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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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國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舉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一部針對台灣海峽兩岸關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律,當天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署並立即予以實施。該法律的主要內容是鼓勵兩岸繼續交流合作並就治權分離提供保證,確保台灣的自治地位,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軍事行為進行國家統一。
立法背景與經過
《反分裂國家法》的構思最早可能起源於2002年11月,當時時任中華民國總統的陳水扁剛剛提出一邊一國論,引發兩岸關係緊張。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取得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後,便開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武漢江漢大學研究台灣問題的教授余元洲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一促進法(學者建議案)》,並將該建議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等有關機構,提出了「主權對等論」的觀點,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將台灣看作是它的省(台灣省)。
2004年,北京「兩會」期間,湖北代表團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周洪宇就已經分別提出了《建議中央儘快研訂〈統一法〉》的提案。2004年5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訪問英國,會見當地華僑華人期間,英國全英華人華僑中國統一促進會會長單聲向溫家寶建議「在目前台獨勢力猖獗的情況下,我們建議國家制訂統一法,一定要儘快制訂,而且刻不容緩。」溫家寶當時表示願意考慮。3天後,在國務院新聞辦的記者招待會上,發言人表示「包括以法律手段促進統一的建議,中國政府都會認真地考慮並予以採納。」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次明確表態將考慮通過法律手段遏制台獨勢力。
200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將審議《反分裂國家法》草案,並隨後決定提交全國人大審議,這與通常中國大陸平均三年左右的立法程序明顯不符,草案也只經過一次常委會審議就決定交付人大審議表決。有評論認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希望通過縮短立法時間來減少外界輿論對該部法案的爭論。
對於這樣一部針對台灣的法律,其名稱的確定也經過了長時間的斟酌,最早時提出的名稱是《統一法》,此後又有《台灣基本法》、《反國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稱最後定案為《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為了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兩岸現狀的看法,即兩岸目前處於分治(即治權的不統一),但並不是分裂(即主權的不統一)的狀態,而新法的目的是在於避免出現中國分裂的狀態。最終的法律草案也只限於台灣問題,而沒有涉及港澳、西藏和新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體系,大陸地區如出現分裂國家的行為,適用《刑法》的「分裂國家罪」或「煽動分裂國家罪」)
2005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最後一項日程就是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表決,最後表決結果是以2,896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3人未按表決器的高票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在當天簽署第34號主席令,宣佈正式頒佈該法,並從即日起生效。
法律主要內容
《反分裂國家法》共有十條,法律首先開宗明義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主權完整、促進兩岸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與神聖職責。該法第三條將台灣問題定義為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因此是中國內部事務,「不受外國勢力干涉」。
第五條提出一個中國原則是和平統一的基礎,並許諾和平統一後台灣將「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條則要求政府推進兩岸人員的交往,鼓勵和推進經濟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勵和推進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項事業的交流,並要保護台商的利益。第七條表明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兩岸問題,並提出兩岸可在包括結束敵對狀態、台灣政治地位、台灣的國際空間等六方面來進行協商談判。
最受矚目的第八條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是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外界將焦點集中在三大條件中的最後一項,即「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這被認為是一項可以被非常靈活解釋的條件。另外第八條也允許國務院在必要時先採取行動,隨後再向全國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通報,等於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先斬後奏。第九條則要求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時,應盡力保護台灣平民和外國在台僑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各國官方反應
2005年3月14日,全國人大完成立法程序後,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了本屆人大的最後一次記者招待會。在回答台灣年代電視台記者的問題時,他說:「這是一部加強一中原則和推進兩岸關係的法,是一部和平統一的法,而不是針對台灣人民的,也不是一部『戰爭法』。」CNN記者問及美國和日本是否可能干涉,溫家寶回答時再次聲明臺灣問題為中國內政,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希望、也不害怕其他國家的干涉。他並指出中國大陸的軍費總額同美國相比相差很遠,並且中國不是好戰的國家,百年來,一直受人欺負,不曾佔領別的國家一寸領土。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取得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後,便開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部長李肇星在此前召開的記者會上也表示,美國也曾在1861年出台過類似的法律,而維護主權與領土完整是所有國家共同的利益。
反分裂法公佈一天後,國台辦負責人王在希再度召開記者會,評論相關問題。他指責部分台獨人士惡意醜化、污衊反分裂法,誤導台灣民眾。劉建超在賴斯訪華前夕稱,「我們爭取理解,但不受干涉。」
中美三個聯合公報 「中美關係的政治基礎」 | |
1972年2月28日 | 上海公報 |
1979年1月1日 | 建交公報 |
1982年8月17日 | 八一七公報 |
- 法律草案首次交由人大代表審議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說,該法案與近來海峽關係春暖花開的趨勢相逆,美國對法案的通過感到「遺憾(unfortunate)」,認為該法案對兩岸形勢沒有助益。因為此法案首度明文指出中國大陸可能使用「非和平手段」解決台海歧見,而美國一貫的立場是鼓勵兩岸對話,支持和平解決台海議題,並反對任何一方單方面的莽動。美國的政策是衆所周知的,包潤石指出,美國堅守「一個中國」的政策,堅守三個聯合公報,不支持台灣獨立。且美國反對任何一方單邊更動現狀的任何企圖,美國會繼續敦促雙方避免使緊張升級的行動,以免使「反制-再反制」的循環開始,並使對話變得更困難。他也指出,兩岸各自通過法律或試圖界定事物並不是問題的解決辦法;雙方互相接近、進行對話才是解決之道。[1]
- 在全國人大表決通過法律的正式文本後,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發表了美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反分裂法的評論。他說,「今天,中國領導人決意讓全國人大採納一項反分裂法(an anti-secession law)——這是不幸的;此項法案與維持臺灣海峽和平與穩定的目的相悖,美國對此感到遺憾。」他重申,此法與近來兩岸關係中相對正面、溫暖的趨勢相逆,只會使立場僵化。所以美國反對任何以非和平方式確定台灣未來的企圖,並繼續鼓勵雙方開展和平對話、解決分歧。談到陳水扁總統號召台灣人民在26日示威遊行的事情,包潤石說,對這項仍屬假説性的反應,他沒有針對性的見解,但他想重復指出,美國鼓勵雙方尋找對話的機會,已經鼓勵雙方避免使緊張升級;台灣與大陸的各項問題,需要經由對話解決。任何一方不能採取任何單邊步驟。[2]
- 美國國務卿萊斯在隨後訪問南亞與東亞國家的行前表示,反分裂國家法的通過對緩和兩岸緊張關係並無幫助,並稱中國大陸軍力增長已經影響到台海局勢穩定。[3]
- 俄羅斯外交部聲明,他們認為「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關於解決台灣問題的途徑和方法的法律,因此,俄羅斯對人民代表大會通過這項法律表示理解。3月18日,時任俄羅斯總統普京回答中國記者提問時說:前蘇聯和俄羅斯一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表示支援,我們的立場沒有改變。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恢復領土完整,我們理解中國領導人為解決這一問題所做出的努力。當然我們也期望以和平的方式來完成這一使命。[4]
2005年3月14日,中華民國陸委會主委吳釗燮發表聲明,一方面「譴責中共單方面通過本法案,是對台灣的嚴重挑釁」,另一方面,希望國際社會能夠繼續表達關切,以及「加入譴責中共當局」。吳釗燮強調:「中華民國的現狀就是主權獨立,任何對現狀的改變都只有台灣人民有權決定,中共把「一中原則」直接納入反分裂法,已是嚴重挑釁,成為武力併吞台灣的空白支票。」吳釗燮又重申陳水扁總統的兩岸政策,即「和解不退縮,堅定不對立」的方針。
3月29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新聞稿嚴正表明反對立場,認為此舉是「藐視中華民國主權、片面改變現狀、升高兩岸緊張、引起台海危機」之行為,主要意圖是「建立單邊支配地位、建構武力攻台之法律基礎、向國際宣示強硬立場、塑造偽善民主正當性,並批評其違反國際法、傷害台灣民主發展、破壞兩岸關係發展、威脅區域安全」,亦盼所有「愛好民主自由」之國家,以「禁絕對中國軍售」以及「協助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等具體方式,「共同維護台海之民主、繁榮與和平」[6]。
2010年,行政院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在美國華盛頓公開呼籲中國大陸廢除反分裂國家法,並稱此法案為兩岸和平發展中「必需去除的障礙」[7]。
- 部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友好的國家對於本法採取正面及肯定態度[10];
而另外一部分的國家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可能情況下以非和平方式處理表達憂慮。[11]
評論
此條目可能包含原創研究。 (2012年8月15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關於「統一」的法律,是為了不改變一個中國現狀的法律。法律的關鍵是促進海峽兩岸的交流,以促進和平「統一」。反分裂國家法不應被解讀為「戰爭授權法」,是因為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擁有對外或對內的宣戰權,並且不放棄使用武力對待「台獨」的政策在此法起草之前,就已為世人所深信無疑。因此,看不出需要訂立專門法律事先授權並明確規定開戰前提的必要與益處。此法訂立的意義,一在明確向「台獨」勢力警示界限,以降低發生衝突的可能;二在將若干和談與妥協政策從領導人談話的形式轉化為正式的國家意志,使得指導與參與和談、作出可能的兩岸妥協性安排的人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免受內部的政治糾紛[來源請求]。
也有部分民眾認為,反分裂國家法將給大陸方面套上了枷鎖,除非台灣方面觸越紅線,否則大陸方面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和平方式和非和平方式)完成國家的「統一」,兩岸分治的局面將長期持續下去。當然,大部分民眾理解,大陸方面是想通過此法,將對台政策法律化,避免因「台獨」份子錯判形勢、觸越紅線而引發的戰爭。
同時,中國一部分學者希望從《反分裂國家法》上挖掘出更深刻的內容。他們得出的結論之一是:《反分裂國家法》表明胡溫政府目前並不希望在台灣問題上太過糾纏。而《反分裂國家法》則直接畫出紅線,從而改變了北京被動的局面。他們還相信胡溫政府當下以中國大陸內政為主要工作內容,着力解決各種社會矛盾[來源請求],最近中國十六大六中全會把和諧社會列入指導思想就是一個體現。
自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於聯合國取得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後,便開始要求世界各國承認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對於海外媒體對《反分裂國家法》的一些負面的解讀和反對的立場甚至憂慮。一些中國大陸學者解釋為,這是國外對中國不夠了解。他們不清楚中國會用《反分裂國家法》來做什麼,因而感到擔心。對此,他們認為中國政府和軍隊應該繼續加強對外交流,爭取相互的了解和相互的信任。中國大陸多數民眾對此法的定立表示認同和支持。
中華民國
依據國策研究院於民國94年(西元2005年)3月9日至12日委託執行的民調結果,有九成以上(93.4%)的民眾不同意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中提出的「對於台灣和大陸主權爭議的問題,中共可以使用非和平的手段來解決」的做法,有近七成(68.7%)的民眾同意「兩岸現狀就是『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說法,有近八成四(83.9%)的民眾不能接受「反分裂國家法」依據中共的憲法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有九成以上(91%)的民眾同意「中華民國的主權屬於臺灣2300萬人民,所有改變中華民國主權現狀的作法都必須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的說法。[12]
依據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於民國94年(西元2005年)2月25日至27日執行之民調結果,有高達八成(82.3%)民眾不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制訂所謂「反分裂國家法」作為武力攻打中華民國的合法藉口的做法。依據民調結果,「反分裂國家法」通過後,凡是被大陸單方面認定是主張台獨的中華民國國民,中華人民共和國會依據這個法律來加以處罰,有近八成(79.7%)的民眾不贊成中國大陸這種作法。此外,對於中國大陸宣稱「『反分裂國家法』不會侵害台灣人民權益」,亦有高達七成四(74.1%)的民眾表示不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說法。[13]
根據《中國時報》在民國94年(西元2005年)3月15日所完成的電話訪問顯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所謂「反分裂國家法」後,多數的台灣人均不以為然,有6成2的受訪者明確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此項法律,有4成3的受訪者贊成中華民國政府舉辦防禦性公民投票,有4成5的人支持民進黨將在3月26日所舉行的「三二六大遊行」,同時有2成3的人表示有意願走上街頭參加這次的遊行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稱訂定所謂「反分裂法」是為了反制台獨,但是依據民意調查顯示,在該法律通過以後,立場傾向於台灣獨立的受訪者比例明顯升高到23%,只有12%的受訪者傾向統一,亦有47%的受訪者則希望永遠維持現狀。如果將這次民調的結果和兩岸春節包機協商時所做的民調相比的話,贊成台灣獨立的台灣民眾比例,從18%升至23%,增加了五個百分點。
至於中華民國主要政治團體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謂「反分裂國家法」,則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解讀方式:
- 泛綠認為該法是企圖將武力犯臺合法化與內政化,此法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得以對其所認定的領土分割採取保護行動,進而要求政府領導人「必須」採取行動( 否則便成了「違法」);而兩岸關係被內政化,顯然是泛綠人士無法忍受且強烈反彈的不合理狀況。
- 泛藍亦反對此法片面改變兩岸的現況,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於3月14日號召全國12縣市首長舉行國際記者會,強烈反對該法[14]。國民黨委副主席江丙坤在該法案通過後不久即對大陸進行訪問;隨後不久,該黨黨主席連戰與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先後以私人身份訪問大陸。同時泛藍也宣佈將不會參加獨派舉行的326反反分裂法大遊行。BBC及CNN等媒體評論認為這是北京政府試圖減緩西方社會對反分裂法的強烈批評,並孤立擁抱獨立立場的陳水扁政府的操作手法[來源請求]。2009年馬英九執政後,於3月14日反分裂法屆滿4周年之際,透過行政院陸委會要求大陸方面廢除不合時宜、不顧人民感受的反分裂法案,並撤除對台飛彈部署,以維護兩岸和平[15]。
- 有人認為只有在兩岸屬於「統一」的狀態下,才需要用所謂「反分裂」的法律加以制裁。然而事實上兩岸並非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即已形成兩個中國的事實。也因此有人認為反分裂國家法只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實際管轄區域(不含台灣),此一反分裂國家法並不能改變大家所認為的已成分裂的狀態[來源請求]。然而中國大陸和台灣的現實狀態屬於「分治」還是「分裂」,目前仍處於爭論中[來源請求]。
- 中華民國(台灣)政治人士林濁水指出,所謂反分裂國家法其實也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兩岸分治事實,並為了不要打仗而找台階下,而其侵略性的文字也讓中華民國得到獲利的機會,中華民國過份高估戰爭風險反而讓中華民國無法獲利。泛藍的錯誤是為了防範不存在的戰爭而向中國獻媚,破壞政黨政治分際,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付中華民國的工具,真的讓兩岸關係內政化;而泛綠的錯誤則是沒有利用這個籌碼來跟中共談判,也並沒有利用此事件來獲得該有的經濟利益[16]。
媒體社評
《華盛頓郵報》:美國華盛頓郵報在2005年3月12日發表一篇題為《厚顔無恥的中國》(Brazen China)社論,譴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兩面手法,一面與台灣修好,一面又制訂反分裂法、企圖威脅臺灣。社論也說,同一時間,以法國及德國為首的國家在積極運作,試圖取消歐盟對華軍售的禁令,實在是完全不負責任的政策。[17]
《產經新聞》:日本產經新聞在2005年3月7日大篇幅的社論,嚴正的批評中國的這個舉動,並認為台灣的未來必須尊重台灣人民的意志,兩岸以經濟面為中心,正在深化交流之際,武力威嚇的法律化令人對中國「一國兩制」的疑慮升高,製造兩岸對立和破壞東亞和平,這只會造成所謂的「統一」繼續開倒車。[18]
《成報》:香港《成報》2005年的報導,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後來於西元2009年10月17日再接任黨主席)因批評反分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因此對香港施壓,因此不發予馬英九香港簽證。馬英九當時原是應香港大學、科技大學和美國民間組織「百人會」發表演講,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為造成無法成行。馬英九對此表示遺憾,認為是台港關係的倒退,無助兩岸關係正面發展。
後續反應
臺灣三二六大遊行
在反分裂國家法通過後,國際希望兩岸維持穩定情勢的壓力巨大,民主進步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並未對此法表達過度的反應,不過執政黨也發起「三二六護台灣大遊行」,希望藉由人民的力量,讓國際社會聽到台灣人民對該法的立場。2005年3月26日,中華民國的民進黨、台灣團結聯盟及數百個民間團體所組成的護台大聯盟,號召中華民國各界參與大遊行,做為中華民國民間對該法的回應,主要訴求為反反分裂、台灣前途應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不容他人代為決定。號稱超過100萬人參與該場遊行。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及行政院長謝長廷也都參加了這場遊行,但為避免再度升高兩岸情勢,並維持遊行的民間性質,兩位政府首長並未發表任何演說。
中華民國政府的反應
2006年,中華民國行政院決定將每年3月14日定為反侵略日。中國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後來於2009年10月17日再接任黨主席)因批評反分裂法,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拒發香港簽注,馬英九在被拒後表示這是臺港關係的倒退,中華人民共和國此舉無助兩岸關係正面發展。
參考文獻
- ^ 參看:3月8日國務院每日新聞簡報
- ^ 參看:3月14日國務院每日新聞簡報)
- ^ 參看:鳳凰網: 賴斯:反分裂國家法無助於減緩兩岸緊張局勢
- ^ 國際社會支持中國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 ^ BBC報道原文
- ^ 中華民國(台灣)對中國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之立場 中華民國外交部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新聞稿
- ^ http://www.nownews.com/2010/08/05/11490-2633088.htm
- ^ 參見雅虎新聞新聞關於此消息的報道
- ^ 反分裂國家法與大國棋局
- ^ 參看:
- ^ 歐盟澳大利亞希望和平解決台灣問題
- ^ 國內民意對中共「反分裂國家法」內容之反應. [2007-10-23].
- ^ 台灣地區民眾對中共制訂「反分裂國家法」的看法. [2007-10-23].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5/today-fo2.htm
- ^ http://www.focat.org.tw/blog/?p=1208
- ^ 共同體:世界圖像下的台灣,林濁水著
- ^ Brazen China. 華盛頓郵報. [2008-10-08].
- ^ 「中国の『反国家分裂法』:周りは何を騒いで居るのか」. 產經新聞. [200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