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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座標52°05′11.76″N 4°17′43.80″E / 52.0866000°N 4.2955000°E / 52.0866000; 4.29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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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
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法院徽標
設立1946年2月
所在地 荷蘭海牙
經緯度52°05′11.76″N 4°17′43.80″E / 52.0866000°N 4.2955000°E / 52.0866000; 4.2955000
法官選任方式常設仲裁院的仲裁員組成的國內團體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選舉而委派的團體提名,聯合國大會和聯合國安理會選舉產生。
設立法源國際法院規約
法官任期9年
法官人數15
網址http://www.icj-cij.org/
國際法院院長
現任斯洛伐克彼得·湯卡英語Peter Tomka(Peter Tomka)
首長上任時間2012年1月6日
首長卸任時間2015年1月5日
國際法院目前座落於海牙和平宮

國際法院(法語: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CIJ、英語: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司法裁決機構,根據《國際法院規約》於1946年2月成立,位於荷蘭海牙。國際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對各國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約束力的仲裁,並就正式認可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國際法院是具有明確權限的民事法院,沒有附屬機構,對其他國際法庭沒有管轄權。國際法院沒有刑事管轄權,因此無法審判個人,這種刑事審判由國內管轄或聯合國特設刑事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任期9年,可連選連任;設書記官處。正式語文為英文與法文。法院成員不得從事任何其他職業性工作。

歷史

1945年設立的聯合國憲章中就設立了國際法院。1946年2月5日,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選出第一批國際法院法官,取代了1920年國際聯盟主持下設立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的規約是在聯合國憲章中的國際法院規約,是國際法院的憲章及管理依據[1]。國際法院和常設國際法院的規約幾乎相同,二者的規則也幾乎相同,直至1978年國際法院為簡化和加速程序而訂正了規則。

1946年4月18日,國際法院首次公開開庭。第一個案件是1947年5月英國起訴阿爾巴尼亞科孚海峽事件。國際法院的工作包括了廣泛的司法工作。國際法院曾因為美國對尼加拉瓜秘密戰爭而判決尼加拉瓜對美國之部分控訴成立(尼加拉瓜訴美國案英語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以後美國在1986年取消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美國之後依個別案件決定是否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2]。聯合國憲章第14條授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執行國際法院的裁決,不過這種裁決的效力會受到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影響。

裁決

1995年9月13日,國際法院在審議馬其頓希臘之間的爭議案件

所有決議都必須在出席法官多數同意後才能做出。其職能有兩方面:

  • 對當事國一致同意提交國際法院的法律爭端,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以及有關條約及公約做出判決;
  • 對聯合國其他機構或各種專門機構就其工作範圍內提出的任何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只有主權國家間的爭端才可以提交國際法院裁決。迄今為止國際法院已經做出74項裁決。雖然這些裁決都是強制性的,但是並不是每一項裁決都得到切實履行。當一方認為另一方沒有履行法院裁決時,可以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在必要時迫使另一方履行裁決中所規定的義務。美國曾在1946年執行了國際法院的裁決[來源請求],但是在1986年國際法院裁決要求美國立即停止針對尼加拉瓜的非法軍事行動時,遭到美國政府的拒絕。國際法院的判決認為美國「違反了國際法中有關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主權國家使用武力」的規定,並且要求美國支付賠償金。但是,賠償數額尚未確定前,由於尼加拉瓜國內政權更迭,新上台的尼加拉瓜政府中止了該案。其他一些著名的裁決還包括:

法官

國際法院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選由常設仲裁院的成員國派遣的至多4名法學家組成的「國家團體」或不是常設仲裁院成員國的其他各國政府專為國際法院法官提名而委派的至多4名法學家團體提名;每一團體提名人選不得超過4人,其中屬於本國國籍者不得超過2人;由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理會分別選舉並均獲得絕對多數票者當選。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在這種選舉中不適用。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可以參加聯合國大會的國際法院法官選舉。法官任期9年,並且可以連任,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須全部來自不同的國家,必須代表世界各大文化與各主要法系。其名額分配辦法與安理會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亞洲3名,東歐2名,西歐及其它國家(包括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5名。

法官應不論國籍,而且應儘量能夠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其中不得有兩名屬於同一國籍。除1967年-1984年期間無中國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美國英國中國法國俄羅斯事實上一直各佔有一個名額[3]

國際法院法官一旦當選,就不代表本國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當局。其第一項任務就是在公開庭上宣誓本人必當秉公行使職權。法官在本國政府是當事方的案件中投票反對本國政府立場的情況並非罕見。

現任法官

2015年2月在任法官如下:

姓名 國籍 職位 就職年份 任期終止年份
龍尼·亞伯拉罕|Ronny Abraham}} 法國 法國 院長 2005 2018
阿布杜勒卡維·艾哈邁德·優素福英語Abdulqawi Yusuf 索馬里 索馬里 副院長 2009 2018
小和田恆英語Hisashi Owada 日本 日本 成員 2006 2021
彼得·湯卡英語Peter Tomka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成員 2012 2021
丹尼爾·克勞福德英語James Crawford 澳大利亞澳大利亞 成員 2015 2024
穆罕默德·本努納英語Mohamed Bennouna 摩洛哥 摩洛哥 成員 2006 2024
基里爾·格沃吉安英語Kirill Gevorgian 俄羅斯 俄羅斯 成員 2015 2024
安東尼奧·奧古斯托·坎卡多·特林達德英語Antônio Augusto Cançado Trindade 巴西 巴西 成員 2009 2018
帕特里克·利珀頓·羅賓遜英語Patrick Lipton Robinson 牙買加 牙買加 成員 2015 2034
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英語Christopher John Greenwood 英國 英國 成員 2009 2018
薛捍勤 中國 中國 成員 2010 2021
瓊·多諾霍英語Joan E. Donoghue 美國 美國 成員 2010 2024
喬治·加亞英語Giorgio Gaja 意大利 意大利 成員 2012 2021
朱莉婭·塞布廷德英語Julia Sebutinde 烏干達 烏干達 成員 2012 2021
班達里英語Dalveer Bhandari 印度 印度 成員 2012 2018

參考文獻

  1. ^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Retrieved 31 August 2007.
  2. ^ Churchill, Ward. A Little Matter of Genocide. San Francisco: City Lights Books, 1997. Print.
  3. ^ 《國際法院常識問答》第13頁,國際法院官方網站,於2010年3月28日查閱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