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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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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分立(英语:Separation of powers),是国家统治模式的一种,其设计将各种国家公权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单一机关内,让这些分立机关产生互相制衡作用。这一名词首先由启蒙时代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所提出,而这样的设计通常以三权分立拉丁语trias politica)而被熟知。

三权分立即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政治制度。与其相对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制。

学说历史

首次提出三权分立是著名的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89年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权力分离的形式包括行政、司法、立法,解决一些在政治制度可能出现的问题。该学说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同时各种权力由于在行使的过程中独立于其他公权力之外,不会受到其他权力所带来的干扰,使权利的行使有了一定的灵活性,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国家的运行提高效率。

权力分立的实行

源于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来源请求]。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其他的权力分立方法

英国式的议会制

日本国宪法的权力分立

英国和大多数共和联邦国家使用西敏制议会制,行政权和立法权有较大的联系,但司法权基本独立。

此制度在世界各国也有相当的影响力,例如在1952年日本恢复主权后,“法案源自外国”的问题曾引起争议。但在1945年未及1946年,已有许多宪法改革的公众讨论,麦克阿瑟的草拟很明显是受到日本自由主义分子的思想所影响。麦克阿瑟的草拟并不打算推行美国式的总统制联邦制;相反的,草案采用英国式的议会制。这被日本自由主义分子视为取代欧陆专制主义的明治宪法的最可行选择。

源于法国的双首长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时,汲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双首长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而最近几年法国德国的密切合作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动力,例如在1999年欧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

理论上,中华民国采用孙中山所提出的五权宪法,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外,外加考试与监察二权。五权分立的思想是孙中山结合西方的三权分立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提出的,并得到确认。按宪法,最高权力机关是国民大会,下面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分别行使五权。实际操作上,现代的中华民国政府已转向双首长制,即中华民国总统行政院院长为主导行政的双首长。

香港的权力分立

至于香港实行的权力分立,由于历史原因,被认为是比较特别的。

香港殖民地时期的政制被称为软性独裁,因为港督由英国任命,而立法局在1984年之前仍全由港督委任产生,可说政府完全控制行政、立法权,另外司法权是独立于二权以外,但香港政府受英国普选议会监察。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后,有两派不同意见。一派认为香港基本上行使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因为《香港基本法》将司法、立法和行政权置于三个不同权力单位上。另一派则认为香港属行政主导,不属三权分立。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认为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互相制衡,三权分立”[1],香港政府政制事务局局长林瑞麟认为行政与立法机关是“互相制衡、互相配合”,香港三权分立不同外国[2]。2007年,时任中国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认为香港的制度不是三权分立而是行政主导,是处于中国的完全主权之下[3]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