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
社會團體(簡稱社團)多指以文化、學術或公益性為主的非政府組織。人民組織社會團體與社會團體進行活動之自由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已被視為基本人權。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即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但在台灣法律上,凡是「以人為成員、基礎之組織體」,都常被簡稱為社團,亦為人民團體之統稱,而不著重於其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學術或公益性質;社團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取得法人資格者,稱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以財產為基礎之組織體)、「公法人」(依公法設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並為法人之一種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
各地的社會團體
台灣
在中華民國民法中,依總則編第二節(法人)第二款(社團)第45、46條,社團依其性質可分為:
- 營利社團法人:
- 公益社團法人
另外事實上尚有兩種性質兼具、皆不具或不甚清楚之一類:
而若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團一般之為從事一定目的組織體,法律學說亦有稱為「無權利能力社團」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極同社團法人之事實,固有需保護之必要,因此有主張類推適用社團相關規定者。
台灣之「公益社團」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指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營利社團」則主要是依《公司法》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人組織體。分為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詳見公司。
中國大陸國民政府時期與1949年後的台灣,根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社會團體屬于人民團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治團體(政黨))三種類型之一。社會團體的成立必須有年滿二十歲且具權利能力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記。
中國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頒佈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國民政府之《人民團體法》定義的“人民團體”內涵基本相同,下列三類機搆組織不屬于社會團體: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會團體”外以外還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對外国商会另有規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國務院其他部門還有其他具體規定,如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對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
在香港成立的社會團體,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約束。新成立的社團須在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有關申請表格須由3名幹事簽署,並須包括社團名稱及宗旨等資料。而申請社團註冊毋須繳費。
贊成恢復社團條例 的立法會政黨
- 政黨:民建聯,工聯會,自由黨和立法會功能界別[1]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 訂)條例草案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有投票記錄.在P.15開始(民間稱恢復惡法)臨時立法會
-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臨時立法會)
修 訂 《 社 團 條 例 》 。 由 臨 時 立 法 會 制 定 。
1. 簡 稱 及 生 效 日 期 (1) 本 條 例 可 引 稱 為 《 1997年 社 團 (修 訂 )條 例 》 。 (2) 本 條 例 自 1997年 7月 1日 起 實 施 。
2. 修 訂 詳 題 《 社 團 條 例 》 (第 151章 )的 詳 題 現 予 修 訂 ﹐ 廢 除 “ 成 立 社 團 的 通 知 ” ﹐ 而 代 以 “ 社 團 的 註 冊 ”
資料
参见
参考资料
- ^ 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counmtg/hansard/970621fc.doc 「1997年社團(修訂)條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 訂)條例草案 會議過程正式紀錄,有投票記錄.在P.15開始](民間稱恢復惡法)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CurAllChinDoc/DA99C5323289176A482575EE004505CC?Open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