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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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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臣战争中的抢劫行为

抢劫,亦称打劫行抢,是指以暴力威吓,夺取对方对某物之所有权的一种犯罪行为。进行抢劫的罪犯被称为“抢匪”或“强盗”。与盗窃不同,绝大多数的抢劫都包含了暴力的成分,有时候会转变成杀害被抢劫者的情况。抢劫通常发生在都会区或郊县、冷僻地区。在大部分的法律定义中,抢劫的详细定义会依照不同的审判而有差异。

侵占偷窃等其他窃盗种类的犯罪不同的是,抢劫带有暴力的成分。海盗就是抢匪的一种。武装抢劫包含了武器的使用。车辆劫持(Carjacking)是一种从被害人手中夺走车辆的抢劫,最近在美国这类的犯罪案件迅速增多。银行金铺经常会成为抢劫的目标。

抢劫是对他人的财产权、人身安全的严重侵害,也彻底背弃人类文明价值,因此各国的刑罚皆极重。

相关法律

中国大陆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中最严重的犯罪,故而对于所抢的数额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法第267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也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按情节之不同,最低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罚为死刑

香港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10条,任何人如偷窃,而在紧接偷窃之前或在偷窃时,为偷窃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试图使任何人害怕会在当时当地受到武力对付,即属犯抢劫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台湾(中华民国)

根据《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编第三十章《抢夺强盗及海盗罪》[1],第三百二十五条中的定义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抢夺他人之动产”,将处以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若致人于死,将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若造成被害人重伤,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在同章中的第三百二十九条,还定义了“准强盗罪”的规范。若在窃盗或抢夺后,为了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强暴或胁迫之手段,将以强盗论。

在1949年至1987年的台湾戒严时期,由于一般民众亦适用《陆海空军刑法》,因此结伙抢劫为唯一刑罚为死刑。加上军法审判为2审2级制,故经常有速审速决的状况。


骑乘摩托车抢劫

骑乘摩托车的抢匪正在抢夺一名妇女的皮包(示意图)

台湾中国大陆澳门马来西亚与其他东南亚地区,常会发生抢匪骑乘摩托车抢劫的犯罪。在英语中被称为“snatch theft”汉语地区通常称之为“飞车党”。抢匪通常是两人一起行动,骑乘摩托车,经过被害人旁边趁其不注意时,瞬间抢夺被害人手中的皮包或财物,随之逃逸。一个抢匪负责骑车,另外一个则负责抢劫。这种抢案在各种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甚至包括热闹的商业区。 中国一些城市深受此类犯罪困扰,广州甚至出台了“禁摩令”,禁止摩托车在市区通行,但是此举却并未过多考虑合法的摩托车驾驶员感受,强制的实行,造成很多民众的不满。07年8月,湖北荆州于发起“飓风行动”,称“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2];郑州则干脆直接打出了“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3]。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类犯罪在大陆地区定为抢夺罪,与一般抢夺案件并无不同。但如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拖拽,则转化成抢劫罪。抢夺罪依情节不同最低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这种犯罪方式在马来西亚已经成为须关切的议题,许多这类的抢匪造成了连续的暴力事件[4]。由于警力的短缺,许多当地的民众只好靠自己的力量来逮捕抢匪[5]

参考文献

  1. ^ [1]
  2. ^ http://news.iqilu.com/zh/200708/52134.html
  3. ^ http://news.sina.com.cn/c/p/2007-05-30/170713113829.shtml
  4. ^ Mourners protest senseless killing(拒绝无意义的杀害)The Star,2006年8月9日
  5. ^ Justice in the streets"(街头上的正义)The Star,2006年6月25日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