特別有良心,有注了來源。。。還是應該歡喜。。。雖然,維基的條目後來有些是有改動的,百度百科裡卻依舊,就如同那位仁兄真的是「參考」了一般。 囧rz……我記得好像求助頁面有一位維基人也被類似名字的使用者給抄了? -地底深山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17:26 (UTC)[回覆]

就算他有註明來源是你或甚至是維基百科仍絕對不允許,因為百度和維基著作權聲明不一樣,那邊是註明著作權所有的,所以只要進去就再也出不來了。這是為何要非常重視的原因,無論是否註明來源,百度百科絕對不可使用維基百科的內容。他每則條目底都有© 2014 Baidu標記,他的協議二、權利說明中也有提到:「在用於商業、盈利、廣告性目的時需徵得作者同意,並註明作者姓名、授權範圍及出處「百度百科」。」,當然作者姓名我想也是指百度使用者--..令12 2014年8月23日 (六) 09:48 (UTC)[回覆]
我一直懷疑這貨是個機器人(貌似也抄了我幾篇?不記得了……)還有個「維基百科是鳥蛋」什麼的使用者也有可能是專門自動抓取條目的帳號。—Kou Dou 2014年8月23日 (六) 11:01 (UTC)[回覆]

現在是否還有好用的覆蓋wikipedia地理坐標圖層(geocode)的地圖網站

自從13年google maps移除wikipedia圖層之後,一直沒有找到好用的替代工具。維基其實自己有類似的實現——比如Special:nearby,還是顯然沒有一個單獨的地圖來檢視附近的地址/建築的維基詞條來得方便。今天第一次發現meta:WikiMiniAtlas這個東西,覺得很不錯,但是從某一個詞條中啟動,用起來很不方便(而且放大非常卡)。不知道還有其他好用的替代品嗎? --小烈 (找我?) 2014年8月22日 (五) 06:17 (UTC)[回覆]

http://www.geolocation.ws --Gilgalad 2014年8月22日 (五) 11:27 (UTC)[回覆]

要求維基百科制裁111.252.232.222非理性的指控來還給Fcuk1203的清白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對於社群合作氛圍的反思發現111.252.232.222指控Fcuk1203霸佔條目,面對這種缺乏理性行為的指控,維基百科難道提不出具體做為來維護Fcuk1203權益嗎?一旦首開先例地放任別人胡亂指控,Fcuk1203都已經是如此了,更何況是維基百科所有的註冊使用者也可能有朝一日遇上這事,所以我希望請維基百科能以現有的方針,面對111.252.232.222指控進行制裁(封鎖動作),好讓知道自己言論需要被負責的,以還給Fcuk1203的清白。--114.26.148.144留言2014年8月23日 (六) 10:44 (UTC)[回覆]

機器人審核休眠使用者並自動除權的可行性

目前的方針
「另外當超過六個月沒有任何編輯活動,報告後如查明屬實便實時除權。」

——WP:RIGHT#解任

User:Jimmy_Xu提出了這項機器人申請,即機器人自動審核長期不活動的巡查、回退員(不涉及檢舉除權),若符合條件,則持管理員權限的機器人User:Jimmy-abot將自動除權。這項操作無甚爭議不似快速刪除須雙人把關,但仍懇請社群關注,若沒有問題則在下將授權運行--Kegns留言2014年8月23日 (六) 14:47 (UTC)[回覆]

我個人是贊同的,相信Jimmy的為人和編碼水平,也相信這樣的方式最客觀公正,避免因為人情世故而故意規避一些老使用者。--Walter Grassroot () 2014年8月23日 (六) 15:37 (UTC)[回覆]
(+)支持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23日 (六) 17:35 (UTC)[回覆]
(+)支持看來不錯,可先試行一下。--Temp3600留言2014年8月23日 (六) 18:28 (UTC)[回覆]
支持,吉米又一次掌握核心科技了~--Kuailong 2014年8月24日 (日) 00:15 (UTC)[回覆]
(+)支持,其實之前我提出過這樣的設想…… --碸中嘌呤的白磷萃取 打譜 2014年8月24日 (日) 00:17 (UTC)[回覆]
(+)支持,Jimmy Xu開始做很少人關注的事。--Lanwi1(留言) 2014年8月24日 (日) 00:34 (UTC)[回覆]
(+)支持。 ——Nigel 2014年8月25日 (一) 09:14 (UTC)[回覆]

如何處理設備檔案系統的Wikidata?

我在檢視設備檔案系統時發現,該文大致於2009年2月翻譯自條目en:Device file system,然而en:Device file system於2009年12月27日被移動到了en:Device file,在這之後,部分語種的維基百科隨英語維基百科對條目作了移動,然而也有一部分語種的維基百科建立了en:Device file對應的新條目。在這種情況下便出現了Wikidata:Q965243Wikidata:Q14679兩個分立的Wikidata條目。是否應將設備檔案系統的Wikidata資訊從Wikidata:Q965243移動到Wikidata:Q14679?或者回退我剛才做出的編輯,依舊用跨語言連結維持設備檔案系統en:Device file之間的關係?--DukeAnt留言2014年8月25日 (一) 01:04 (UTC)[回覆]

關於管理員@乌拉跨氪嚴重濫權行為的申訴

依據wikipedia:管理員解任投票方針中「解任要求」的規定:以下僅列舉從去年以來,在下所了解到的,諸多烏拉跨氪的嚴重濫用管理員權限的情況(部分事實來自其他使用者提供之資訊)。

  • 2014年1月烏拉跨氪在封鎖使用者後[2],該使用者提出申訴,烏拉跨氪違反方針,自行處理(拒絕)該使用者的封鎖申訴[3],後被其他管理員糾正[4]2014年4月,在User:守望者愛孟封鎖案的申訴中,烏拉跨氪嚴重違規,不僅違抗社群要求解封的共識強行維持該使用者的封鎖,更重要的是,烏拉跨氪沒有依據「管理員避嫌」的相關規定以及執行封鎖的管理員User:T.A Shirakawa在申訴案中責令其避嫌的要求,拒不避嫌申訴,甚至6次拒絕守望者愛孟的申訴(搶在其他管理員即將依據正常程序解封之前),創造了維基百科有史以來我只知道的唯一一例管理員霸占封鎖申訴的事例[5]。以上行為均構成管理員解任方針中的「解任要求」第一條所述的,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
  • 2013年10月,烏拉跨氪在一個人物傳記條目中,僅僅因為編者一次正常編輯就把條目按照他自己編輯的版本「全保護一年」[6][7],之後包括Risk等使用者在內的其他使用者向他指出不當行為,但其拒絕撤回濫權保護的行為。以上構成管理員解任方針中的「解任要求」第二條所述的,混淆管理員操作與一般的條目協作工作,比如濫用管理員權力違反WP:保護方針
  • 2013年7月至10月,烏拉跨氪在沒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以濫用傀儡為名,濫用權限封鎖與自己在相關條目中有衝突的使用者User:Hanteng一年,User:Wetrace等使用者多次提出質疑,烏拉均未予回應,管理員User:Ws227按照程序解封後,烏拉一度回退解封,執意維持不合理封鎖[8]2013年11月,烏拉跨氪在User:Wildcursive並未違反方針的情況下,濫權封鎖該使用者一周[9],後被其他管理員解封[10],安可也曾就此事提醒烏拉,望其能夠收斂自己的濫權行為。但進入2014年,烏拉依舊繼續濫權,且愈發嚴重。2014年1月,烏拉跨氪因為和守望者愛孟發生衝突,在對方沒有濫用電郵功能的情況下,濫用封鎖權限封鎖守望者愛孟的電郵使用者功能,疑似阻撓使用者進行封鎖申訴,後被Jimmy Xu糾正。2014年7月,烏拉跨氪在User:Chinuan12623僅僅是有編輯戰而沒有惡意破壞的情況下,無理封鎖對方一個月[11],後被其他管理員修正封鎖時間。2014年8月,烏拉跨氪在沒有任何根據的情況下,將User:中華愛國陣線(2011年註冊)「認定」為其他被封鎖使用者(2013年註冊)的傀儡,濫用權限執行「永久封鎖」,後經CU查無證據,由其他管理員解封[12]2014年1月,烏拉跨氪使用封鎖權力恐嚇其他使用者[13]以上大量的濫權封鎖和以封鎖權力恐嚇均屬嚴重違規,構成管理員解任方針中的「解任要求」第三條所述的,不合理的封鎖使用者或者以封鎖相威脅
  • 烏拉跨氪還執行雙重標準,其屢屢以所謂「人身攻擊、無禮行為」封鎖其他使用者,但其自身卻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14][15]。烏拉跨氪不履行社群共識,卻獨斷專行,2014年3-5月,在討論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完全按照自己的個人意願意思修改方針措辭[16]。以上違規行為已構成管理員解任方針中的「解任要求」第六條所述的,一再發生的、嚴重違反社群共識及禮儀
  • 2013年5月管理員Ws227僅僅因為錯誤恢復了幾個條目就被烏拉跨氪提請解任,相比而言,烏拉跨氪自身的濫權行為嚴重得多。另一方面,烏拉跨氪一直對諸如:「chinuan12623」、「守望者愛孟」、「中華愛國陣線」等等曾經質疑其濫權行為的使用者予以排擠打壓,這點從相關人士被他封鎖就可看出。
  • 綜上,烏拉跨氪的所作所為已經明顯違背了維基百科:人人可編輯的自由的百科全書的宗旨,也違反了wikipedia:管理員方針中:「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使用者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的基本原則,相信烏拉跨氪濫權的事情還有很多,在下限於生活忙碌和時間有限統計不全或有疏漏,還望其他使用者補充。
  • 在此,對於烏拉跨氪嚴重的濫權行為提出申訴,並徵求社群意見是否需要解除其管理員權限。在此也希望烏拉跨氪能夠秉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看待在下的申訴,在下對事不對人,若有冒犯任何使用者在此先行致歉。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8月27日 (三) 06:50 (UTC)[回覆]
  • 請提出理據的使用者注意,根據WP:RFDA/A,相關行為追溯期是1年,以中華愛國陣線被封鎖的時間起計,應是UTC2013年8月25日18:16以後的行為,請不要以在此以前的行為為由提出解任。 --達師 - 277 - 465 2014年8月27日 (三) 14:53 (UTC)[回覆]
  • 請注意討論頁指引永遠不要在標題提及或攻擊其他使用者,對事不對人,這也是對其他使用者的一種尊重。--Aoke1989留言2014年8月27日 (三) 17:07 (UTC)[回覆]
    麻煩上面兩位管理員不要官官相護,轉移視線,偷換概念。123.125.81.246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0:59 (UTC)[回覆]
    感謝各位的關注。請達師自行看清在下申訴中列舉烏拉濫用管理員權限之事例的時間。@Aoke1989,我想您或許有所誤解了,在下申訴的對象是「烏拉跨氪嚴重(的)濫權行為」,正是對事不對人,這點在下提出申訴的時候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對於您列舉的指引,在下提醒閣下「方針和指引」的區別,在下並未在標題中攻擊任何人,而在標題中提及其他使用者在維基並不少見,在下也曾被其他使用者在標題中提及,WP:VIPWP:RFCU也在標題中提及其他使用者,因為這些和在下申訴一樣,針對的都是行為而不是個人,在下所申訴的,恰是烏拉跨氪管理員的濫權行為是對其他使用者的不尊重。此外,在下僅僅是申訴烏拉嚴重濫權的行為,以此提示相關使用者不要繼續濫權傷人的行為(但很遺憾,從當前烏拉在這個討論里所進行的編輯來看,他根本沒有認識到自己的濫權的行為是不恰當的),並不是刻意想要罷免誰,是否需要解任當有社群共識決定。IP使用者您好,感謝您的關注,在下不支持您隱匿身份,這樣或許會使您原本直爽、公道的發言份量減輕,所以請您以登陸身份發言,謝謝!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1:25 (UTC)[回覆]
    在下怕遭到某些管理員的報復性封鎖,閣下難道不害怕嗎?123.125.81.247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1:51 (UTC)[回覆]
只看了第一條,「後被其他管理員糾正」的證據在哪裡?2014年4月的事情的證據在哪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8月28日 (四) 01:30 (UTC)[回覆]
證據都已列明,其中守望者愛孟封鎖申訴一事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烏拉跨氪自己處理(拒絕)自己執行封鎖的封鎖申訴,違規。霸占本應避嫌的封鎖申訴,一個人一口氣6次處理(拒絕)有衝突使用者的申訴,違規。這都是很明確的事。我再重申,我並非要可以罷免任何人,更不是要挑起什麼事情,但請相關人士認識到自己傷害他人,違反方針的濫權行為,但當事人看來沒有。中華愛國陣線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1:4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