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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坐标52°05′11.76″N 4°17′43.80″E / 52.0866000°N 4.2955000°E / 52.0866000; 4.29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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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法院徽标
设立1946年2月
所在地 荷兰海牙
经纬度52°05′11.76″N 4°17′43.80″E / 52.0866000°N 4.2955000°E / 52.0866000; 4.2955000
法官选任方式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
设立法源国际法院规约
法官任期9年
法官人数15
网址http://www.icj-cij.org/
国际法院院长
现任斯洛伐克彼得·汤卡英语Peter Tomka(Peter Tomka)
首长上任时间2012年1月6日
首长卸任时间2015年1月5日
国际法院目前座落于海牙和平宫

国际法院(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附属机构,对其他国际法庭没有管辖权。国际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这种刑事审判由国内管辖或联合国特设刑事法庭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设书记官处。正式语文为英文与法文。法院成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工作。

历史

1945年设立的联合国宪章中就设立了国际法院。1946年2月5日,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选出第一批国际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国际联盟主持下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规约是在联合国宪章中的国际法院规约,是国际法院的宪章及管理依据[1]。国际法院和常设国际法院的规约几乎相同,二者的规则也几乎相同,直至1978年国际法院为简化和加速程序而订正了规则。

1946年4月18日,国际法院首次公开开庭。第一个案件是1947年5月英国起诉阿尔巴尼亚科孚海峡事件。国际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广泛的司法工作。国际法院曾因为美国对尼加拉瓜秘密战争而判决尼加拉瓜对美国之部分控诉成立(尼加拉瓜诉美国案英语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以后美国在1986年取消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美国之后依个别案件决定是否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权[2]。联合国宪章第14条授权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国际法院的裁决,不过这种裁决的效力会受到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影响。

裁决

1995年9月13日,国际法院在审议马其顿希腊之间的争议案件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只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美国曾在1946年执行了国际法院的裁决[来源请求],但是在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要求美国立即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非法军事行动时,遭到美国政府的拒绝。国际法院的判决认为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但是,赔偿数额尚未确定前,由于尼加拉瓜国内政权更迭,新上台的尼加拉瓜政府中止了该案。其他一些著名的裁决还包括:

法官

国际法院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成员国派遣的至多4名法学家组成的“国家团体”或不是常设仲裁院成员国的其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法官提名而委派的至多4名法学家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提名人选不得超过4人,其中属于本国国籍者不得超过2人;由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分别选举并均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在这种选举中不适用。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可以参加联合国大会的国际法院法官选举。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必须代表世界各大文化与各主要法系。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1984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3]

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其第一项任务就是在公开庭上宣誓本人必当秉公行使职权。法官在本国政府是当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对本国政府立场的情况并非罕见。

现任法官

2015年2月在任法官如下:

姓名 国籍 职位 就职年份 任期终止年份
龙尼·亚伯拉罕|Ronny Abraham}} 法国 法国 院长 2005 2018
阿布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英语Abdulqawi Yusuf 索马里 索马里 副院长 2009 2018
小和田恒英语Hisashi Owada 日本 日本 成员 2006 2021
彼得·汤卡英语Peter Tomka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成员 2012 2021
丹尼尔·克劳福德英语James Crawford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成员 2015 2024
穆罕默德·本努纳英语Mohamed Bennouna 摩洛哥 摩洛哥 成员 2006 2024
基里尔·格沃吉安英语Kirill Gevorgian 俄罗斯 俄罗斯 成员 2015 2024
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英语Antônio 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 巴西 巴西 成员 2009 2018
帕特里克·利珀顿·罗宾逊英语Patrick Lipton Robinson 牙买加 牙买加 成员 2015 2034
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英语Christopher John Greenwood 英国 英国 成员 2009 2018
薛捍勤 中国 中国 成员 2010 2021
琼·多诺霍英语Joan E. Donoghue 美国 美国 成员 2010 2024
乔治·加亚英语Giorgio Gaja 意大利 意大利 成员 2012 2021
朱莉娅·塞布廷德英语Julia Sebutinde 乌干达 乌干达 成员 2012 2021
班达里英语Dalveer Bhandari 印度 印度 成员 2012 2018

参考文献

  1. ^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Retrieved 31 August 2007.
  2. ^ Churchill, Ward. A Little Matter of Genocide. San Francisco: City Lights Books, 1997. Print.
  3. ^ 《国际法院常识问答》第13页,国际法院官方网站,于2010年3月28日查阅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