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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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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File:ICAC.svg
廉政公署標誌
廉政專員白韞六
副廉政專員黃世照
部門資訊
成立日期1974年2月15日
所屬部門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口號香港 勝在有你同ICAC
總部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七姊妹渣華道303號廉政公署總部大樓
聯絡資訊
網站http://www.icac.org.hk www.icac.org.hk
於2007年年底啟用的廉政公署總部大樓

廉政公署[1](簡稱廉署;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ICAC)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香港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成立,是獨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香港回歸前為總督,後為行政長官)負責的紀律部隊執法機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採取防止、教育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其調查對象於成立初期限制於公務員,後來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2]現任廉政專員為白韞六,領導逾1,200名人員,幾乎全部以合約形式被聘請,其中逾半人員服務了逾10年。

使命及承諾

使命宣言

「廉政公署致力維護本港公平正義,安定繁榮,務必與全體市民齊心協力,堅定不移,以執法教育、預防三管齊下,肅貪倡廉。」

專業守則

  • 堅守誠信和公平的原則
  • 尊重任何人的合法權利
  • 不懼不偏,大公無私執行職務
  • 絕對依法行事
  • 不以謀私
  • 根據實際需要嚴守保密原則
  • 為自己的行為及所作的指示承擔責任
  • 行抑制而有
  • 在個人及專業修養上力求至善

服務承諾

  • 四十八小時內對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性質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的人士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3]

權力

廉政公署獲得《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此3條條例賦予權力。

法例 內容簡介
廉政公署條例
  • 訂明廉政專員的職責。
  • 界定廉政公署調查工作的範圍、規定處理受疑人的程序及處置與罪行有關連的財產。
  • 賦予廉政公署搜查、撿取證物,以及從疑犯收取非體內樣本作法證科學化驗的權力。
  • 賦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和批准保釋的權力。
  • 授權廉政公署調查包括公務人員涉嫌濫用職權而觸犯的勒索罪,以及調查與貪污有關或由貪污引致的罪行。
防止賄賂條例
  • 授予廉政公署調查權力,例如查閱銀行帳目,扣留及審查商務和私人文件,查證企圖利用迂迴手法掩飾的財務交易,以及揭露貪污嫌疑犯所隱藏的資產。
  • 廉署有權要求受疑人提供其資產、收入及支出的詳細資料。
  • 賦予廉政公署扣留旅行證件和限制處置財產的權力,防止貪污分子試圖逃離香港、或設法清洗黑錢以避免法庭充公其以不正當手段歛得的財產。
  • 授予廉政公署把調查資料保密的權力。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確保公共選舉得以公平、公開和誠實地進行,防止發生選舉舞弊。
  • 適用於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區議會、鄉議局議員、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執行委員會委員及村代表選舉。

架構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就制定了一套整體策略,透過3個部門以三管齊下的方式打擊貪污,3個部門分別是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係處。廉政公署首長為廉政專員,執行處首長兼任副廉政專員。

  • 執行處:接受市民舉報貪污和調查懷疑貪污的罪行。
  • 防止貪污處:審視各政府部門及公共機構的工作常規及程序,以減少可能出現貪污的情況;另外,該處亦應私營機構的要求,提供防貪顧問服務。
  • 社區關係處:教導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並爭取市民積極支持反貪的工作。[4]

監察組織

現時廉政公署的運作由4個獨立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成員為社會知名人士,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4個諮詢委員會分別是:[5]

諮詢委員會 當然委員 職責
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 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主席
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主席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
行政署署長
廉政專員
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
  • 監察廉政公署在執行職務、人手編制及行政事務上的政策,以及提供意見。
  • 就廉政專員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8(2)條所考慮採取的行動提供意見。
  • 聽取廉政專員報告廉署對下屬採取的紀律處分。
  • 審核廉政公署每年的開支預算。
  • 在廉政公署年報呈交行政長官前予以審閱。
  • 每年向行政長官提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以及向行政長官反映,有關廉署運作或所面對的任何問題。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 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
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行政署署長或其代表
廉政專員
  • 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
  • 調查所得到的資料,向廉政專員建議那些資料應送交有關部門、公共機構、其他機構或個別人士;或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關資料於委員會開會前因有需要而經已遞交,則委員會在其後會議中,須就該行動進行審議。
  • 向行政長官反映任何值得關注的執行處運作或該委員會所面對的任何問題,並提交年報,內容須向公眾發表。
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 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行政署長或其代表
廉政專員
  • 負責向廉政公署建議防貪研究的優先次序及審閱所有完成的防貪研究報告。
  • 向廉政專員建議應予以審查的項目及審查的先後次序。
  • 研究根據審查結果而作出的建議,並就進一步行動向廉政專員提供意見。
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 廉政專員
  • 負責向廉政公署建議推行倡廉教育,以及爭取社會各界支持打擊貪污。
  • 聽取及要求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報告為達致上述目標而進行的工作。
  • 監察公眾對廉署工作的反應以及對貪污所持的一般態度。

除此之外,現時仍有其他組織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外部及內部運作,分別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以及監察廉署內部運作的L組。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運作於廉政公署,監察及覆檢所有涉及對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主席由行政會議成員出任,其他委員包括行政會議及立法會議員社會賢達。任何市民如對廉政公署人員的行為或廉政公署的運作常規或程序有任何不滿,均可以向委員會投訴[6]

內部監察

廉政公署內部有一個調查及監察單位,名為L組。廉政公署人員如被指稱涉及貪污或相關的刑事罪行,L組均會進行調查。有關廉政公署人員的所有刑事投訴,不論是否涉及貪污指控,均須知會律政司司長

舉報

市民可以親身到廉政公署24小時舉報中心或設於多個地區的分區辦事處,或者致電作出舉報。由1974年至2008年年底為止,廉政公署共接獲182,378宗舉報(不包括與選舉有關的投訴),其中104,962宗與貪污有關,而在該等與貪污有關的舉報中,共有49,432宗涉及政府僱員。[7]

廉政公署(香港)現時作出以下服務承諾:[8]

  • 48小時內對市民的貪污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非貪污性質舉報作出回應。
  • 兩個工作天內對要求提供防貪意見、倡廉教育或資料的人士作出回應。

歷史

昔日香港社會貪污風氣嚴重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經濟發展迅速。面對這些轉變,港英政府既要專注維持社會秩序,同時亦積極為香港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但是,香港社會資源因為人口不斷膨脹而未能夠趕及實際需求,從而助長了貪污的歪風。為了維持生計及儘早獲取公共服務,普羅大眾均被習慣賄賂作為途徑,並且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比較具體的例子包括消防人員先收錢才開水喉滅火救護人員先索取「茶錢」才接送病人到醫院、病人在醫院內要給工人打賞,才可以獲得合理的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務,例如輪候公營房屋和申請入讀官立學校等,也得要賄賂負責的公職及相關人員[9]

葛柏案

主條目:葛柏案

於1960年代的港英政府中,以皇家香港警務處的貪污情況最為嚴重,這支被形容為「世上用錢所能買到的最佳部隊」在六七暴動中立功,獲得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在1969年授予皇家名銜,但是不少接受賄賂的警務人員均濫用自身的權力,貪斂得來大筆財富,而且包庇各種非法罪行,嚴重威脅香港治安,令到香港市民苦不堪言[10][9]

儘管香港警務處早於1952年2月就成立了反貪污部,以處理香港市民對警務人員的貪污投訴,及調查內部的貪污問題,但是鑑於內部貪污嚴重,如果對某人員作出調查,有機會連調查員自己也被揪出來,因此它的效力實際上有限度,其辦案表現也被外界譏諷為「只打蒼蠅、不打老虎[11]。不少警務人員亦因為各種原因而被逼對貪污妥協,加入行賄和受賄的行列。

六七暴動後,香港總督戴麟趾意識到貪污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原有《防止貪污條例》的不足,於是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賄賂條例》,以加重針對貪污的罰則、擴大懲治範圍、以及賦予反貪污部更大的權力去偵查貪污案件[11][12]。然而,儘管英國朝野日益關注香港的貪污情況,戴麟趾任內肅貪的力度始終有限度,他接受英國電視台訪問談及貪污問題時,更被批評為「像一根圖騰柱僵硬地坐在攝影機前,言語唐突,態度曖昧」[13]

其後香港總督麥理浩上任後,隨即著手研究貪污問題,而他在肅貪倡廉方面最大的貢獻,是一手創立專門撲滅貪污罪行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葛柏總警司[14]貪污案為廉政公署成立的開端。自《防止賄賂條例》生效後,警隊反貪污部在1971年開始注意到葛柏擁有大批來歷不明的財富,遂對他暗中展開調查[9]。可是由於證據不足,反貪污部最初的調查工作停滯不前,此時葛柏也意識到警隊已經對其財產展開調查,於是申請在1973年7月提早退休[9]

在麥理浩的指示下,時任警務處處長薛畿輔親自主持調查葛柏案。在1973年4月,薛畿輔再接獲情報,葛柏被發現擁有的財富多達430多萬港元,相當於他在警隊任職21年來所得收入的6倍[10][9]。時任律政司何伯勵在薛畿輔要求下,也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於6月4日要求葛柏在10日內交代其財產來源[11][9],否則就會對其作出拘捕。同時間,葛柏再提出申請,要求提早多一個月在1973年6月退休,企圖在警察搜得足夠證據前離開香港。雖然警隊始終未能獲得充分證據去證明葛柏來歷不明的款項是由貪污所得,但是薛畿輔決定先發制人,在同年5月勒令葛柏停職接受進一步內部調查。6月8日,正在停職接受調查的葛柏運用自己的權力,從啟德機場乘坐飛機新加坡潛逃往英國,一時間引起香港社會的譁然,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並且發起「反貪污、捉葛柏」的大遊行,要求港英政府緝捕葛柏歸案[9]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成立

為了平息民憤,麥理浩立於6月13日會同行政局,宣佈委任最高法院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就葛柏潛逃一事展開調查,以及就香港的貪污問題和相關法例進行研究[9][10]。百里渠在7月4日向麥理浩提交關於葛柏潛逃的報告書,是為《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一次報告書》;10月11日,他再發表《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該報告批評港英政府部門貪污問題普遍,導致香港市民對港英政府失去信心,但是報告未有明確建議港英政府設立一個獨立的反貪部門。在百里渠撰寫報告期間,坊間輿論要求港英政府盡早緝拿葛柏歸案之聲不絕,可是由於英國沒有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內有關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的罪名,以致港英政府無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審,激起公眾反響[15]。1973年8月26日,大批學生和市民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反貪污,捉葛柏」集會,但是警察事後卻票控部份參與集會的人士,繼而引發不少香港市民在9月16日再舉行「貪污有罪,集會無罪」的示威,聲援被檢控的集會人士,種種事件反映出公眾對港英政府打擊貪污不力的不滿[15]

雖然百里渠發表的第二次報告書未有明確建議港英政府設立獨立的反貪部門,但是麥理浩了解到警隊反貪污部的不足,所以早在葛柏潛逃英國後不久,便著手招攬人手籌備成立一個獨立的反貪機構。[9]1973年10月17日,麥理浩向立法局宣讀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正式提出要設立一個直接向香港總督一人負責,而且獨立於政府架構的撲滅貪污罪行專員公署,以便專門調查貪污案件[15][16]。公署名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邀請到前民政司姬達出任首任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和前軍情五處和香港警隊政治部主管彭定國出任首任執行處處長[15],以替代香港警察隊反貪污部。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於1974年2月[17]成立後亦即時接手調查葛柏案,全力緝捕這名曾經轟動一時的總警司歸案。在英國警察協助下,葛柏於同年4月29日在當地被拘捕,於1975年1月7日由人員押解引渡返回香港接受審判。有關行動贏得輿論普遍稱譽[9],葛柏最終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賄賂和一項受賄罪罪名成立,判監4年及充公其中25,000港元賄款[9]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成立初期,民眾本來沒有抱有太高的期望,緣於過去港英政府有關反貪污的行動都以失敗終結,但是由於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並且獨立於公務員體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間建立聲譽及威信。

警廉衝突

在雷厲風行的行動下,廉政公署於成立首10個月,所接獲涉及貪污的投訴多達5,958宗[18],而且又針對油麻地果欄案等多宗涉及警隊的貪污個案展開調查,大量警務人員受到牽連或者被邀請協助調查[19][9]。廉政公署的調查行動對警隊構成沉重的壓力,不少警察索性提早退休,當中有一部份移民到如中華民國等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以逃避日後的追查,個別警務人員甚至因為畏罪或者擔心被廉政公署查問而自殺,引起警隊內對廉署調查手法和作風的不滿[20]

1977年10月28日,數千名警務人員及家屬到香港警察總部操場集會,宣洩對廉政公署的不滿,以及要求警務處處長施禮榮主持公道,向香港總督加以反映。集會過後,數十名警務人員走到廉政公署位於金鐘夏慤道和記大廈的執行處總部大肆搗亂,又毆傷了約5名廉政公署人員[10][19]。事件被形容為警廉衝突,英文輿論更指出事件是警察叛亂(Police Mutiny),一度引起公眾擔心香港治安會否出現動盪。警廉衝突發生後,廉署內部主張繼續原有的調查工作,外間也有意見認為,如果香港總督本人是殖民地出身的官僚,大有可能拒不退讓,甚至召喚駐港英軍維持局勢[10]

為了顧全大局,麥理浩經慎重考慮後決定讓步,他在1977年11月5日發出一項局部特赦令,宣佈除了已經被審問、被通緝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15]在11月7日,他向立法局強調有關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為例,表明不會再作任何讓步,同時,立法局又修改《警隊條例》,授予警務處處長權力,可以即時開除任何不服從警隊命令的警務人員[15]。局部特赦令的頒佈是一項富爭議性的決定[18]。一方面,絕大部份警務人員不再被追究,從而立即有效地平息警隊內的不滿情緒,而他此決定亦普遍獲得輿論的讚揚;但是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的士氣在短期內大受打擊,一直主張維持強硬立場的廉政專員姬達在1978年7月黯然離開廉署,雖然姬達旋即獲得麥理浩委任為布政司,但是兩人關係始終蒙上陰影[10]。根據曾經出任麥理浩私人秘書的苗學禮憶述,頒佈局部特赦令是麥理浩任內所作最困難的決定之一[21],而麥理浩晚年則認為,警務人員出現不滿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頒佈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22]

姬達卸任廉政專員後,麥理浩在1978年7月委任了資深殖民地官員陸鼎堂接掌,設法重新整理廉政公署肅貪倡廉的形象,以及改善警廉關係[23]。同年12月,麥理浩設立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受理公眾有關廉政公署在行政方面的投訴,對廉政公署作出監察[15]。此外,廉政公署還繼續追緝在逃人士和凍結他們涉及貪污的資產,使他們不能夠返回香港和動用被凍結的資產。在眾多在逃人士當中,較知名的包括涉及賄款數以億計的呂樂韓森藍剛顏雄探長等,以及香港藝人曾志偉的父親──前總警長曾啟榮等。

表現成功,獲外仿傚

廉政公署成立後,對香港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公務員瀆職不再,香港社會風氣走向廉潔,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為香港日後的高速發展,以及經濟起飛奠定經礎。

在警廉衝突後,廉政公署多年來致力打擊貪污,繼續扮演肅貪倡廉的角色,並且先後偵破了黎民祐貪污案、油麻地果欄案香港電話職員貪污案和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員工盜竊硬幣和行賄等的大型案件[9],使得香港成為全世界最廉潔的城市之一[24]。一些國家及地區的反貪污部門皆仿傚香港廉政公署,以ICAC為英文名稱縮寫,例如中華民國法務部廉政署韓國國家清廉委員會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廉政公署毛里裘斯廉政公署等。

香港回歸後,廉政專員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必須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名,報請國務院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由成立至2013年年底,立項共約240,000份檔案。2011年年底,因應審計報告,廉政公署於實施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前,按照其自行制訂的檔案管理政策及程序,銷毀了共78,000份檔案,當中包括約51,000份結案業務檔案,其餘則主要為過了保存期限,而且無運作需要及歷史價值的行政檔案[25]

2013年,廉政公署首次在各香港大學舉辦招募講座,期望吸引人才投考[26]

歷任專員

廉政公署沙田辦事處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
  • 姬達爵士  (1974年2月15日-1978年7月3日)
  • 陸鼎堂爵士 (1978年7月4日-1980年11月10日)
  • 衛理欽   (1980年11月11日-1984年12月31日)
  • 班乃信   (1985年1月1日-1988年2月28日)
  • 謝法新   (1988年2月29日-1991年11月30日)
  • 歐亮賢   (1991年12月1日-1992年11月28日,首位在任內離世的廉政專員)
  • 施百偉   (1993年2月22日-1996年1月21日)
  • 梁文建   (1996年1月22日-1997年3月31日,首任華裔廉政專員)
  • 任關佩英  (1997年4月1日-1997年6月30日)
廉政專員
  • 任關佩英  (1997年7月1日-1999年7月11日)
  • 黎年    (1999年7月15日-2002年6月30日)
  • 李少光   (2002年7月1日-2003年8月4日)
  • 黃鴻超   (2003年8月25日—2006年10月30日)
  • 羅范椒芬  (2006年10月31日—2007年6月30日)
  • 湯顯明   (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 白韞六   (2012年7月1日—)

重大案件

  1. 葛柏案 [27]
  2. 黎民祐貪污案
  3. 油麻地果欄案[27]
  4. 中華巴士[27]
  5. 佳寧集團詐騙案[27]
  6. 海外信託銀行事件[27]
  7. 26座問題公屋醜聞[27]
  8. 香港電話公司[27]
  9. 香港聯合交易所新股上市案[27]
  10. 律政高官受賄案[27]
  11. 1998年世界盃外圍賽假球案
  12. 律師林炳昌艾勤賢冼錦華
  13. 程介南以權謀私案
  14. 謝霆鋒頂包案
  15. 李繼雄詐騙案
  16. 梁錦濠舞弊案
  17. 梁廣昌詐騙案
  18. 圓洲角短樁案[27]
  19. 舞影行動
  20. 威遠行動
  21. 麥當勞貪污案
  22. 季候風
  23. 陳志雲
  24. 浪花行動
  25. 新地風暴
  26. 曾蔭權疑似瀆職事件
  27. 麥齊光涉貪案

訓練

入職

每位獲得聘請的新入職員工級別為助理廉政主任級或者廉政主任(乙/丙)級。

助理廉政主任需要接受為期8星期的初級入職課程,內容涵蓋反貪教育、防貪工作、法律條文及相關事項、傳媒溝通和演講技巧等。加入執行處的人員更會接受調查技巧、認知面談技巧、電腦、對抗管理及槍械使用等訓練;此外,亦有倡廉教育及防貪工作等訓練。有關人員在服務的第一個合約期內,必須繼續參加另外兩項入職課程,內容以工作經驗為基礎。

至於直接入職的廉政主任(乙/丙)的入職課程為14星期,課程部分內容與助理廉政主任的入職課程相同,另外獨有領導及管理技巧的訓練。

在職

人員亦會參與不同的持續訓練及進修課程,課程內容包括:領導才能、談判技巧、督導管理、危機處理及決策、傳媒溝通技巧、指揮課程、公共事務知識、變革管理、管理策略、署內跨部門實習、借調其他香港政府部門培訓或者實習等。此外,署方亦有安排人員參加其他在香港舉行的外間課程、研討會及會議,亦有派遣人員前往中國大陸及海外接受專業及管理培訓。

總調查主任指揮課程

自1970年代末,廉政公署開始舉辦總調查主任指揮課程,此課程至今已經發展成為在國際執法機構中極具聲望,且能夠提供國際視野的重要領袖及管理培訓課程。於2009年11月27日,為第29期總調查主任指揮課程結業禮,除有來自香港本地多個政務和執法機構的人員外,亦有來自海外的多個反貪污、執法及其他相關機構的人員在內的共27名學員。於該屆課程中,除7名香港廉政公署人員外,學員還包括3名來自中國山西省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人員和澳門廉政公署的代表。此外,美國財政部稅務局和不丹反貪污公署更是首次派員參加課程。其他參加課程的海外高級官員,包括歐洲反欺詐辦公室、世界銀行英國嚴重及有組織罪行調查局新加坡貪污調查局、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澳洲海關澳洲聯邦警察西澳洲反貪滅罪公署及印尼滅貪署。至於其他香港學員,有來自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懲教署香港消防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8]至2009年,廉政公署的編制有1,384個職位。

裝備

廉政公署執行處是香港5支獲得授權擁有及使用槍械的紀律部隊之一,人員於入職時需要接受基本槍械訓練,於畢業後需要接受年度射擊測驗。然而,能夠佩槍執勤的人員僅限制於證人保護及槍械組組員,署方亦無規定人員必須配槍執勤,接受更為嚴格的槍械訓練及成為配槍人員純屬個人決定。除了學習使用槍械,執行處人員均需要接受武器使用的訓練,並且據情況配備胡椒噴霧伸縮警棍以應付日常的任務。

廉政公署於成立時的制式手槍為史密斯威森軍警十型左輪手槍,其後多次更換。至2005年年底,署方斥資40萬港元將制式槍械更換為格洛克19半自動手槍,一些部門則配備格洛克17,專門調查警務處的A組即為例子。

公眾聯繫

廉政之友

在1997年5月18日,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成立了廉政之友ICAC Club),主要鼓勵香港市民透過積極參與倡廉活動,深入認識廉政公署的工作,並身體力行,協助推廣廉潔信息,共同維護一個廉潔公平、安定繁榮的社會。

廉政之友每年都分別在一月、五月及九月期間,定期出版《「廉政之友」資訊站》號刊,匯報活動詳情或宣傳廉署即將舉辦的活動,以保持與會員的聯繫。除派發給所有會員外,通訊亦會上載於廉政公署官方網站[29]

爭議

作風以及調查手法

由於廉政專員直接及謹向香港政府最高負責人一人負責,故此經常被質疑濫用職權。公眾及輿論時有批評廉政公署經常高調地作出拘捕,然而最終無證據證實該人士涉及貪污舞弊。近年,廉政公署調查手法備受爭議,最為轟動的有林炳昌案件等。爭議源於香港回歸後,社會廉條潔風,故此對廉政公署造成了生存壓力,其作風及調查手法愈見越界,屢受非議。過去除了有人員因為教唆證人或者作出假口供而被判處入獄外,亦有人員被法官譴責嚴重冒犯法院及公眾良知(2010年5月,上訴庭判處兩名涉嫌行賄房屋署官員的男子上訴得直,不但撤銷原審的定罪及刑罰,更頒令永久擱置聆訊,上訴庭狠批廉政公署偷錄案中被告與代表律師的保密對話,做法並非法治社會中執法機構應有的行為,直指廉政公署冒犯了法庭及公眾的良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成員張文光表示,廉政公署近年為急於求成令疑犯入罪,行事的確過火,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公義[30]。前廉政公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表示,1980年代英國倫敦警察廳曾經爆出過連串的誘逼作供、「砌生豬肉」及濫用私刑醜聞,部分資深警官出走到來香港加入廉政公署,播下調查案件時急功近利的種子[31]。其中嚴重案件包括:

  • 1999年,助理調查主任劉偉添在調查建築外牆工程時,被疑犯暗地裡錄音了一段前者誘使及威嚇他招認罪名的對話,證明了其於法院上的作供與事實不符。於2002年10月,被警務處起訴為妨礙司法公正和發假誓,於2003年4月4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成為廉政公署成立以來首宗人員被判處入獄的案件。[32]
  • 2009年,3名調查員在調查香港首宗「窩輪天王」造巿案中,涉嫌教唆污點證人張青浩作供,證人暗中錄音了他們6次的會面對話,[33]並且於出席法庭接受審訊首天臨時拒絕作供,隨即被廉政公署剔除在特赦名單之上,並且控告其4項串謀詐騙罪,審理期間,張青浩的代表律師交出上述的錄音,並且示意申請終止聆訊(張青浩其後於2011年5月31日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25個月)[34]。錄音中紀錄了兩名疑犯著張青浩於作供時,訛稱在賽馬澳門博彩時輸錢,從而解釋其犯罪得益的1,000萬港元去向;又教唆張青浩否認與廉政公署有秘密協議。錄音亦紀錄了兩名疑犯與張青浩在另外兩次會面時,向張青浩張重新提及案件中所涉的金額,又向張青浩播放證物錄影帶、其他證人的口供、又播放跟蹤隊拍攝的影片,教導張青浩辨認案中人士,更為張青浩於法院上的應對及盤問作準備,藉此提高其可信性。此外,其中兩名疑犯沒有將與張青浩的會面活動記錄在人員日誌中,刻意隱瞞有關會面[35]。2010年11月19日,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廉政公署總部大樓拘捕上述3名疑犯,並且落案起訴之其於2009年調查窩輪天王吳鎮濤造市案時,涉嫌教唆污點證人張青浩作假證供,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件於2012年4月1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總調查主任曹永年作假口供,故意撒謊自辯。總調查主任曹永年及高級調查主任陳啟鴻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助理調查主任歐劍鋒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36]。其中總調查主任被裁定罪名成立,成為廉政公署成立以來最高級的人員。案件將於同月30日宣佈判決[37][38][39][40][41][42][43][44][45][46],案中的總調查主任曹永年及高級調查主任陳啟鴻各被判處監禁30個月,助理調查主任歐劍鋒被判處監禁18個月[47][48][49][50][51]
  • 對於2012年4月因為於窩輪造巿案中教唆污點證人,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3名調查人員事件,有退休調查人員坦言調查人員教唆證人作供事件並非新事,為「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質疑廉政公署「密密實實」的傳統及文化。前廉政公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直言,近10年聽聞過不少類似的案件,高層人員多會將之掩蓋。他認為廉政公署的文化存有問題,過於封閉,仍然停留於1970年代的密實氣氛,高層人員面對公眾及傳媒的機會不多,又認為監察廉政公署的人員為門外漢,未能夠作有效監察檢討[52]

軼事

廉記咖啡

廉記咖啡是指由廉政公署提供的咖啡,借意指被廉政公署調查。例如「廉記請飲咖啡」,意指廉政公署對其進行調查。

事緣於殖民地時期,廉政公署於成立不久時,從英國加拿大引進了一批資深警務人員,由於文化關係,還有希望被詢問者「提神」,他們在訪問證人或與嫌疑人談話前,都會問他們「是否想喝杯咖啡?」(Would you care for a cup of coffee? 或 Would you like some coffee?)。久而久之,「廉記咖啡」一詞成為了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代名詞

雪糕佬

雪糕佬是香港人對廉政公署男性人員的俗語稱呼,同時可以指向販賣雪糕雪糕車車主。此稱呼本無眨意成份,從前一般用於草根階層。現時,此名予人比較粗俗的感覺,一般只出現於口語[53]網絡或者香港報章[54][55][56]

尤其在香港回歸前,廉政公署職員在盤問疑犯時,習慣將問話房 (現時的錄影會面室,俗稱雪房) 內的空氣調節調至最低,近乎凍僵,使到疑犯感覺處於雪櫃內,情況尤同冷凍成為了雪糕,故此廉政公署人員被稱以雪糕佬[57][58][59][60][61][62]

以廉政公署為題材的作品

動畫

廉政公署製作了一系列推廣廉潔的動畫,以智多多為主角,向兒童青少年闡述廉潔的重要性。

電視劇

為推廣廉潔的風氣及增加公眾對廉政公署的認識,廉政公署自1975年起聯同香港電台電視部製作了多套單元劇電視劇,首套電視劇為於1975年製作的《靜默的革命》、其後有1981年的《廉政先鋒》;近年的電視劇包括《廉政行動2004》、《廉政行動2007》、《廉政行動2009》、《廉政行動2011》及《廉政行動2014》,劇集內容皆由真實事件改編。

電影

其他

相關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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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講膠所手記:越聽得多 越輸得多! 《爽報》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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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史丹筆記 Stanley5's Blog 老父語錄(二)
  60. ^ 揭秘ICAC 走進香港廉政公署總部/組圖 加拿大都市網 200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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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