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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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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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主要机构 |
法律地位 | 活跃 |
領導人 | 理事会主席 侯赛因·本·阿卜杜拉 |
網站 | un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有安理會否決權。
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但事实上一般安理会仅仅只推荐一人,联合国大会以鼓掌的形式通过任命。
组织机构
理事国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國、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 、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安理会成员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总结到的,因为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正是导致国际联盟失败的原因之一。
常任理事國
理事國 | 現代表 | 舊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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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始於1971年) | 中華民國(1946年–1971年) |
法國 |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始於1958年) |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
俄羅斯 | 俄羅斯(始於1992年) | 苏联(1946年–1991年) |
英国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始於1946年) | |
美国 | 美国(始於1946年) |
中华民国是1945年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且为安理会五常任理事国之一。1949年国共内战失利后,中华民国政府退至台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后20年间,国际上对于中国政府的代表权一直存有争议。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獲通過,正式决定联合国中國代表權所有者由中華民國轉為中华人民共和国。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联盟也是聯合國創始成員,自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會員國。俄羅斯聯邦總統叶利钦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1]
此外,在夏爾·戴高樂的领导下,法国政府于1958年改革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但仍保留其联合国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国际地位,只是许多海外领地得以独立。[2]
否決權
在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和美國)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非常任理事国
非常任理事国与常任理事国共同担负着维持国际安全的主要责任,包括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及地区争端、制定应对威胁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办法、起草报告等。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有常驻代表,在安理会定期会议时可派特别代表与会,与常任理事国共同制定安理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国没有常任理事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
从未担任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亚美尼亚、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不丹、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中非共和国、科摩罗、塞浦路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爱沙尼亚、斐济、格鲁吉亚、格林纳达、海地、冰岛、以色列、哈萨克斯坦、基里巴斯共和国、吉尔吉斯斯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拉脱维亚、莱索托、列支敦士登、马拉维、马尔代夫、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摩纳哥、蒙古国、莫桑比克、缅甸、瑙鲁、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摩尔多瓦共和国、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所罗门群岛、苏里南、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汤加、土库曼斯坦、图瓦卢、乌兹别克斯坦、瓦努阿图、黑山、南蘇丹
主席国
安理会的主席由安理会理事国按其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下设委员会
常设委员会
目前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
-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
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
- 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
- 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
- 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
- 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298(200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1160(199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塞拉利昂问题的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议事规则
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赞成可决票通过,同时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反对时才有效,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否决权”。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
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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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國 |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 (中國 · 法国 · 俄罗斯 · 英国 · 美国) 非常任理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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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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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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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官方網站 · 維基文庫 | |||||
参考文献
- ^ Blum, Yehuda Z. Russia Takes Over the Soviet Union's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 ^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Wikipedia. 2014.
- ^ 全球政策论坛 (2008): "Changing Patterns in the Use of the Veto in the Security Council"。检索与2008年8月25日。