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憲紀念日
行憲紀念日,中華民國法定節日,定於每年12月25日,紀念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行憲。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刻意選擇與西方的耶誕節同日行憲。
1963年(民國52年)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進一步將行憲紀念日定為國定假日[1],至2000年取消的這段期間,每年12月25日均放假一天。2001年(民國90年)起公務人員實施周休二日不再放假。目前12月25日這天部份企業與基督教會、天主教會學校仍會宣佈放假。
沿革
1945年(民國34年)國民政府邀集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青年黨、民主同盟等政黨政團及社會賢達人士一起參與政治協商會議。後由於國共意見紛歧,中國共產黨與民主同盟宣布退出制憲工作。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便由中國國民黨與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青年黨合力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於1946年(民國35年)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實施,成為今日“行憲紀念日”的由來。
由國定假日改為國定紀念日
當中華民國政府在1990年代晚期準備漸進實施週休二日制度時,因為當時有太多國定假日,所以要將比較不重要的國定假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才能減少經濟衝擊。行憲紀念日、端午節、中秋節都曾被考慮停止放假,但最後結果是端午節及中秋節作為民俗假日、得以保留。行憲紀念日先因為不少台灣人藉機非正式地慶祝聖誕節,1998年行政院院長蕭萬長宣示與國際接軌之下,實施隔週週休二日時暫不結束放假,直到2000年(民國89年)為止。[2]爾後配合民國90年(2001年)起《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3]實施每週休二日時,確定行憲紀念日公務員與公立學校當日只紀念、不再放假,曾經引起部份人士失望,但也曾經有不具名的基督徒表示聖經沒有規定聖誕節非放假不可。而部份基督教與天主教學校以及適用雙週84工時的勞工,依照《勞動基準法》[4]等相關規定,仍有放假。
與聖誕節安排在同一日
1946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規定「本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實施」,即在此日之前應當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以便在行憲之後產生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憲法之所以會選在12月25日聖誕節這一天開始實行,是信奉基督教的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為了紀念耶穌基督而刻意安排。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蔣中正先生在國民政府公布國民大會當選代表名單之後,發表了聖誕節廣播講話,以下為內容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