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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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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阿拉伯文
    مجلس أمن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英文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法文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俄文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
    西班牙文Consejo de Seguridad de las Naciones Unidas
纽约联合国大厦安理會會議廳
成立時間1945年
類型主要机构
法律地位活跃
領導人理事会主席 约旦 侯赛因·本·阿卜杜拉
網站un.org/zh/sc/
纽约联合国大厦安理會會議廳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有安理會否決權

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 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但事实上一般安理会仅仅只推荐一人,联合国大会以鼓掌的形式通过任命。

组织机构

理事国

常任理事國為 藍色 ,2015年非常任理事國為 綠色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國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正是导致国际联盟失败的原因之一。

常任理事國

理事國 現代表 舊代表
 中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始於1971年)  中華民國(1946年–1971年)
 法國 法國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始於1958年) 法國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俄羅斯  俄羅斯(始於1992年)  苏联(1946年–1991年)
 英国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始於1946年)
 美国  美国(始於1946年)

中华民国是1945年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且为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1949年国共内战失利后,中华民国政府退至台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后20年间,国际上对于中国政府的代表权一直存有争议。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獲通過,正式决定联合国中國代表權所有者由中華民國轉為中华人民共和国。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联盟也是聯合國創始成員,自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會員國。俄羅斯聯邦總統叶利钦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1]

此外,在夏爾·戴高樂的领导下,法国政府于1958年改革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但仍保留其联合国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国际地位,只是许多海外领地得以独立。[2]

否決權
1946年与2007年之间,五个常任理事国行使否决权次数[3]

在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美國)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与常任理事国共同担负着维持国际安全的主要责任,包括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及地区争端、制定应对威胁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办法、起草报告等。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有常驻代表,在安理会定期会议时可派特别代表与会,与常任理事国共同制定安理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国没有常任理事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

年份 非常任理事国名单
1946年  澳大利亞 巴西 埃及 墨西哥 荷蘭 波蘭
1947年  澳大利亞 比利时 巴西 哥伦比亚 波蘭 叙利亚
1948年  阿根廷 比利时 加拿大 哥伦比亚 叙利亚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49年  阿根廷 加拿大 古巴 埃及 挪威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50年  古巴 厄瓜多尔 埃及 印度 挪威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51年  巴西 厄瓜多尔 印度 荷蘭 土耳其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52年  巴西 智利 希腊 荷蘭 巴基斯坦 土耳其
1953年  智利 哥伦比亚 丹麦 希腊 黎巴嫩 巴基斯坦
1954年  巴西 哥伦比亚 丹麦 黎巴嫩 新西兰 土耳其
1955年  比利时 巴西 伊朗 新西兰 秘魯 土耳其
1956年  澳大利亞 比利时 古巴 伊朗 秘魯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57年  澳大利亞 哥伦比亚 古巴 伊拉克 菲律賓 瑞典
1958年  加拿大 哥伦比亚 伊拉克 日本 巴拿马 瑞典
1959年  阿根廷 加拿大 義大利 日本 巴拿马 突尼西亞
1960年  阿根廷 斯里蘭卡 厄瓜多尔 義大利 波蘭 突尼西亞
1961年  錫蘭 智利 厄瓜多尔 利比里亚 土耳其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1962年  智利 加纳 愛爾蘭 羅馬尼亞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委內瑞拉
1963年  巴西 加纳 摩洛哥 挪威 菲律賓 委內瑞拉
1964年  玻利维亚 巴西 捷克斯洛伐克 科特迪瓦 摩洛哥 挪威
1965年  玻利维亚 科特迪瓦 约旦 马来西亚 荷蘭 乌拉圭
1966年  阿根廷 保加利亚 日本 约旦 马里 荷蘭 新西兰 奈及利亞 乌干达 乌拉圭从本年开始非常任理事国数目增至10个
1967年  阿根廷 巴西 保加利亚 加拿大 丹麦 衣索比亞 印度 日本 马里 奈及利亞
1968年  阿尔及利亚 巴西 加拿大 丹麦 衣索比亞 匈牙利 印度 巴基斯坦 巴拉圭 塞内加尔
1969年  阿尔及利亚 哥伦比亚 芬兰 匈牙利 尼泊尔 巴基斯坦 巴拉圭 塞内加尔 西班牙 尚比亞
1970年  布隆迪 哥伦比亚 芬兰 尼泊尔 尼加拉瓜 波蘭 塞拉利昂 西班牙 叙利亚 尚比亞
1971年  阿根廷 布隆迪 比利时 義大利 日本 尼加拉瓜 波蘭 塞拉利昂 索马里 叙利亚
1972年  阿根廷 比利时 几内亚 印度 義大利 日本 巴拿马 索马里 苏丹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73年  澳大利亞 奥地利 几内亚 印度 印度尼西亞 肯尼亚 巴拿马 秘魯 苏丹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74年  澳大利亞 奥地利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喀麦隆 哥斯达黎加 印度尼西亞 伊拉克 肯尼亚 毛里塔尼亚 秘魯
1975年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喀麦隆 哥斯达黎加 圭亚那 伊拉克 義大利 日本 毛里塔尼亚 瑞典 坦桑尼亚
1976年  贝宁 圭亚那 義大利 日本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巴基斯坦 巴拿马 羅馬尼亞 瑞典 坦桑尼亚
1977年  贝宁 加拿大 西德 印度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模里西斯 巴基斯坦 巴拿马 羅馬尼亞 委內瑞拉
1978年  玻利维亚 加拿大 捷克斯洛伐克 加彭 西德 印度 科威特 模里西斯 奈及利亞 委內瑞拉
1979年  孟加拉国 玻利维亚 捷克斯洛伐克 加彭 牙买加 科威特 奈及利亞 挪威 葡萄牙 尚比亞
1980年  孟加拉国 东德 牙买加 墨西哥 尼日尔 挪威 菲律賓 葡萄牙 突尼西亞 尚比亞
1981年  东德 愛爾蘭 日本 墨西哥 尼日尔 巴拿马 菲律賓 西班牙 突尼西亞 乌干达
1982年  圭亚那 愛爾蘭 日本 约旦 巴拿马 波蘭 西班牙 多哥 乌干达 扎伊尔
1983年  圭亚那 约旦 馬爾他 荷蘭 尼加拉瓜 巴基斯坦 波蘭 多哥 扎伊尔 辛巴威
1984年  布吉納法索 埃及 印度 馬爾他 荷蘭 尼加拉瓜 巴基斯坦 秘魯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辛巴威
1985年  澳大利亞 布吉納法索 丹麦 埃及 印度 马达加斯加 秘魯 泰國 千里達及托巴哥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1986年  澳大利亞 保加利亚 刚果共和国 丹麦 加纳 马达加斯加 泰國 千里達及托巴哥 阿联酋 委內瑞拉
1987年  阿根廷 保加利亚 刚果共和国 西德 加纳 義大利 日本 阿联酋 委內瑞拉 尚比亞
1988年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巴西 西德 義大利 日本 尼泊尔 塞内加尔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尚比亞
1989年  阿尔及利亚 巴西 加拿大 哥伦比亚 衣索比亞 芬兰 马来西亚 尼泊尔 塞内加尔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90年  加拿大 哥伦比亚 科特迪瓦 古巴 衣索比亞 芬兰 马来西亚 羅馬尼亞 葉門 扎伊尔
1991年  奥地利 比利时 科特迪瓦 古巴 厄瓜多尔 印度 羅馬尼亞 葉門 扎伊尔 辛巴威
1992年  奥地利 比利时 佛得角 厄瓜多尔 匈牙利 印度 日本 摩洛哥 委內瑞拉 辛巴威
1993年  巴西 佛得角 吉布提 匈牙利 日本 摩洛哥 新西兰 巴基斯坦 西班牙 委內瑞拉
1994年  阿根廷 巴西 捷克 吉布提 新西兰 奈及利亞 阿曼 巴基斯坦 卢旺达 西班牙
1995年  阿根廷 博茨瓦纳 捷克 德国 洪都拉斯 印度尼西亞 義大利 奈及利亞 阿曼 卢旺达
1996年  博茨瓦纳 智利 埃及 德国 几内亚比绍 洪都拉斯 印度尼西亞 義大利 波蘭 韩国
1997年  智利 哥斯达黎加 埃及 几内亚比绍 日本 肯尼亚 波蘭 葡萄牙 韩国 瑞典
1998年  巴林 巴西 哥斯达黎加 加彭 冈比亚 日本 肯尼亚 葡萄牙 斯洛維尼亞 瑞典
1999年  阿根廷 巴林 巴西 加拿大 加彭 冈比亚 马来西亚 纳米比亚 荷蘭 斯洛維尼亞
2000年  阿根廷 孟加拉国 加拿大 牙买加 马来西亚 马里 纳米比亚 荷蘭 突尼西亞 乌干达
2001年  孟加拉国 哥伦比亚 愛爾蘭 牙买加 马里 模里西斯 挪威 新加坡 突尼西亞 乌干达
2002年  保加利亚 喀麦隆 哥伦比亚 几内亚 愛爾蘭 模里西斯 墨西哥 挪威 新加坡 叙利亚
2003年  安哥拉 保加利亚 喀麦隆 智利 德国 几内亚 墨西哥 巴基斯坦 西班牙 叙利亚
2004年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巴西 智利 德国 巴基斯坦 菲律賓 羅馬尼亞 西班牙
2005年  丹麦 希腊 日本 阿根廷 坦桑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贝宁 巴西 智利
2006年  卡塔尔 刚果共和国 斯洛伐克 秘魯 加纳 丹麦 希腊 日本 阿根廷 坦桑尼亚
2007年  卡塔尔 刚果共和国 斯洛伐克 秘魯 加纳 比利时 義大利 南非 印度尼西亞 巴拿马
2008年  比利时 義大利 南非 印度尼西亞 巴拿马 利比亞 越南 布吉納法索 克罗地亚 哥斯达黎加
2009年  利比亞 越南 布吉納法索 克罗地亚 哥斯达黎加 日本 土耳其 奥地利 墨西哥 乌干达
2010年  日本 土耳其 奥地利 墨西哥 乌干达 波黑 黎巴嫩 奈及利亞 加彭 巴西
2011年  波黑 黎巴嫩 奈及利亞 加彭 巴西 印度 哥伦比亚 南非 德国 葡萄牙
2012年  阿塞拜疆 危地马拉 摩洛哥 巴基斯坦 多哥 印度 哥伦比亚 南非 德国 葡萄牙
2013年  摩洛哥 多哥 巴基斯坦 危地马拉 阿塞拜疆 卢旺达 韩国 阿根廷 澳大利亞 盧森堡
2014年  乍得 奈及利亞 卢旺达 约旦 韩国 智利 阿根廷 澳大利亞 盧森堡 立陶宛
2015年  智利 乍得 约旦 新西兰 西班牙 委內瑞拉 奈及利亞 马来西亚 立陶宛 安哥拉

从未担任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不丹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非共和国科摩罗塞浦路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斐济格鲁吉亚格林纳达海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马拉维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蒙古国莫桑比克缅甸瑙鲁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摩尔多瓦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所罗门群岛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汤加土库曼斯坦图瓦卢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黑山南蘇丹

主席国

安理会的主席由安理会理事国按其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下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

目前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

  1.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2.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3.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

制裁委员会

议事规则

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赞成可决票通过,同时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反对时才有效,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决议

参考文献

  1. ^ Blum, Yehuda Z. Russia Takes Over the Soviet Union's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2. ^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Wikipedia. 2014. 
  3. ^ 全球政策论坛 (2008): "Changing Patterns in the Use of the Veto in the Security Council"。检索与2008年8月25日。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