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简称社团)多指以文化、学术或公益性为主的非政府组织。人民组织社会团体与社会团体进行活动之自由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已被视为基本人权。例如中华民国宪法第14条即规定:“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但在台湾法律上,凡是“以人为成员、基础之组织体”,都常被简称为社团,亦为人民团体之统称,而不著重于其组成目的是否有文化、学术或公益性质;社团若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法人资格者,称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之组织体)、“公法人”(依公法设立具行政或公共目的之法人)并为法人之一种而具有人格,得以享受权利或负担义务。
各地的社会团体
台湾
在中华民国民法中,依总则编第二节(法人)第二款(社团)第45、46条,社团依其性质可分为:
- 营利社团法人:
- 公益社团法人
另外事实上尚有两种性质兼具、皆不具或不甚清楚之一类:
而若未取得法人格但有如同社团一般之为从事一定目的组织体,法律学说亦有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者,不具人格但因其极同社团法人之事实,固有需保护之必要,因此有主张类推适用社团相关规定者。
台湾之“公益社团”依《人民团体法》的规定,指以推展文化、学术、医疗、卫生、宗教、慈善、体育、联谊、社会服务或其他以公益为目的,由个人或团体组成之团体。
“营利社团”则主要是依《公司法》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之人组织体。分为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司。
中国大陆国民政府时期与1949年后的台湾,根据《人民团体法》之规定,社会团体属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职业团体、政治团体(政党))三种类型之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有年满二十岁且具权利能力的发起人、制定章程及登记。
中国
在中国大陆,根据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必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必须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事实上,限制或者禁止政治性团体。字面含义上与国民政府之《人民团体法》定义的“人民团体”内涵基本相同,下列三类机构组织不属于社会团体: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除“社会团体”外以外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国商会另有规定即《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还有其他具体规定,如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香港
在香港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受到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团条例》约束。新成立的社团须在成立后1个月内,向社团事务主任申请注册。有关申请表格须由3名干事签署,并须包括社团名称及宗旨等资料。而申请社团注册毋须缴费。
赞成恢复社团条例 的立法会政党
- 政党:民建联,工联会,自由党和立法会功能界别[1]
-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 订)条例草案 会议过程正式纪录,有投票记录.在P.15开始(民间称恢复恶法)临时立法会
-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临时立法会)
修 订 《 社 团 条 例 》 。 由 临 时 立 法 会 制 定 。
1. 简 称 及 生 效 日 期 (1) 本 条 例 可 引 称 为 《 1997年 社 团 (修 订 )条 例 》 。 (2) 本 条 例 自 1997年 7月 1日 起 实 施 。
2. 修 订 详 题 《 社 团 条 例 》 (第 151章 )的 详 题 现 予 修 订 ﹐ 废 除 “ 成 立 社 团 的 通 知 ” ﹐ 而 代 以 “ 社 团 的 注 册 ”
资料
参见
参考资料
- ^ http://www.legco.gov.hk/yr97-98/chinese/counmtg/hansard/970621fc.doc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 订)条例草案 会议过程正式纪录,有投票记录.在P.15开始](民间称恢复恶法)
-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sf/CurAllChinDoc/DA99C5323289176A482575EE004505CC?Open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